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遷補償款的節稅關鍵


專欄的法律依據係國稅函〔2009〕118號文已廢止,目前企業搬遷的稅務處理適用《關於發布〈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稅管理辦法〉的公告》(稅務總局2012年第40號公告),最大的變化是重置固定資產支出不得從搬遷收入扣减。40號公告規定企業的搬遷收入扣除搬遷支出後的餘額,為企業的搬遷所得。企業應在搬遷完成年度(最長不超過五年),將搬遷所得計入當年度企業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納稅,節稅重點是儘量歸集搬遷支出和搬遷費用。

補償款的稅務問題一直都是台商在大陸被動遷時關注重點,一般來說,廠房遭到動遷不會是突發事件,早在數年前就該有徵兆,當確定自己廠房早晚會被動遷後,除積極尋覓新廠址外,還應及早對動遷補償款進行稅務規劃。

首先,政府核發的動遷補償款是以企業為對象,不是股東,只有動遷標的所在的土地和房產所有者,也就是土地使用權證和房屋所有權證持有人,才能被列為補償對象;由於動遷補償款最後是進到企業帳戶中,便衍生出補償款到底該進什麼會計科目,及稅務上要如何認定的問題。

動遷補償款的納稅問題很簡單,就是看最後這些補償款花到哪裡去,如果補償款是拿來造新廠房、買新設備或是其他因動遷所必須的重置投資,且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項目上,都可以免稅。(注釋1:本段的法律依據係《關於企業政策性搬遷或處置收入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118號),118號文已於2012年10月1日被《關於發布〈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稅管理辦法〉的公告》(稅務總局2012年第40號公告)予以廢止。目前企業搬遷的稅務處理適用稅務總局2012年第40號公告,已取消搬遷收入購買廠房、設備可以適用免稅的規定。40號公告規定:企業的搬遷支出,包括搬遷費用支出以及由於搬遷所發生的企業資產處置支出。搬遷費用支出,是指企業搬遷期間所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安置職工實際發生的費用、停工期間支付給職工的工資及福利費、臨時存放搬遷資產而發生的費用、各類資產搬遷安裝費用以及其他與搬遷相關的費用。資產處置支出,是指企業由於搬遷而處置各類資產所發生的支出,包括變賣及處置各類資產的淨值、處置過程中所發生的稅費等支出。搬遷支出從搬遷收入中扣除,餘額繳納企業所得稅。)

換句話說,官方鼓勵被動遷企業把政府的補償款拿來從事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投資,而不是形成營業外收入或是清算後的剩餘資產,動遷補償款如果花在與生產經營無關的活動上,就必須依規定繳納25%企業所得稅。

實務中,企業在處理動遷稅務問題時,可以利用新的法律架構來達到合法節稅目的,一般作法是先在新找的土地上設立新公司,一方面利用新公司回到舊址設立分廠,另方面將舊址土地賣給新公司,其它機器設備或庫存等賣給新公司在舊址所設立的分公司,這樣的規劃有幾個目的,一是引導未來的政府補償款進到新公司帳上,因為如果補償款進到舊公司,卻是新公司要投資,由於兩個法律主體不一樣,補償款很難適用上述的免稅範圍。(注釋2:按照40號公告規定,設立新公司已無法達到避稅的目的。)

其次,被動遷是企業進行清算很好的理由,企業可以利用機會解決財務或其他歷史包袱所遺留的問題,而且業務上可開新公司在舊址分公司的發票,加上生產設備或人員也都沒有任何變化,對那些被動遷時間表還不明確的企業來說,類似的規畫是進可攻退可守的布局,縱使土地房產過戶給新公司要繳交契稅等稅金,但綜合比較動遷補償款的企業所得稅後,應該還是划算。

還有兩個與動遷有關的重點值得台商留意:

1、企業要在帳上認列免稅的動遷補償款,須注意是在政府正式發布動遷公告後,再行支出的費用才能免稅。實務中,有很多企業等不到政府正式發布搬遷公告,便開始支出各項搬遷費用,正確的作法是公告日前所發生的廠房、設備款等費用都可暫掛預付帳款,待搬遷公告後再取得發票入帳。

2、動遷補償款在會計處理上應計入專項應付款,其中所發生的安置職工費用、清理固定資產淨損失、機器設備搬遷安裝費用等,應直接沖減專項應付款,若有餘額須計入資本公積(要繳企業所得稅),且要登記好搬遷收入的使用清算表,以便正確核銷搬遷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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