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預約定價實務分析
2016年10月11日,稅務總局發布《關於完善預約定價安排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4號),進一步完善預約定價安排管理。明確稅務機關可從功能和風險狀況、可比交易信息、關聯交易資料、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價值鏈分析和貢獻分析、交易價格或者利潤水平、假設條件等方面分析預約定價安排申請內容,評估其是否符合獨立交易原則。
被認定有關聯交易事實,再被判定透過移轉定價進行避稅,幾乎是台商近期在大陸遭查稅的相同流程,在2008年1月1日生效的新版「企業所得稅法」中,對台商透過避稅安排,利潤留在海外,將採取四項手段嚇阻。(注釋:在2008年1月1日實施的新《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增加「特別納稅調整」章節前,2004年9月3日,稅務總局就曾發布《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預約定價實施規則(試行)》(國稅發〔2004〕118號),規範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預約定價的稅收管理程序。
之後,2009年1月8日,稅務總局發布《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9〕2號,2008年1月1日實施),廢止118號文,並在2號文「第六章預約定價安排管理」中對預約定價安排進行重新規範。
2016年10月11日,稅務總局又發布《關於完善預約定價安排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4號,2016年12月1日實施),廢止2號文中「第六章 預約定價安排管理」,進一步完善預約定價安排管理。)
首先,台商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稅務局會要求檢附當年與關聯企業業務往來情況說明;其次,如果稅務局發現台商與關聯方業務往來,但利潤過低,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稅務局有權調整納稅。還有就是稅務局要求,但企業拒不提供真實關聯方業務往來資料時,稅務局也可引用裁量權條款,直接調高企業應有毛利率,並要求補交近三年所得稅(少數企業被調整最近十年應納稅所得額)或調整進入免稅期的納稅年度。
最後,也是大陸稅務局最積極推的反避稅手段,便是要求企業以預約定價模式,確認未來納稅基礎,尤其是企業的毛利率,更是稅務局在預約定價過程中強調的重點。
雖說透過與稅務局達成「預約定價」共識,等於拿到一張免被查稅的護身符,可降低稅務局對企業毛利狀況過度主觀判斷的風險,但台商在執行預約定價過程中,還是有些實務層面的問題要審慎考慮:
1、對成本的控制能力:大企業採購原物料價格,有能力透過期貨、長期合約等方式取得較有利的議價空間,也就是大企業的成本控制力度要遠超過小企業。因此,在與稅務局進行預約定價談判過程中,企業規模大小及預約定價期間內,成本的穩定度都將直接影響台商預約定價結果是利或弊。如何在預約定價協商過程中,讓稅務局了解企業成本結構,及受外來因素可能造成成本大幅波動的結果,都是在預約定價談判時,為日後預留更多談判空間做準備。
2、成本核算的準確度:實務中太多台商的成本核算不準,不是用錯會計政策,就是採用不對的成本核算原則,甚至是核算成本基本條件,如倉庫、採購、銷售等管理仍未健全,造成台商每月毛利率起伏大,無法確保穩定毛利率,或無法提出具說服力的成本核算流程,都將使台商很難從預約定價中獲得好處。
3、不同業務模式下的特殊性:上面所謂「穩定」的毛利率,是企業在穩定產品結構下應有的數字指標,但也有台商本身業務模式就不具備穩定毛利率條件,例如產品是少量多樣型的台商,因為產品上千種甚至上萬種,不同產品間的毛利落差極大,如果加上依賴訂單生產,無法準確預測訂單來源的周期性,都會使毛利率起伏不定,也造成預約定價的困難。
4、同行業獲利狀況分析:在與稅務局進行預約定價談判前,應先搜集同行業資料,作為最後合理預約定價的參考,其他同業的海關出口單價,便是稅務局常用來作為定價基礎的標準,對台商來說,海關資料取得不易,但台商可委託律師至工商局,針對競爭對手或其他同行進行盡職調查,工商局可以取得企業上年度審計報告,從審計報告中便可以獲得大量有用的財務資訊,讓自己在預約定價談判前,充分知道到底多少毛利率,或是怎樣的納稅計算標準是合理,而又能被稅務局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