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勞動法下的財務風險分析


大陸台資企業向員工提供辭退福利,應當在企業不能單方面撤回因解除勞動關係計劃,或裁減建議所提供的辭退福利時,以及企業確認涉及支付辭退福利的重組相關的成本或費用時,兩者孰早日確認辭退福利產生的員工薪酬負債,並計入當期損益。需要注意的是,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企業所得稅前僅能扣除實際向員工支付的辭退福利,企業已計提但未向員工實際支付的辭退福利,則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大陸台資企業和員工所簽訂的勞動合同多是一年一簽,這種方式最大的好處是保持企業用人彈性。由於大陸勞動法律多偏向弱勢的勞方,所以資方在辭退員工時的糾紛很多。但如果是利用勞動合同期滿不再續簽,不但成本最低,也是法律風險最小的辭退員工作法。而且從財務面來看,這個作法也可準確預估因員工離職所產生的潛在人事成本。(注釋1:財政部《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規定,自2014年7月1日起,企業應在有詳細、正式的重組計劃幷且該重組計劃已對外公告時才能計提辭退福利,重組計劃包括重組涉及的業務、主要地點、需要補償的人數及其崗位性質、預計重組支出、計劃實施時間等。)

但新的勞動合同法規定(注釋2:目前適用2013年7月1日生效的《勞動合同法(2012年修正)》),除了無法再利用這種方式辭退員工外,還有兩種情況使台商無法量化自己的人事成本。首先是爭議最大的「無固定期限合同」。所謂「無固定期限」就是員工只要不犯大錯,企業就必須保障員工的工作權,不能任意辭退,也沒有所謂合同到期的問題,「無固定期限」可理解為類似終身聘用的涵義。

另外,在企業工作滿十年以上,到了2008年就得立刻轉為無固定期限合同,或是2008年後,與員工簽訂第三次勞動合同,便必須改簽無固定期限合同。

無固定期限合同對台商最大的影響是,所謂「工作權」的問題。員工的合同期限只要進入無固定期限範圍內,意味著員工只要沒有違反員工手冊或管理制度,企業就不能直接開除員工,而是必須以協商方式,在勞資雙方達成一致情況下才能解除勞同合同。

這表示,企業要付出比工齡一年補償一個月還要高的標準和代價。但這其中有相當的變數,因為到底員工要領到多少補償金才願意離開公司?個別情況都不相同。

可以預見,明年起將會有大量勞動合同在無固定期限範圍內的員工,在被企業辭退時向勞動人事仲裁機關申請恢復工作權,如此一來,台商無法預估辭退一名勞動合同已成為無固定期限內員工的成本。

不管如何,「無固定期限」對企業來說會造成企業不知該如何統計可能的人事賠償成本;如果再加上勞方只要舉證出資方有任何不對的地方(沒有繳足社保金、核發加班費不規範等),勞方在仲裁過程中,都可以立於不敗之地,進一步加重台商財務壓力。

另外,新法規定,明年起同公司內的員工,將會簽訂期限不等的勞動合同,不再是全體一致的一年期勞動合同,也許新進人員可以簽短期一年合同便於觀察,穩定型員工也許可以簽訂三年甚至是六年期的勞動合同。但不管怎麼簽,重點都是不希望員工跨入無固定期限合同範圍,也就是拉長2008年後簽訂第三次合同的時間。

但如此一來,延長勞動合同期限雖然可以放慢進入無固定期限的時間,但越長時間的勞動合同綁住了員工,相對也綁住企業。因為勞動合同期限內,資方沒有正當理由也不能隨意辭退員工,那就要回到前面無固定期限內的分析,資方只能花更多成本才能辭退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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