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勞動法將增加台商成本
新勞動合同法的實施,使得企業制定勞動者相關規章制度時,需與工會或員工協商,而不是企業可以單方面決定,故而決策時間延長,決策成本增加;對於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後,再續簽時,通常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續簽後如果要單方面終止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需承擔每一年兩個月基數的資遣費用;對於勞務派遣工,應與其他員工同工同酬……,類似種種規定,使得新法實施後增加了企業用工成本。
2008年1月1日起執行的新勞動合同法,看起來只和人事部門有關係,實際上,大陸勞動人事的變化,一直和財務部門密不可分,因為三大費用(管理費用、銷售費用或製造費用)中,人事成本是極為重要的組成部分。
人事成本不只影響淨利潤率,新法也會讓明年的預算編列產生差異。財務人員要先判斷出新法將改變台商哪些運作方式,才能使新勞動人事法律對台商未來的影響,以數字表現出來。
新勞動合同法將會在以下幾個層面提高台商成本:
1、規章制度的修改與制定需與員工討論協商
很多台商都是以預算中決定的人事費用,去安排隔年的人力資源工作,是要再招聘?還是要精減人事?這個作法明年起將遭到挑戰,因為不管是福利待遇或是休假,工作時間等涉及人事運作的細節,台商都不能片面決定,而要與工會或員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工會或者員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也就是說,除了人事成本、業務需要等因素外,員工的要求,也將是台商決定人力資源規劃時,必須要納入考慮的範圍。
2、簽定「無固定期限合同」將使隱性成本大增
過去外商常利用合同到期不再續簽為由,達到辭退員工,又不需給予補償金的目的,一來不續簽合同是企業的權利,二來在合同存續期間辭退員工,每增加一年年資,企業就得支付一個月薪資的補償款。
明年起,台商如果以一年一簽勞動合同的形式,在簽完兩年合同,與員工簽訂第三年勞動合同時,按新規定,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一般情況下應當簽定「無固定期限」合同,除非員工有嚴重違反規章制度或勞動合同內容,否則台商一但要辭退員工,得按一年一個月薪資,不滿半年按0.5個月薪資的基數進行補償。
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會使台商在大陸的人事成本核算,類似台灣勞退新制中,每個月由雇主提撥6%,一年要提撥月薪72%的算法。以大陸法律規定的一年補償一個月的標準來看,今後台商只要聘用大陸員工超過六個月,就得為員工以每年一個月的薪資基準,準備一筆資金作為日後離職的補償,這將超過上述台灣每年累計提撥72%月薪的標準,這雖是隱性成本,對台商的利潤會造成不確定的影響。
3、無法再使用勞務派遣公司(人力仲介)降低成本
勞力密集型台商,常利用勞務派遣公司代招聘外地員工,將員工管理或工傷等涉及勞工的事項,全部委託人力仲介公司處理。過去,這種作法確實比台商自己到外地招工,或親自管理的成本要低。
但新法限制企業必須是「臨時、輔助或替代」性質的工作崗位,才可以委由勞務派遣公司找人,也要求勞務派遣公司必須要與這些找來的員工,至少簽訂兩年以上的勞動合同,等於壓縮勞務派遣公司的業務空間,加大勞務派遣公司的法律責任。台商最後將不得不自己赴外地招聘員工,並親自參與日常管理,人事成本及其中所產生的費用都將大幅上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