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勞動法下的經濟補償金分析


《勞動合同法》規定了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範圍,主要包括:1、用人單位存在違約、違法行為,勞動者要求解除勞動合同。比如未足額繳納社保;2、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3、勞動者有不足,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比如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4、經濟性裁員,比如企業轉產;5、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不續簽或者用人單位同意續簽,但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6、用人單位被宣告破產或被吊銷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終止。

新勞動合同法中,「經濟補償金」與「賠償金」的最大區別,在於公司到底有沒有在勞動人事管理上犯錯。所謂的「犯錯」,最常見是企業在沒有法定解除情形下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反之,公司沒有任何過錯,只是依法進行的補償,便稱為「經濟補償金」。

2008年起,在新勞動合同法框架下,台商應以下四種情況將須支付經濟補償金,分別是1、勞動合同期滿不再續簽;2、公司主動辭退員工(員工沒有犯錯);3、因某些非公司願意的的客觀因素,像是員工患病、工傷或員工經培訓、輪崗後仍無法勝任工作;4、員工因公司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未依法繳納社保、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勞動條件等有錯前提下,主動提出離職要求(員工主動解除勞動合同)。

其中第一點的勞動合同期滿不再續簽,未來也要支付經濟補償金,與現行勞動人事法律大不相同,這表示台商未來無法再藉由勞動合同期滿為由辭退員工,如果勞動合同期滿不再續簽合同,企業也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另外是最後一點,因公司有管理上的過錯,造成員工辭職,也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因此,企業應檢視規章制度有沒有違反法律規定損害勞動者利益的情形,以避免出現公司因存在未遵守法律規定的行為,作為員工申請離職的理由,以獲得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是依員工在公司工作的「年資」及「月薪資」兩項標準進行計算,工作每滿一年或超過六個月但未滿一年情況下,支付一個月月薪;不滿六個月支付半個月月薪。

新勞動合同法對企業支付「經濟補償金」也有保護政策,就是常說的「雙封頂」政策。經濟補償金首先的封頂,是指員工薪資高於當地上年度月平均工資三倍時,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最高標準便是月平均工資的三倍,不是員工實際領到的全部薪資;其次的封頂是當員工薪資高於當地月平均工資三倍時,領取的經濟補償金最高上限為12年基數,其他薪資低於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員工,領取經濟補償金則沒有年限上的上限限制。

最後有三項關於經濟補償金的重點值得台商留意,一是月薪的定義,月薪必須包含基本工資、津貼、獎金、福利、加班費、業務提成等內容,且是以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為月薪計算標準。

二是領取經濟補償金前提,是要完成員工手冊或規章制度所要求的交接程序,否則企業有權拒絕支付經濟補償金;三是以下幾種情況,台商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分別是合同到期員工不主動續簽、員工主動辭職、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規章制度所要求的錄用條件、違反員工手冊或規章制度內容、失職或觸法造成公司損失、兼職影響工作且經公司要求拒絕改正、隱瞞個人情況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及非全日制(小時計酬或兼職)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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