釐清中央與地方分權運作的影響


目前大陸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例如之前企業需要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外債注銷登記手續;《關於進一步促進跨境貿易投資便利化的通知》(匯發〔2019〕28號)規定,企業外債注銷登記由外匯局辦理改為直接到銀行辦理,同時取消企業需在一個月內辦理外債注銷登記手續的時間要求。
企業應瞭解中央與各級地方政府的分權規則,儘量於高級別的招商部門溝通財政返還政策,以便取得更多的財政扶持補貼。

大陸中央與地方在行政審批上有明顯的分權,舉例來說,剛開放設立外商獨資貿易公司,或外資工廠允許增加貿易經營範圍時,都是由北京商務部審批,直到2006年才將審批權力下放到省級外經貿主管機關,另外,最近剛公布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最終有權認定的官方部門不在北京,而是由地方省級的科學委員會、財政局、稅務局三者聯合審批。

但某些特定企業要申請鼓勵類免稅額度,或是申請改制(有限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審批權力則都是在商務部,地方外經貿主管機關無權決定;甚至是申請A股上市前的立項募集資金用途審查,也是依募集資金大小來決定審批機關的層級,募集資金在3,000萬美元以下,地方縣級市或地級市發改委就可以審批;3,000萬美元到1億美元間,則須到省級發改委;1億美元以上的立項則須取得北京國家發改委的批文。(注釋1:根據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規定,政府僅對重大項目和限制類項目從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角度進行核准。其他專案無論規模大小,均改為備案制。因此政府在企業經濟產能擴大的過程中,視其專案的具體情況,對其採取核准制或備案制,而作為擬上市企業投資建設的項目──募投項目的備案成為了企業在上市前重要的一個環節。)

除此之外,財政或稅務上,中央與地方的分權更為明顯。企業納稅不但分為國稅與地稅(注釋2:2018年3月13日,大陸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明確指出,改革國稅地稅徵管體制,將省級和省級以下國稅地稅機構合倂。2018年7月20日,大陸省市縣鄉四級新稅務機構全部完成掛牌),落實到地方組織部門時,每個縣級市以上的地方政府也都設有國稅局與地稅局,像個人所得稅、營業稅等是由地稅局管轄;而企業所得稅、增值稅等則是國稅局負責。釐清中央與地方的權責,會有助於台商在爭取政府退稅、補貼或其它財政返還時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實務中,對台商有切身利益,常見且須釐清的中央或地方分權範圍如下:

1、土地
很多台商在大陸購買土地時,都是先支付土地款項後,地方政府再依事前談好的金額退還給企業,形成最終購買土地合約上的金額,與實際支付金額不等的情形。不管從法律或財務帳務上,台商都該將土地購買後,地方政府退還款項的動作視為獨立事件,應該是一種地方政府單獨的財政補貼行為,與購買土地無關。因為購買土地牽涉到各級地方政府間與中央政府的拆帳關係,而地方政府退還企業的土地款,是地方政府自己財政口袋中的錢,兩者不該混為一談。

2、財政補貼
其實針對不同目的,像是節能、環保等,中央都有撥款到地方財政局或專屬辦公室,獎勵符合國家政策的企業。問題是這些政策常常不透明,企業很難知道有哪些獎勵或補貼,例如,有些地方政府設有鼓勵改採節能燈泡的預算,或是燃料由石油改為天然氣,地方政府也可進行補貼;另外類似上海有所謂「高新技術成果轉換」的獎勵,就是地方政府鼓勵企業從事科研的實例;其他還有補貼企業申請國家馳名商標,甚至是申請上市等,地方政府都設有獎金鼓勵企業。以昆山為例,上市過程中只要獲得商務部改制批文,便發給人民幣100萬元;證監會正式受理上市申請材料,再發給人民幣100萬元,通過證監會審查則發給人民幣300萬元。(注釋3:後續曾有昆山A股上市公司成功後累計獲得約千萬的上市掛牌獎勵專項資金,目前根據《昆山市企業上市掛牌獎勵專項資金操作細則》(昆政辦發〔2015〕95號)規定,擬在境內上市的企業,完成股改後獎勵100萬元,進入輔導獎勵100萬元,獲監管審核部門受理申報材料的獎勵200萬元。)

3、稅費
除了上面所提的國稅外,台商還負擔很多來自地方的稅費,像房產稅或個人所得稅等,因為地方的稅費,地方政府完全有權決定要如何徵收,不像國稅沒有商量餘地,有些台商甚至可以爭取到增值稅在地方留存的部分返還給企業。因此,台商應該把自己在大陸所承擔的稅費進行分析,找出哪些是可以再努力的部分,傾全力爭取。(注釋4:目前上海、深圳等地都有相關稅費返還政策,通常需企業在投資時需與當地招商部門溝通稅費返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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