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物權法影響台商巨大


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權法》建立了比較完整的物權體系,涵蓋了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以及占有四項基本物權制度。《物權法》明確通過擴大擔保物範圍的方式滿足企業融資的需求,比如第180條關於抵押財產範圍中明確法律不禁止且具有流通性的財產均可設立抵押權;對於動產也有類似規定。台商若在大陸購買了住宅,對於住宅建設用地使用年限70年屆滿後的處理在《物權法》中已非常明確,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

大陸剛立法通過的物權法,目的在打破大陸社會主義與市場經濟長期不協調的關係,短時間內還不至於對台商構成立即影響,而此次物權法也多是一些原則性的闡述,較少量化指標。

雖然如此,台商絕不可輕忽物權法對大陸經濟日後的衝擊,因為以人大(人民代表大會,相當於台灣立法院)立法方式,承認私人財產合法性,如此高階的法律地位,將會讓大陸今後其他立法或國務院部門制定的行政法規,都會選擇在物權法的基礎上延續下去,物權法將會提供大陸走向完全市場經濟過程中,外商最在乎的法律基礎。

物權法首先影響的經濟層面,必是來自土地與房產的問題,雖然大陸過去執行的是「房地合一」政策,但幾乎所有外商都因目前房屋和土地在法律地位的不一致而苦惱。因為現行土地只能有使用權,不能有所有權,所以外商持有的是「土地使用權證」;另一方面,蓋在土地上的房產,外商卻可以擁有所有權,因此持有的是「房屋產權證」,雖然說是房地合一,但法律性質上卻未整合,這便造成台商財務報表上,土地是以「無形資產攤銷」處理,而房產則是直接進到「固定資產」中折舊,這種矛盾將因物權法推動了其他相關法律而逐漸消除。

舉例來說,台商最在乎工業土地擁有50年使用權期限,但土地上的建築物在土地使用權到期後如何處理,一直沒有明文規範,這次的物權法已明確指出,將以「自動續期」來解決,算是首次針對這個問題的法律解釋。

其次,大陸很多稅制都因過去沒有類似物權法的法律而無法推動,例如類似台灣的贈與稅或遺產稅,至今在大陸都還未開徵,物權法的落實,在稅制上將勢必讓大陸官方推動更多伴隨而來的新稅制,因為在承認私有化的下一個重要工作,便是稅制問題,特別是針對個人在收入、贈與、遺產、繼承等方面的稅收問題,勢必成為大陸社會經濟發展的另一個重要議題,也會對台商帶來下一波影響。

最後有兩項重點,是台商在此次物權法中要先留意:

1、地役權:地役權是指透過訂立合同,地役權人利用他人不動產,來提高自己不動產效益的權利,地役權在實務中很常見,例如甲在已取得使用權的土地上建酒店式公寓,為保證公寓的視野良好,可與土地相鄰的乙約定,在地役權存續期間,乙不得建設高層建築遮擋到甲的視野,但甲必須向乙支付一定數額的補償金。簡單說,地役權大多是因通過、採光、流水等方面的需求而設立的權利。

2、居住權:按物權法內容,居住權指基於遺囑、遺贈或合同約定而取得,一般情況是設立人在設立遺囑時,可指定某套屬於其財產的房屋,歸特定人所有,但在一定期限內,另一個人可以在該房產內居住,該人就是享有所謂「居住權」,關鍵是住房所有權人的變更不影響居住權。因此,台商在購買二手房時,要特別注意所購買的房屋是否設有居住權,以避免不必要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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