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手段 搞定勞動人事利器


人工成本管理是現代企業管理的重要課題,雖說薪資是人工成本的主要組成部分,但人員流失所致的招聘及培訓成本以及勞動人事糾紛所致的時間及可能賠償成本等,也是用工需考慮的重要因素,管理層可在財務對人工成本結構和比率分析基礎上,制定和實施有效的管理措施。

勞動人事不只是法律問題,大陸很多勞動人事問題與財務運作息息相關,且實務中很多勞動人事問題,都可依賴財務手段解決。

舉例來說,薪資高低直接影響員工穩定,高薪資雖然增加成本,但極少人會以財務數字去衡量人員流失或是員工更換頻繁,甚至是處理勞動人事糾紛增加的公司成本,這些勞動人事引發的隱性成本,量化後可能會大幅超過看得見的加薪成本;另一方面,屬於財務層面的個人所得稅問題,也影響到人員工作的士氣,因為台商是否替自己的員工規劃個人所得稅,將實質影響最後進到員工口袋的真實收入,這種情況下,以財務手段進行合法節稅規劃,也是留住人才的利器,對公司與員工更是種雙贏的結果。

不管有形成本還是無形人事成本,台商要以財稅會計手段降低勞動人事成本,應先從兩方面著手:

1、不能只靠單一成本數字:人事成本的量化指標,對台商利用財務手段降低人事成本有舉足輕重的作用,台商應先分析在公司總成本中,到底勞動人事占多少比率?有些行業因為是勞力密集行業,對人事成本的變化極為敏感;但也有些行業並非全依賴人力,還有大量技術或來自原材料成本的影響,如果人事成本占總成本比率不高,台商就算再降低人事成本,對總體成本控制也沒有助益。台商應先建立人事成本與總成本、人事成本與營業額、人事成本與其他財務指標的關係,找出影響成本的真實關鍵,才能判斷大陸人事成本上漲對自己的影響。

工廠的「製造、管理、銷售」三項費用中都有人事成本,如果台商要執行降低勞動人事成本方案,也要細分到底哪塊人事費用可以降低,並配合自己的行業特性、所處地區,或時間成本等綜合考量。如此得到的人事成本量化指標,會提供台商在降低人事成本時,最大綜效的判斷,不會流於成本數字的表面迷思。

2、強化台籍個人所得稅規畫:台籍派駐幹部薪資全部移往大陸子公司發放成為趨勢後,台籍幹部在大陸繳納的外籍個人所得稅,便成為台灣母公司與派駐大陸台籍主管間的敏感問題,從而衍生了派駐大陸台幹的勞動人事問題。

台商一方面要為派駐幹部規劃個人所得稅,另一方面在會計處理上又要合法,為兩者兼顧,除了先滿足地方稅務局對當地外籍個人所得最低申報標準後,差額薪資可以權利金、勞務費或出口佣金名義將資金匯往境外,再由境外支付給台幹(注釋1:根據2019年1月1日實施的新《個人所得稅法》規定,一個公歷年度內在大陸居住超過90天的台籍個人,來自大陸的境內所得即使在境外支付也要在在大陸納稅。對於有上市計畫的公司來講,不建議使用文中變通的操作方法)。實務作法中,還可利用企業為外籍員工租賃宿舍的作法,將部分在大陸核發的薪資,以房租形式支付給台籍主管(注釋2:根據《關於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後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關於外籍個人有關津補貼的政策,(1)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間,外籍個人符合居民個人條件的,可以選擇享受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也可以選擇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1994〕20號)、稅務總局《關於外籍個人取得有關補貼徵免個人所得稅執行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7〕54號)和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外籍個人取得港澳地區住房等補貼徵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財稅〔2004〕29號)規定,享受住房補貼、語言訓練費、子女教育費等津補貼免稅優惠政策,但不得同時享受。外籍個人一經選擇,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得變更。(2)自2022年1月1日起,外籍個人不再享受住房補貼、語言訓練費、子女教育費津補貼免稅優惠政策,應按規定享受專項附加扣除)。

以上海為例,目前房租的稅率仍為5%(注釋3:目前個人出租房屋月租金10萬元(不含稅)以上的代徵率5%,10萬元(不含稅)以下的代徵率3.5%,納稅義務人為房東;企業出租住房,需繳納房產稅、企業所得稅、印花稅、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等),遠低於外籍個人所得稅的累進稅率,在大陸官方還未改變外籍個人住房補貼可免徵個人所得稅前,以租金形式取代部分台籍個人收入,也是可以考慮的稅務規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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