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勞動合同法衝擊台商


《勞動合同法》是規範勞動關係的一部重要法律,自2008年1月1日實施以來,並於2012年修正,針對勞務派遣用工形式作出了進一步補充:明確經營勞動派遣業務的必備條件是註冊資本不少於人民幣200萬元;有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固定的經營場所和設施和勞務派遣管理制度,且經前置行政許可後方可辦理工商登記。明確勞務派遣用工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不能超過用人單位用工總量的10%。

大陸「勞動法」於1994年首次公布實施,上周新頒布的「勞動合同法」,雖說是在過去的勞動法基礎上對勞動合同部分的修改,但與勞動法存在本質上差異。

由於勞動人事一直是台商在大陸發展的瓶頸,每次只要實施新的勞動人事法規,都會對台商造成直接影響,未來台商除要面對歐美日等外資企業的人才競爭外,還須在新版勞動合同法大幅提升勞工權益框架下,尋找兼具企業利益的平衡點。

此次勞動合同法特色之一,是首次將勞動人事主管部門的「不作為」責任寫入條文中,由於勞動人事在大陸屬於地方權限,與國稅或海關等由中央政府直接管理不同。

許多地方政府包庇企業違法用工,或擅自將法律規定的勞工權益從寬解釋,降低企業所需負擔的勞動成本,作為地方招攬外商投資的政策之一,類似地方政府不依法行政、不執行保護勞工權益的情形,新勞動合同法要求予以賠償、行政處分甚至追究刑事責任,也就是說地方政府違法保護企業的情況將會減少。

其次,勞動合同的簽約期限,新版勞動合同法也與過去不同,尤其是規定資方與勞方在續簽勞動合同後,第三期的勞動合同必須簽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引起外界很大爭議。

所謂「無固定期限」就是「永久」的意思,舉例來說,台商目前在大陸與員工簽定勞動合同,多是一年一簽,不論這個員工前後在公司待了多少年,只要當年度合同期滿,資方有權利不再續簽,不須進行任何經濟補償。但新勞動合同法規定,台商聘用員工第一年,如果後來又續簽了一年,也就是在員工進入公司兩年後,到了第三年要再簽定勞動合同時,就必須簽定沒有終止期限的勞動合同(員工主動要求簽定固定期限的除外)。

其間的差別在於,過去資方可以利用一年一簽的方式,以年度合同到期為理由不再續簽,規避長期工作員工的資遣費用,但現在只要合同期限超過兩年的員工,資方必須簽定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不能隨意資遣,今後如果要單方面終止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還得承擔每一年兩個月基數的資遣費用(滿六個月不滿一年的以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按半年計算)。

另外,還有一些關鍵也是新勞動合同法會影響台商的重點,台商須留意並加以區分,才能重新進行人力資源規劃:

1、對超過一個月但不滿一年的員工,如果沒有簽定勞動合同,除依事實勞動關係,視為已簽定勞動合同外,這段期間的薪資須以兩倍計算。

2、過去勞動合同期滿後,資方只要不續簽,勞方就無法取得任何補償,但新勞動合同法規定,除非資方是以相同或更高的待遇與勞方續簽,但勞方不願意的情況下不需給與補償外,不管是資方不續簽或其他情況,都須按規定給與勞方經濟補償。

3、試用期方面,新舊法律也有不同規定,新勞動合同法規定在三個月到一年之間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能超過一個月、一年到三年間,試用期不能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不能超過六個月,這和目前很多台商簽定一年期勞動合同,約定三個月試用期,有明顯不同。(注釋:《勞動合同法》於2012年有所修改,針對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主體提出了更嚴格的要求,並明確勞務派遣員工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替代性的崗位上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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