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陸資來台規定解決費用分攤老問題
大陸台資企業為解決境外的研發、業務等費用,支付權利金不僅需代扣代繳稅款,關聯交易移轉利潤也存在稅務風險。台灣放開陸資來台後,大陸台資企業可在台灣設立子公司、分公司、辦事處,然後將台灣母公司的員工、資產移往新設機構,這種利用投資結構解決兩岸費用分攤的作法,首先可以降低關聯交易的稅務風險或代扣代繳的稅務成本;其次可以為台資企業在大陸上市提前做好投資架構調整規劃,解決了上市主體的獨立性問題。
台灣官方7月1日起允許陸資來台投資,所謂「陸資」,應參照之前專欄分析,區分為大陸內資企業(國營企業、民營企業)、大陸外商投資企業(歐、美、日外商獨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及大陸台資企業三大類型。
一般人都將陸資來台理解為大陸內資企業到台灣投資,忽略了大陸外商投資企業,特別是大陸台資企業也屬於陸資定義範圍,也想利用此次開放陸資來台新規定,進一步改變過去的台灣—境外公司—大陸公司三層投資結構,形成新的台灣—境外公司—大陸公司—台灣子公司四層全新架構。
大陸台資企業回台投資,是指以大陸公司主體為母公司,到台灣設立子公司,目前許多台商生產基地都在大陸,但為了財務、研發或業務目的,在台灣編制龐大的人員,或是在台灣使用大量的固定資產設備,為了維持上述開銷及相關費用,不得不透過移轉定價,或是權利金匯回台灣母公司方式,將部分利潤保留在台灣。
問題是,前者面臨大陸不斷嚴查移轉定價的關聯交易稅務風險;後者要繳納15%的稅率(所得稅10%、營業稅5%,但營業稅有可能可以免繳)外,還面臨各地稅務局要求權利金匯出不得超出營業額一定比例的限制,蘇州地區一般不鼓勵權利金匯出超出營業額的5%到7%。(注釋1:「營改增」後,台商向境外支付特許權使用費時,除要代扣代繳10%的企業所得稅外,還要繳納6%的增值稅。)
台商可利用大陸公司回台設立子公司解決上述問題,至於台灣子公司的法人形式可以是研發機構或其他性質公司,然後將台灣員工移往子公司聘用,讓薪資等費用發生在子公司身上,再讓子公司承租原先台灣母公司的各項固定資產,簡單說,就是要讓台灣子公司的費用透過每年審計,最終合併回大陸公司報表上,讓大陸公司真實反映出該有的淨利潤率,避免過去台灣費用無法在大陸報表上認列的窘境。
但這種利用投資結構解決兩岸費用分攤的作法,還有幾個重點要注意:
1、大陸官方目前已允許企業投資台灣,台商可從大陸直接出資到台灣子公司,或是以固定計算公式,由大陸公司支付台灣子公司權利金、技術服務費或勞務費等,形成台灣子公司的營業收入。當然,台灣子公司最終要保留多少利潤,要看各公司的規劃。
2、如果是台灣上市上櫃公司,這種以大陸回台灣設立子公司的作法,對原台灣母公司的合併報表沒有任何影響,只要讓營收不透過台灣母公司關聯交易,改採與客戶真實交易,還能再降低大陸關聯交易稅務風險。
由於大陸稅務環境變化,台商未來在大陸的關聯交易業務模式,勢必無法被大陸稅務局接受,可以這麼說,台灣上市上櫃公司往香港、新加坡資本市場模式靠攏,轉型走向純控股公司,也就是只認列長期投資收入而沒有主營業務收入,是個必然的趨勢。屆時在台灣發生的費用也只能循回台灣設立子公司、再把費用合併回大陸公司的架構去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