併購台資企業注意事項


台商既可用境外公司也可用大陸台資企業併購大陸台資A公司,未來境外公司出售A公司股權需按10%繳納預提所得稅,大陸台資企業出售A公司股權需按25%或15%繳納企業所得稅,利潤匯出時還需代扣代繳股東的預提所得稅,若不考慮大陸上市,建議採用境外公司併購A公司的模式;若考慮在大陸上市且被併購A公司係同業,則只能採用大陸台資企業併購A公司的模式,此種情况下大陸台資企業可採用自有資金、外幣資本金,但不能使用外債資金併購A公司股權。

未來幾年,因為大陸投資環境轉變,併購大陸台資企業機會將大幅增加,但和併購大陸民營或國營企業比起來,雖然在法律與財務層面的手續上大同小異,但由於被併購方的股東身分同是台商,所以特別注意以下細節,將會讓整個併購過程更為順利,最重要的是併購風險會大幅降低。

要併購台資企業,第一步是要決定以哪個法律主體作為併購方,是以原先台資企業的境外母公司作為控股方?還是要新設一個境外公司?亦或是就以在大陸成立的台資企業,直接轉投資準備被併購的台資企業?其中的主要差別來自關係人交易、稅收、資金成本等等考量。

關係人交易指的是被併購方原本就已經是併購方的交易對象,那選擇以大陸境內台資企業作為控股方,形成台資企業控股台資企業的投資架構,會有利於降低被稅務局認定關係人交易的風險;其次在稅收問題上,要注意如果是由大陸境內台資企業作為控股方,控股比例不可超過75%,否則按稅法規定,中外合資企業一旦外方持股比例小於25%(台資企業是中國法人,所以在法律上視為中方,不是外方),則不但不能再享受外資稅收優惠待遇,連過去已享受的稅收好處都得退回給政府。(注釋1:之前外資對大陸企業持股超過25%,才能享受外資企業的所得稅優惠政策,自2008年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合併後,內外資企業在所得稅已無差異,目前大陸台資企業作為控股方,控股比例可為100%。)

至於資金面考量,雖然公司法已取消對外投資不可超過公司淨值50%的限制,也就是公司舉債進行對外投資都已被允許,但如果台資企業在大陸境內控股另一個台資企業,形同是境內台資企業向被併購方的境外母公司購買股權,也就是購買股權的款項最後得付到境外,便牽涉到境內境外的資金。(注釋2:《關於改革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資本金結匯管理方式的通知》(匯發〔2015〕19號)規定,便利外商投資企業以結匯資金開展境內股權投資。上述企業以外的一般性外商投資企業以資本金原幣劃轉開展境內股權投資的,按現行境內再投資規定辦理。以結匯資金開展境內股權投資的,應由被投資企業先到註冊地外匯局(銀行)辦理境內再投資登記並開立相應結匯待支付帳戶,再由開展投資的企業按實際投資規模將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劃往被投資企業開立的結匯待支付帳戶。被投資企業繼續開展境內股權投資的,按上述原則辦理。)

併購方的台商,境內境外資金哪一邊比較充沛,萬一要舉債購買股權,境內境外的資金成本有什麼不同?雖然說資金成本並不是併購關鍵的法律或財務問題,但卻會直接影響併購的效益。

此外,由於被併購方是台商,所以在支付股權價金過程中,可以要求台灣律師介入,也就是約定購買股權金額的一定比例,先存放在台灣律師監管帳戶中,依股權轉讓合同所約定的轉讓步驟逐步支付款項,甚至還可仿效工程合同的作法,保留一個特定比例作為保證金,確保併購後的一段時間內,不會出現即使併購前做了盡職調查仍無法發現的風險。

最後,由於股權買賣雙方都是台灣居民,所以併購方還要善用台灣法律來降低自己的併購風險,由於台灣法院對同是台灣人但發生在大陸的經濟糾紛,也有法律上的處理權利,關鍵是併購前併購的一方有沒有主動將台灣法律拉進整個執行併購的法律框架內。

最常見的是被併購方有意隱瞞企業問題,沒有在併購前如實揭露,像是擔保、應付帳款、重大合同、其他或有負債等,都是等到併購完成了,才發生債權方出面要求清償債務的窘境,此時便可要求被併購台資企業台籍董事長或股東,個人承擔連帶擔保,在公司公章或股權移轉完成前,如果是因沒有揭露或刻意隱瞞的債務都在擔保範圍內,最好是可以以在台灣的資產進行擔保,也就是併購方有權在台灣追索被併購方於收購完成前的任何債務或是否有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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