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聯交易查稅增加台商經營壓力
關聯交易是近年大陸稅務機關查核的重點,根據《特別納稅調查調整及相互協商程序管理辦法》(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6號),稅務機關重點關注具有關聯交易金額較大或者類型較多;存在長期虧損、微利或者跳躍性盈利;低於同行業利潤水準;利潤水準與其所承擔的功能風險不相匹配,或者分享的收益與分攤的成本不相配比等風險特徵的企業,台商除需留意其關聯交易是否符合上述特徵外,重點是成交價格公允,以規避稅務查核風險。
大陸國家稅務總局負責「反避稅」的官員,近期密集到各地舉辦座談會,了解反避稅條款的地方意見,讓許多台商迫不及待向北京領導陳情自己要將利潤留在海外的苦衷。
大部分台商出於兩岸沒有簽定避免雙重課稅條款,使台商在大陸繳完企業所得稅後,利潤回到台灣還要再繳一次台灣的營利事業所得稅,這和日本、美國等在大陸投資的外商不同,這些外商繳完大陸企業所得稅後,利潤回到海外母公司都可以抵扣之前在大陸所繳的稅。
這種因兩岸沒有避免雙重課稅條款,作為台商在大陸移轉定價和進行避稅的理由,對部分台商來說是對的,但也不見得適用於所有台商。因為大陸的台資企業有些是無根台商,對無根台商來說,沒有所謂雙重課稅的問題,就算是那些根在台灣的台商,這幾年把在大陸的利潤移至海外,但很少人把這些利潤匯回台灣繳稅,稅務局官員接不接受這個理由還是個問號。
姑且不論大陸台資企業將利潤移至海外的避稅行為恰不恰當,擺在眼前的事實是,在大陸從事進出口的台資企業,有極高比例都是透過與境外公司關聯交易,達到隱藏利潤在海外的目地。
當今年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其中第六章「特別納稅調整」 等於向外界宣布官方不再容忍避稅行為,接著又公布「特別納稅調整管理規程」草案(注釋:其正式稿已由大陸國家稅務總局於2009年1月8日發布《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國稅發〔2009〕2號),並追溯至2008年1月1日起實施。除2號文外,目前大陸關聯交易的稅務適用法規還包括《關於完善關聯申報和同期資料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2號)、《關於完善預約定價安排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4號)、《關於發布《特別納稅調查調整及相互協商程序管理辦法》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6號)等),再次明確要打擊關聯交易移轉定價的避稅做法,加上最近傳聞,官方必須透過查稅與要求企業補稅,來充實國家財政收入,支應用來刺激經濟成長的人民幣4兆元公共建設費用,都使習慣於移轉定價轉移利潤至海外的台資企業緊張不已。
按已公布的反避稅條款,單是稅務局可以倒查公司十年關聯交易,就讓很多台商吃不下也睡不著。過去只要與境外公司交易,就可以被認定為關聯交易,且最後因移轉定價被要求補稅還不夠,還必須按照稅款所屬納稅年度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與補稅期間同期的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加收利息,萬一企業沒有準備同期資料(移轉定價報告,TP),還得在銀行貸款利率上再加5%的懲罰利率。
令人提心吊膽的是,國家稅務總局已對地方稅務局下達文件,要求每年清查轄區中30%有關聯交易行為的外資企業,這表示每家台商被查稅只是早晚的問題,很多台商原本因金融風暴,經營壓力就已非常大的情況下,還得面對過去關聯交易的查稅補稅問題,紛紛興起不如歸去的念頭。
就算兩岸在短期內達成不要雙重課稅共識,也只能解決台商未來的問題,在大陸官方針對關聯交易查稅勢在必行的背景下,台商最需要的是類似投審會大赦違法投資大陸,或以不同違法投資金額給與對應罰款的自首機制。
台灣官方應向大陸官方爭取在未來一定期間內,給予台商針對移轉定價的自首機會,或從過去關聯交易金額中,去制定一個相對應的避稅罰款政策,讓台商在大陸有機會重新來過,不必擔心因關聯交易查稅導致企業倒閉,也不要使台商撐過了金融風暴,卻撐不過未來必定會發生的關聯交易查稅風險。否則會使台商在眼前資金周轉困難外,又因關聯交易查稅而雪上加霜,導致關聯交易查稅成為壓倒駱駝的最後一根稻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