台幹繳納個所稅新解
自2019年1月1日起,大陸實施新個人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專欄中大部分規定已與目前政策有較大變化。無住所的外籍個人判定為居民納稅人的認定標準由在大陸居住滿一年大幅縮減至183天,台籍個人成為大陸居民納稅人後,新個人所得稅法的專項附加扣除或國稅發〔1997〕54號文的津補貼免稅優惠政策皆可適用,2021年12月31日前兩種優惠政策一經選擇,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得變更;但自2022年1月1日起只能適用專項附加扣除政策。
台灣個人所得稅是採每年個人自行申報方式納稅,大陸則完全不同,除了是由企業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外,繳納基準時間是「月」,而不是台灣的「年度」基準。(注釋1:自2019年1月1日起,大陸施行新《個人所得稅法(2018年修訂)》,無住所外籍人員一個年度內在大陸居住滿183天的為居民納稅人,台籍人員每月取得薪資由大陸台資企業代扣代繳,符合條件的居民納稅人需按規定辦理年度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
此外,如果台灣居民在台灣與在大陸申報金額相同的個人所得,一般情況下,台灣居民在大陸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會高於台灣,原因除了兩岸稅率差異外,主要還是因為台灣個人所得稅可以引用類似親屬輔養等扣減額度,達到降低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的目的;但台灣居民在大陸的個人所得,除每個月人民幣4,800元及少數類似子女教育費等理由的扣減額度外(注釋2:自2018年10月起,外籍及大陸個人的基本減除費用標準均調至每月5,000元。自2019年1月起,《個人所得稅法(2018年修訂)》規定,居民納稅人可適用的專項附加扣除政策包括:每月首套住房貸款利息1,000元或租房支出抵扣,每月贍養父母2,000元,每月每個子女教育1,000元,大病醫療等;外籍個人也可享受之前住房補貼、語言訓練費、子女教育費等津補貼免稅優惠政策。
《關於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後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規定:
七、關於外籍個人有關津補貼的政策
(一)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間,外籍個人符合居民個人條件的,可以選擇享受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也可以選擇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1994〕2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籍個人取得有關補貼徵免個人所得稅執行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7〕54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籍個人取得港澳地區住房等補貼徵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財稅〔2004〕29號)規定,享受住房補貼、語言訓練費、子女教育費等津補貼免稅優惠政策,但不得同時享受。外籍個人一經選擇,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得變更。
(二)自2022年1月1日起,外籍個人不再享受住房補貼、語言訓練費、子女教育費津補貼免稅優惠政策,應按規定享受專項附加扣除),很難有理由可以降低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
實務中,如果是由在台灣的企業派駐到大陸工作的台灣居民,一般都會將薪資拆分為台灣與大陸發放,也就是分為新台幣與人民幣兩部份(也有拆為台灣、境外、大陸,分為新台幣、美金、人民幣三部份發放)。
純就法律面來看,這種薪資拆分作法,一方面是要滿足台灣有關健保、勞保或勞退新制下的退休金提存相關規定,另一方面則是要同時符合大陸工作所在地地稅局,對外籍人士個人所得最低申報標準。
很多台灣企業由於被簽證會計師或台灣稅務單位,要求將長期派駐在大陸的台幹薪水從台灣公司費用成本中扣除,也有企業因實施利潤中心制,而完全將台幹新資移至大陸子公司承擔,這種現象既是趨勢,也是未來所有派駐大陸台幹必須面對的尷尬。
因為如果全部薪資移到大陸發放,台灣的健保因為可以掛在區公所中,還好解決,但勞保及退休金問題目前仍無解。其次是個人所得稅問題,前面說過台灣居民在大陸繳納的個人所得稅高於台灣,因此台灣母公司須比照美、日等外商派駐大陸人員由公司負擔個人所得稅,或協助台幹進行合法的個人所得稅節稅規劃,將是所有台灣企業都要思考的重點。
根據最新大陸個人所得稅申報規定,凡年收入超過人民幣12萬元的納稅人,除了仍維持由企業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方式外,在每年第一季結束前,個人還要主動申報。
對台幹來說,有兩個重點必須注意,首先是要釐清所謂薪資所得及薪資以外的所得。台幹只要一年累積居住大陸超過90天,不管是來源自大陸境內或境外的薪資所得,依新規定都必須申報,也就是台幹目前在台灣支領的薪水也必須在大陸申報納稅。
但實務中,個人所得稅屬於地方稅務局管轄,與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等國稅不同,地稅局對個人所得稅有極大裁量權。以昆山為例,昆山地稅局甚至會與台協會協調每年昆山台商申報個人所得稅的標準,從以前的7、8、9標準(基層人員人民幣7,000元、中層8,000元、高層人員9,000元),到去年的8、10、12標準(基層人民幣8,000元、中層1萬元、高層1.2萬元)(注釋3:現行已取消最低申報標準,要求按實際申報),這正是台資企業規劃大陸個人所得稅時的最重要前題,就是要先符合當地地稅局的最低納稅要求,其餘薪資則可以參照之前專欄所說,以佣金或權利金、勞務費用等合法名義在境外發放。
至於境外非薪資所得部份,外籍人士在大陸工作前五年內,一般是不課稅的;但如果超過五年,則按新規定也必須自行申報,也就是有被課稅的可能,這就是一般所謂的「全球所得」。實務上很多台商會在大陸待滿五年前,就自動離境超過30天,藉此來獲得另一個五年期間的重新計算,並達到降低被課徵全球所得的風險(注釋4:《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707號)規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年度連續不滿六年的,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其來源於中國境外且由境外單位或者個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離境超過30天的,其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年度的連續年限重新起算。滿六年的,其從境內、境外取得的全部工資薪金所得均應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