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A股上市新選擇


大陸A股通過資產重組達到借殼上市目的不是一件容易的事,除買賣雙方對殼價值的考量不同外,借殼方發行股票還需要立項、證監會審核,而證監會的審核標準也是按IPO的標準來執行,如同業競爭、關聯交易等影響上市的問題,同樣妨礙借殼項目的成敗。考慮到借殼完成之後,借殼的股份占比與收益,台資企業選擇借殼上市的目標一般是市值不高的上市公司,因此,中小板、創業板的上市公司自然是主要考慮對象。

台商在大陸股票上市,現階段除具備本益比較高優點,上市後再融資的能力與其他資本市場比較起來強得多,主要因為大陸資本市場中的優質上市公司不多,大陸股票上市公司與社會經濟規模相比,仍嫌不足。舉例來說,目前台灣與大陸兩者股票上市公司數目接近,民間游資充沛,可選擇投資的上市公司標的又不多,自然對具備再融資資格的優質股票上市公司發行新股,給予高度市場認同。

由於大陸股票市場再發行新股籌募資金機能強,使部分台商在靠自己A股上市的傳統募資方式外,找到借殼上市途徑進入大陸資本市場的機會。實務中,許多台商企業獲利良好,但因關聯交易或同業競爭等法律結構障礙無法上市,轉向風險較高的借殼上市途徑,以達A股上市目的。

簡單說,借殼上市是為了透過再融資,以達到募集資金目的。在大陸,股票上市後,有別於向原股東配售股份的配股行為,如果向「不特定對象」公開募集股份(資金),通稱為「增發」,台商在評估一個已經上市的企業,是否具備增發再融資功能時,要先針對證監會2006年5月8日執行的「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企業增發前須先滿足的條件逐一分析:

1、最近三個會計年度,加權平均「淨資產收益率」的平均值不低於6%,而淨資產收益率中的「淨利潤」,須定義為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淨利潤,與扣除前的淨利潤相比較,以低者作為計算標準。 
2、股票增發的發行價格,應不低於公告招股意向書前20個交易日的股票均價,或前一個交易日的均價。 
3、最近三年,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累計分配的利潤,不可少於最近三年年均可實現利潤的20%。

(注釋:以上規定適用主板及中小板,根據《創業板上市公司證券發行註冊管理辦法(試行)》(證監會令第168號)、《關於修改〈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實施細則〉的決定》(證監會公告〔2020〕11號)規定,通過精簡發行條件、優化非公開制度安排、適當延長批文有效期等調整了上市公司再融資制度部分條款,同時適度放寬非公開發行股票融資規模限制。此次調整取消創業板公開發行證券最近一期末資產負債率高於45%的條件;取消創業板非公開發行股票連續二年盈利的條件;將創業板前次募集資金基本使用完畢,且使用進度和效果與披露情況基本一致由發行條件調整為資訊披露要求。)上述三項A股上市公司能否增發的關鍵要素,是台商決定借殼上市前,衡量殼公司財務指標的要素。

但財務問題其實只是借殼上市過程中比較容易瞭解的部分,決定借殼上市最後成敗,往往是來自法律層面及時間的拖延,除了眾所周知的或有負債、勞工、環保、國有資產等法律問題,到底用現金整體買下殼公司,還是部分現金、部分資產的置換模式,甚至全部以本身優質資產注入殼公司,保留原股東部分股權的作法,不管哪一項,就算在法律上盡了最大努力,降低借殼上市風險,都無法確保日後沒有任何法律問題。因為殼公司的法律主體沒有消滅,法律責任是由借殼上市的一方繼續承擔。

借殼上市過程中耗費的時間也很難估計,尤其是在做前期審慎調查及殼公司價格或借殼模式談判時,往往會擔誤很多時間,如果再遇上國有資產持股,那就更曠日費時,不像一般首次股票上市公司可以明確估出上市時間表,對有資金需求的企業來說,時間成本也應是評估借殼上市的成本考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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