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保薦制度 與大陸不同
大陸自2020年6月12日生效的《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170號),取消了之前註冊保薦代表人需要通過考試和擔任協辦人的條件,改成非准入型的水平評價測試,未來大部分投行人員都能以保薦代表人簽署保薦文件。保薦機構要負責指定具有勝任能力的專業人員擔任項目的保薦代表人,弱化了保薦代表人資格的通道作用,相應強化了券商在保薦工作的主導和決定性作用,應該說170號令越來越接近香港的保薦制度。
不管是上市所需時間、上市本益比、上市費用或是上市條件,大陸與香港都存在不小差異,尤其上市過程中的保薦制度更不相同。雖然在香港或大陸上市都需由保薦人保薦,但香港的保薦人單指「保薦機構」,是一般通稱的證券公司,大陸的保薦人除了證券公司外,需再加上在該證券公司中的兩名註冊保薦人聯手保薦,才具備向證監會申請上市的條件。
大陸的保薦人制度與會計師或律師類似,但必須是在證券公司中,從事上市輔導工作的人員才能報考。(注釋1:根據《關於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考試測試制度改革有關問題的通知》(中證協發〔2015〕147號)規定,一般從業資格考試(金融市場基礎知識、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兩科)合格的,可自行參加保薦代表人勝任能力考試。已取消必須在證券公司工作的要求。)比較特別的是,參加保薦人考試須由證券公司出面代為報名,不像會計師或律師可單獨報名;通過考試取得保薦人資格後,還需具備在證券公司工作三年以上,及在一個上市項目中擔任主辦的經驗,才能到證監會註冊成為簽字保薦人。(注釋2:通過保薦代表人勝任能力考試後,可通過所任職的保薦機構向中國證券業協會提交申請,註冊保薦代表人資格。
根據《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2017修正)》,個人申請保薦代表人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備三年以上保薦相關業務經歷;
(二)最近三年內在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境內證券發行項目中擔任過項目協辦人;
(三)參加中國證監會認可的保薦代表人勝任能力考試且成績合格有效;
(四)誠實守信,品行良好,無不良誠信記錄,最近三年未受到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
(五)未負有數額較大到期未清償的債務;
(六)中國證券業協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2020年6月12日,證監會修訂發布了《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2020)》,將個人申請保代資格時擔任過專案協辦人及通過保代考試兩項重要條件均被取消,改成非准入型的水準評價測試,即:
第四條保薦機構履行保薦職責,應當指定品行良好、具備組織實施保薦項目專業能力的保薦代表人具體負責保薦工作。保薦代表人應當熟練掌握保薦業務相關的法律、會計、財務管理、稅務、審計等專業知識,最近五年內具備36個月以上保薦相關業務經歷、最近12個月持續從事保薦相關業務,最近三年未受到證券交易所等自律組織的重大紀律處分或者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重大行政監管措施。
中國證券業協會制定保薦代表人自律管理規範,組織非准入型的水平評價測試,保障和提高保薦代表人的專業能力水準。保薦機構要負責指定具有勝任能力的專業人員擔任專案的保薦代表人,弱化了保薦代表人資格的通道作用,相應強化了券商在保薦工作的主導和決定性作用。)
擔任香港上市保薦人的證券公司,可同時為多家企業保薦上市,沒有數量上的限制,但大陸的保薦人只能為一家企業簽字保薦,須等到被保薦企業通過證監會發審委審查、股票公開發行後,才能再為下一家企業簽字保薦。(注釋3:根據《關於進一步加強保薦業務監管有關問題的意見》(證監會公告〔2012〕4號),在兩名保薦代表人可在主板(含中小企業板)和創業板同時各負責一家在審企業的基礎上,調整為可同時各負責兩家在審企業。但下述兩類保薦代表人除外:
(一)最近三年內有過違規記錄的保薦代表人,違規記錄包括被中國證監會採取過監管措施、受到過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或中國證券業協會自律處分的;
(二)最近三年內未曾擔任過已完成的首發、再融資項目簽字保薦代表人的。)而且不只是新上市公司需要保薦人保薦,準備增發新股的已上市公司,同樣需由兩名保薦人保薦。從目前準備上市或準備增發新股的企業數量分析,單就大陸已註冊的保薦人總數800多人來看(注釋4:截止2020年6月18日,在證券公司工作註冊的保薦代表人有4,094人),保薦人有限是不爭的事實,如何找到保薦人,或者說是找到好的保薦人,是在大陸上市首先要面臨的難題,也是與在香港上市最大不同之處。
大陸之所以與香港不同,保薦人變成類似稀有資源,是來源於過去的「額度」及「通道」制度。額度制是大陸最早的上市制度,當時每年能上市的企業數量由中央統一控制,再下發到不同的省分或不同行業系統中,有點像出口配額的概念。
後來的通道制,是將控制上市公司數量改由證券公司執行,證監會透過不同指標考核證券公司的綜合實力,分別給予證券公司不同數量的「通道」,一條通道只能輔導一家企業上市,如果某證券公司有四條通道,表示該證券公司最多只能同時輔導四家企業上市,不管是額度制、通道制,或是延續到現在的保薦人制度,本質上都是一種控制上市企業總量的想法。
這種控制上市總量,使保薦人成為有限資源的情況,也可解釋為何目前大陸上市公司本益比高達40倍到80倍的不合理情況。簡單說,目前可簽字的保薦人不夠,使企業無法大量上市,連帶使可被購買的上市公司股票不夠,造成太多的資金追逐較少的籌碼,最後的結果便是許多上市公司價值被高估。
根據統計,大陸需要有5,000家上市公司,本益比才能可能回到20倍的合理水準,以目前只有1,500家上市公司(注釋5:截止2020年6月,大陸有3,600多家上市公司),及現有保薦人數量嚴重不足來看,市場高本益比會持續一段時間外,合格的保薦人也會繼續成為炙手可熱的追逐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