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攻內銷的法律風險
內銷經營中常碰到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情况,主要包括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等行為。大陸台資企業與境內客戶、供應商交易時,首先,應有真實的貨物交易;其次,合同、發票、資金的抬頭必須一致;最後,物流收貨方與合同抬頭若不一致,則應將貨物送交合同中註明的收貨方抬頭及地點。實務中,企業還應瞭解供應商銷售的產品是否屬於經營範圍,否則可能存在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法律風險。
傳統上,大部分台商都是在大陸生產產品後,透過出口賺取加工利潤,這樣的獲利模式最近已無法符合官方不再鼓勵出口的政策,加上人民幣升值、勞動力、土地等生產要素成本不斷上漲,使台商不得不改變過去的業務模式,轉攻大陸內銷市場。
問題是台商已經熟悉了國外客戶下單再出口的作法,要把市場從國外改為大陸境內,從美元收入改為人民幣收入,就算只單純將訂單客戶由歐美日等外商改為大陸民營或國營企業,內外銷的法律也都存在巨大差異,這些差異衍生出的風險是台商轉做內銷時必須留意的重點。
問題是台商已經熟悉了國外客戶下單再出口的作法,要把市場從國外改為大陸境內,從美元收入改為人民幣收入,就算只單純將訂單客戶由歐美日等外商改為大陸民營或國營企業,內外銷的法律也都存在巨大差異,這些差異衍生出的風險是台商轉做內銷時必須留意的重點。
如果台商是乙,實務中常發生甲下單給乙,但甲要求將貨物交給丙,甚至由丁付錢給乙,或是發票開戊的抬頭,這種「物、錢、發票、合同」不一致的行為,很容易被認定為「虛開增值稅發票」,由於增值稅是國稅,虛開增值稅發票有可能被認定為刑事責任,存在極大法律風險。(注釋1:按照刑法規定,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視情况處相關年限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但外銷則不同,國際貿易間常有代收代付的行為,甚至跨國公司會因為資金調度原因,造成台商從大陸發貨到美國,最後卻由新加坡帳戶支付貨款到大陸的作法。因大陸的外匯核銷管理,並不要求出貨對象與匯款至大陸收匯核銷的對象一致,外銷過程中,甲從國外下單給大陸的乙,乙發貨給境外的丙,再由境外的丁付錢給乙進行外匯核銷,最後乙的出口專用發票開立丙的抬頭,這種例子實務中很常發生,且國外客戶下單通常沒有書面合同,都是透過電腦中的供應鏈系統下單,台商從事外銷時,「物、錢、發票」不一致的情況十分常見。
類似上述內外銷所產生的法律差異還有很多,佣金也是其中之一,台商在大陸從事內銷支付佣金必須非常小心,因為「佣金」很容易被認定為「回扣」,回扣不但違法,萬一佣金是直接支付給採購方,或是支付給採購方中的個人,都可能形成商業賄賂。
商業賄賂也是極大的法律風險,內銷過程中的合法佣金,是必須是支付給第三方,且要開具發票(5%營業稅)入帳才能稅前列支;但外銷不同,大陸法律明文允許企業產品出口後,支付海外企業佣金,過去的法律甚至明文允許「暗佣」(沒有簽訂佣金合同)的存在,只是允許支付暗佣的比例要比「明佣」比例低一些。(注釋2:2019年4月23日施行的《反不正當競爭法(2019修正)》(主席令第二十九號)規定,經營者在交易活動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對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間人支付佣金。經營者向交易相對方支付折扣、向中間人支付佣金的,應當如實入帳。接受折扣、佣金的經營者也應當如實入帳。法律上認可的佣金是指企業在市場交易中給予為其提供服務的具有合法經營資格的中間人的勞務報酬,通常企業向客戶工作人員支付的財物不屬於佣金而是「回扣」,接受「回扣」的個人也不會入帳。企業不得採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賄賂交易單位或者個人,以謀取交易機會或者競爭優勢。重要的是,企業的工作人員進行賄賂,應當認定為企業的行為,但企業有證據證明該工作人員的行為與為企業謀取交易機會或者競爭優勢無關的除外。)
目前台商要支付海外佣金並不難,只要簽好佣金合同,把握單筆佣金金額不超過交易金額的10%或10萬美金以下,除了是零稅率的好處外,銀行也可以很快進行結匯後匯往境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