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所得稅法細則三大重點
2008年大陸統一了內外資企業所得稅法;將原來以區域優惠為主的稅收優惠體系轉變為以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隨後,大陸稅收優惠政策亦不斷更新,例如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按15%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符合條件的境外研發費可在所得稅繳納前加計扣除、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虧損結轉年限延長至10年、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範圍等。台商應時刻關注政策的變化,以便爭取更多稅收優惠。
由於涉及中央行政部門間的職權劃分,或地方經濟發展的敏感考量,新所得稅法細則對某些規定保留了彈性及日後解釋的空間,雖然「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已公布,但在許多方面仍未解答外界的疑惑。
例如,利潤匯出所得稅的稅率,已由原先猜測的20%降為10%,但對台商關心該將境外控股公司遷往何地,才能獲得最大稅收利益,在細則中找不到答案。也就是台商最常被建議將境外母公司設在香港,就可以只繳納5%最低稅率的說法,此次公布的細則中並未見支持。(注釋1:利潤匯出預提所得稅的基本稅率為10%。根據《關於發布《非居民納稅人享受協定待遇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5號)規定,非居民納稅人享受協定待遇的,可先自行申報享受優惠稅率,資料備查,如稅務機關認定不符合條件,則可要求補稅甚至補交滯納金。)
還有,深圳、廈門、珠海、汕頭、海南、上海浦東,甚至高新技術開發區中的高新技術企業,過去企業所得稅稅率只有15%,2008年起的五年內要如何過渡到25%也沒有交代;像是取得省級或直轄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台商,也不見得以後就能享受15%企業所得稅稅率,細則第93條所謂「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及新版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也得再經跨部會協商後才能再出規定。(注釋2:根據《國務院關於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07〕39號)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稅率優惠政策的企業,在新稅法施行後五年內逐步過渡到法定稅率。此外,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也沿用了15%的所得稅優惠稅率。)
取得先進技術型企業的台商,兩免六減半若還未享受完畢,明年起該如何計算?或是出口金額占總營業額70%以上的出口型企業,明年還有沒有半稅?盈餘轉投資退稅、購買國產設備抵稅、追加投資重新享受兩免三減半、分公司與母公司所得稅繳納地點的原則,此次細則中都未做說明。(注釋3:根據《國務院關於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07〕39號)規定,原享受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五免五減半」等定期減免稅優惠的企業,新稅法施行後繼續按原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及相關文件規定的優惠辦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滿為止,但因未獲利而尚未享受稅收優惠的,其優惠期限從2008年度起計算。)
除了未提供許多明確的答案外,新頒細則還有兩大重點值得台商注意:
一、新的優惠政策領域
1.高新技術
台商應留意2000年公布的「國家火炬計劃重點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和管理辦法」,除因牽涉到高新技術企業影響15%的稅率認定外,高品((高新技術產品)與高企(高新技術企業)還會影響研究開發費稅前加計50%抵扣的資格。(注釋4:根據《關於提高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通知》(財稅〔2018〕99號)規定,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産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75%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産的,在上述期間按照無形資産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
2.環保節能
明年起台商只要是購買環保、節能節水、安全生產三方面設備,符合官方要求的目錄範圍內,所花費設備金額的10%,可直接抵減當年度應納稅額,抵扣不完的部分可以留待往後五年繼續抵減;如果是生產環保節能設備或提供環保節能服務的企業,從開第一張發票年度起,可享受企業所得稅三免三減半的優惠待遇。
3.農業
從事種花、種茶、養殖業等行業的企業所得稅可以減半徵收,符合官方要求的農林漁牧四大行業甚至有可能完全免繳企業所得稅。
二、稅前扣除及財務核算
新稅法細則除了將電子設備由過去的五年折舊,改為三年折舊外,業務招待費(交際應酬費)也由過去1,500萬元年營業額以下不得超過千分之五、1,500萬元以上不得超過千分之三的規定,改為按實際發生額的60%列帳,但稅前列支上限為年營業額的千分之五。
還有職工教育經費由過去工資總額1.5%調升至2.5%允許稅前列支,及內銷型台商最關心的廣告費,稅前認列由過去的實報實銷,改為不得超過當年度營業額的15%,但超過部分可以在以後年度繼續認列入帳。(注釋5:根據《關於企業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1號)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准予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