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如何降低關聯交易風險


新《企業所得稅法》增加了「特別納稅調整」章節,隨後稅務總局又發布《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國稅發〔2009〕2號)、《關於完善關聯申報和同期資料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2號)、《特別納稅調查調整及相互協商程序管理辦法》(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6號)等,進一步明確關聯關係判定標準、關聯交易類型、需提交的申報資料及相關罰責等,台商應注意關聯交易成交價格是否公允,以避免補繳稅款、滯納金的稅務風險。

在大陸關聯交易的價格是否公平,是稅務局關心的重點。問題是,台商常透過關聯交易的移轉定價做法,讓企業利潤傾斜到特定一方,最常見的是透過移轉定價將利潤留在海外,造成在大陸子公司微利甚至虧損。

可以這麼說,因為關聯交易與移轉定價常相隨而生,台商只要降低被認定為關聯交易的機率,連帶被認定透過移轉定價達到避稅目的風險也會大幅降低。

大陸目前認定企業涉及關聯交易,可分為「稅法」及「企業會計準則」兩種標準,稅法認定關聯交易主要從持股比例、資金往來狀況、高級管理人員互派情況,還有其他類似提供特許權利,或是具有實際控制、家族或親屬等利益關係,都會被歸入關聯交易範圍內。至於企業會計準則對關聯交易的認定,則依母子公司認定、實質控制關係,或關係密切的家族成員等標準認定。

除了上述判斷標準,大陸稅務局在實務中,對單一往來金額過大的採購或銷售方,都會列入關聯交易核查對象,由於關聯交易在大陸仍是以主觀認定為主,想從大陸現有關聯交易或移轉定價法規,找到最好的應對方法並不容易,反而應該從以下幾個交易結構層面著手,才是化解被認定為關聯交易或移價定價的有效對策。

1、預約定價:預約定價就是透過與稅務單位先行溝通,對形成關聯交易的銷售毛利或價格取得共識。但至今實務中,台商採用預約定價降低關聯交易風險的做法仍不多見。

2、產品結構:稅務局查稅時,一般都是先從財務報表或進貨單、銷貨單等憑據上,判斷採購方或銷售方情況,如果採購或銷售都是透過所謂境外公司(大陸稅法稱為避稅港)往來,被認定為是關聯交易或移轉定價的機率極高,台商應該想辦法豐富採購方或銷售方的內容。

以產品結構為例,可以選擇將低毛利率且占業績比重較大的產品群,回復到真實交易狀況,也就是直接和境外客戶直接發生「物、錢、發票」的關係。至於少數高毛利率產品則仍可維持關聯交易,如此一來,報表上大部分交易都是真實交易,只有少部份需進行解釋的境外公司客戶仍維持原關聯交易做法。

除了以產品作為劃分標準外,客戶、地區或經銷商等劃分標準,都能有效降低被認定關聯交易的風險,雖然不能完全解決關聯交易的問題,但起碼會發揮降低一定風險的作用。

3、控股關係:母公司銷售給子公司的關聯交易,是以交易結構降低關聯交易及移轉定價風險中,非常重要的一環,因母公司銷售給子公司,子公司最後的報表及利潤都是併回母公司,也就是說最後都在稅務局掌控中,這樣的做法自然會被稅務局接受。

最近特別多台商將原先用來作為交易用的境外公司,控回大陸公司名下,形成在大陸設立的公司是母公司,海外交易用的境外公司為子公司的控股結構,讓境外公司維持對客戶接單,再轉下單給大陸母公司,成母公司銷售給子公司的業務模式,自然就可有效降低移轉定價及關聯交易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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