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勞動合同法衝擊台商利潤
新勞動合同法明確,對於「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除企業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簽勞動合同、員工不同意續簽的情形外,企業以合同期滿不再續簽的,需支付經濟補償;對於競業限制條款,在競業限制期限內也需按月給予經濟補償。實務中,企業因未足額繳納五險一金、未足額支付加班費等,而成為員工離職時提出給予經濟補償的理由,則增加企業用工成本,從而減少利潤。
因為新勞動合同法,台資企業在大陸所聘用的員工(包含外籍員工),未來可以很輕易地在離職時要求公司支付各種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所以,法律細節外,台商更要關心新勞動合同法對自己財務層面上的衝擊,特別是在編列明年度預算時,須將新「勞動合同法」的影響納入預算編列考量因素中,才不會讓預算產生失真情況。
簡單說,因為新勞動合同法加大企業對員工的照顧責任,並在眾多涉及員工福利議題上,要求進行勞資協商,而不是資方可以單方面決定。同時,在企業原已繳納「養老保險金」外,又以「經濟補償金」及「賠償金」形式,達到類似為員工提撥退休金的目的,使工作年限越長的員工,未來將成為企業越沉重的負擔。
台商中尤其是股票上市公司,常以提撥「壞帳準備」或「存貨跌價準備準」等準備金形式來展現財務保守的一面。這些被要求提列的各項準備金,有些像是法律上所謂的「或有負債」,雖不一定發生,但卻會直接降低會計利潤。
問題是會計上所列各項準備金並不能稅前列支,也就是稅照繳,但會計利潤會降低。因此,雖會計法規沒有強制要求,但財務保守型台商,明年起將因新勞動合同法而提列的各項「人事補償準備金」,直接導致企業利潤降低。
支付離職員工「經濟補償金」,正是新勞動合同法導致台商利潤降低的主因。未來,台商如果勞動合同期滿不再與員工續簽,或是員工沒有犯錯但公司主動辭退,或是員工經培訓、調動工作崗位仍無法適任工作而必須辭退時,公司都得付經濟補償金。
但辭退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還不是最讓台商頭疼的事,未來更多的情況是員工要主動離職,但卻提出因公司有錯在先,也得支付經濟補償金。這裡所謂公司有錯在先,實務中常見情況為:
1、沒有依法為全體員工繳納足額的社會保險金(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和住房公積金。
2、沒有及時足額支付包含加班費在內的勞動報酬,尤其是「足額加班費」的定義,到底是根據考勤的打卡記錄為準,還是公司規章制度另有規定,常成為勞資雙方爭議所在。
3、沒有為員工提供足夠的勞動保護環境(工傷、職業病)或勞動保障條件(安全衛生、溫度…)。
4、實施超過月薪20%的罰款,或是要求員工提供保證人、繳納保證金等不當管理措施。
5、與招聘進公司前告知的工作細節不同,如工作內容、條件、地點、職業危害、報酬等。
至於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標準為,每滿一年及超過半年不滿一年者,都是以一年一個月月薪的基數計算,不滿半年者則為半個月。
這裡所說的月薪,是包含基本工資、津貼、獎金、福利、加班費、業務提成等。比較特別的是,經濟補償金與繳納社保類似,都訂有上限的封頂措施,也就是以前一個年度當地月平均工資的三倍作封頂標準;換句話說,就算月薪高於前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三倍,在支付經濟補償金時,仍只以當地的月平均工資的三倍作為基準。
台商應從大陸全體員工的工齡去分析,假設每個員工都會離職,也都得依一年一個月的標準支付經濟補償金,再核算出應提列的人事準備金,才能真實反映出比較保守的經營利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