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從大陸赴境外投資外匯重點
目前大陸台資企業對外投資需適用商務部令2014年第3號、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11號的規定,無論直接還通過其控制的境外企業投資敏感類項目均需國家發改委、商務部核准,若未涉及投資敏感類項目僅需向國家發改委、商務部備案。自2015年6月1日起,外匯局取消境外直接投資項下外匯登記核准行政審批事項,台資企業境外直接投資業務在獲得商委、發改委等部門批准後,可直接到銀行辦理外匯登記手續及後續帳戶開立及購付匯業務。
「對外投資」專指以大陸境內法人為母公司,向境外投資設立子公司的股權模式。台商在大陸設立的企業雖然名義上稱為「外商投資企業」,但法律地位上與一般民營企業相同,都屬於中國法人的範圍。所以,在大陸的台資企業赴境外投資,自然必須遵守商務部、外匯管理局、稅務局及工商局等有關單位涉及「對外投資」的所有法律要求。
目前大陸對外投資的法律法規,如果只以投資地點來加以區分,唯獨對赴台灣投資沒有詳細規定。也就是說,現階段台商想從在大陸的台資企業為主體,回台灣投資設立子公司,或是參股、併購在台灣的企業,除了台灣政府還未公布開放陸資規定外,大陸官方對中國法人投資台灣的法律法規一樣還未制定。(注釋1:之前大陸商務部《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14年第3號)規定:企業境外投資涉及敏感國家和地區、敏感行業的,實行核准管理。企業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資,實行備案管理。實行核准管理的國家是指與中國大陸未建交的國家、受聯合國制裁的國家。必要時,商務部可另行公布其他實行核准管理的國家和地區的名單。需要說明的是,商務部尚未發布過該名單。實務中,台資企業在大陸商務部的業務系統統一平台進行境外投資信息填寫時,如選擇的投資目的地涉及商務部認定的上述敏感國家(地區),則系統將進行相應提示。
自2018年3月1日起,大陸台資企業境外投資还應適用國家發改委《企業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11號),台資企業直接或通過其控制的境外企業投資敏感類項目需國家發改委核准,敏感類項目包括涉及敏感國家和地區、敏感行業的項目。首先,發改委並未在有關境外投資項目申報文件或指南中對上述應被列入敏感國家(地區)的範圍進行說明;其次,敏感行業的項目可參照國家發改委《關於發布境外投資敏感行業目錄(2018年版)的通知》(發改外資〔2018〕251號)。
11號令第十五條規定,投資主體可以向核准、備案機關諮詢擬開展的項目是否屬於核准、備案範圍,核准、備案機關應當及時予以告知。因此,台資企業無論直接還是間接回台投資,若無法判斷是否涉及敏感類項目,則可以直接諮詢發改委,發改委有義務給予解答。)
值得一提的是,由於大陸仍是外匯管制國家,所以大陸居民個人赴境外投資,與企業相同,都要經商務部審批同意,實務中很多大陸居民持大陸護照直接設立境外公司,再以境外公司名義開立OBU帳戶,或轉回大陸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嚴格說,在大陸法律上都不被接受。
台資企業要從大陸赴境外投資,最麻煩的步驟不是在商務部或省級外經貿主管機關,因為商務部所管轄的外經貿系統,是大陸官方中最支持企業赴境外投資的單位,事實上,外匯管理局才是赴境外投資過程中要求最嚴格的部門。
舉例來說,各地外經貿主管機關並未限制台資企業直接赴境外投資維京群島(BVI)、薩摩亞、模里西斯等地的境外公司,但外匯管理局目前除了允許企業直接赴香港投資,也就是直接設立香港子公司外,對其他第三地境外公司都以外匯監管不易為理由,不同意從大陸直接投資。(注釋2:根據外匯局《關於進一步簡化和改進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5〕13號)規定,自2015年6月1日起,外匯局取消境外直接投資項下外匯登記核准行政審批事項,大陸台資企業境外直接投資業務在獲得商委、發改委等部門批准後可直接到銀行辦理外匯登記手續及後續帳戶開立及購付匯業務。)
其次,也因為大陸對外投資的外匯管理嚴格,手續耗時耗力,再加上人民幣貸款利率高於境外美元利率,使很多台資企業不願意在大陸境內舉債向境外投資,而是利用控股結構的規劃,改在境外融資後再進行投資。
例如甲台資企業想收購位於泰國的乙公司,雖然甲可以直接在大陸辦理對外投資,也就是直接以甲去控股乙,則勢必要經過許多工商手續及外匯上的繁文縟節,但如果改為甲先申請在香港設立子公司A,由A向境外銀行融資後,以A的名義進到泰國收購乙,形成甲控股A,A再控股乙的三層投資架構。
這種模式一來是整個赴境外投資的行為,與大陸境內外匯管制毫無關係,其次是在時間安排上將更有彈性,一個投資案常都要談判或評估很長時間,如果甲可以先辦好投資A子公司的架構,形成甲在香港有個子公司,等待與乙的投資關係確定後,在香港辦理A投資控股乙的手續即可。
另外,也如前面所說,因為境外銀行的融資成本還低於大陸境內銀行,所以唯有在甲和乙之間插入香港公司A,才能實現在境外融資後直接投資境外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