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應事前準備移轉定價報告
符合條件的大陸台資企業應按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2號的規定提前準備同期資料,其中主體文檔應當在企業集團最終控股企業會計年度終了之日起12個月內準備完畢;本地文檔和特殊事項文檔應當在關聯交易發生年度次年6月30日之前準備完畢。企業僅與境內關聯方發生關聯交易,可不準備同期資料。企業如若被稅務機關進行特別納稅調整,則需補繳稅款及加收利息,若應準備同期資料而未準備,還會再加徵5%罰息。
移轉定價報告(TP報告)是台灣的說法,大陸新版企業所稅法第六章「特別納稅調整」,及今年公布的「特別納稅調整管理規程」草案中(注釋1:正式稿《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國稅發〔2009〕2號)已由大陸稅務總局於2009年1月8日發布,並追溯至2008年1月1日起實施),TP報告在大陸被稱為「關聯方交易同期資料」,說法不同,但大陸要求企業提交TP報告的條件,及TP報告編製的內容與格式,又與台灣接近。
舉例來說,在台灣只要關聯交易超過3億元,當年度就必須提交TP報告,大陸要求企業每年與海外的關聯交易金額在人民幣2,000萬元到1億元間,準備簡易資料即可;但若是與海外的關聯交易金額超過人民幣1億元,就和年度審計報告相同,每年都必須提交「關聯方交易同期資料」給稅務局。(注釋2:相比草案,正式稿「國稅發〔2009〕2號」文「第三章 同期資料管理」,對於需提交同期資料的條件有所改變,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可免於準備同期資料:
(一)年度發生的關聯購銷金額(來料加工業務按年度進出口報關價格計算)在2億元人民幣以下且其他關聯交易金額(關聯融通資金按利息收付金額計算)在人民幣4,000萬元以下,上述金額不包括企業在年度內執行成本分攤協議或預約定價安排所涉及的關聯交易金額;
(二)關聯交易屬於執行預約定價安排所涉及的範圍;
(三)外資股份低於50%且僅與境內關聯方發生關聯交易。
除此之外,須按納稅年度準備、保存、並按稅務機關要求提供其關聯交易的同期資料,同時明確企業應在關聯交易發生年度的次年5月31日之前準備完畢該年度同期資料。
後來,稅務總局又於2016年6月29日發布《關於完善關聯申報和同期資料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2號),廢止了上述「國稅發〔2009〕2號」文「第三章同期資料管理」的內容,並進一步完善了同期資料管理的有關事項。將同期資料內容細分為主體文檔、本地文檔和特殊事項文檔。其中:
(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企業,應當準備主體文檔:
(1)年度發生跨境關聯交易,且合併該企業財務報表的最終控股企業所屬企業集團已準備主體文檔。
(2)年度關聯交易總額超過10億元。
(二)年度關聯交易金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企業,應當準備本地文檔:
(1)有形資產所有權轉讓金額(來料加工業務按照年度進出口報關價格計算)超過2億元。
(2)金融資產轉讓金額超過1億元。
(3)無形資產所有權轉讓金額超過1億元。
(4)其他關聯交易金額合計超過4,000萬元。
(三)特殊事項文檔包括成本分攤協議特殊事項文檔和資本弱化特殊事項文檔。
企業簽訂或者執行成本分攤協定的,應當準備成本分攤協議特殊事項文檔。
企業關聯債資比例超過標準比例需要說明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應當準備資本弱化特殊事項文檔。
(四)企業執行預約定價安排的,可以不準備預約定價安排涉及關聯交易的本地文檔和特殊事項文檔,且關聯交易金額不計入「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2號」第13條規定的關聯交易金額範圍。
企業僅與境內關聯方發生關聯交易的,可以不準備主體文檔、本地文檔和特殊事項文檔。
同時明確,主體文檔應當在企業集團最終控股企業會計年度終了之日起12個月內準備完畢;本地文檔和特殊事項文檔應當在關聯交易發生年度次年6月30日之前準備完畢。)
除了法定原因使台商明年起,必須準備關聯方交易同期資料外,另外還有三項因素也讓台商無法迴避大陸TP報告的問題:
1、時間壓力
根據規定,只要稅務局要求針對關聯交易進行查稅,企業必須在15天內提交關聯方交易同期資料,問題是15天的時間根本不夠準備特別納稅調整管理規程中所要求的所有資料,所以只能提前做好準備以備稅務局查稅。(注釋3:相比草案,正式稿「國稅發〔2009〕2號」明確,稅務機關要求提供同期資料的,須在稅務機關要求之日起20日內提供。後來,「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2號」又改為應當自稅務機關要求之日起30日內提供。)
2、降低補稅風險
根據規定,企業應該提交關聯方交易同期資料卻未提交,稅務局可逕行核定利潤率要求補稅外,還會針對過去關聯交易年度的補稅金額,依該年度人民銀行貸款利率再外加5%的懲罰性利率,但只要有提交關聯方交易同期資料,就可以不外加5%的利率。
3、台灣母公司要求
對於台灣上市櫃公司轉投資大陸子公司的模式來說,台灣母公司常會要求大陸子公司出具大陸版的TP報告(關聯方交易同期資料),一來是因關聯交易查稅已是每個在大陸的台資企業不能迴避的事實,而且也是一定會發生的稅務風險,許多董事會都要求評估大陸子公司關聯交易查稅風險。
其次,台灣簽證會計師也常要求大陸子公司必須出具TP報告,以便和台灣母公司的TP報告有個對應;最後是因台灣母公司對交易、勞務、資金等關聯交易必須定價,到底台灣母公司要收取大陸子公司多少價格才算合理,也可由大陸TP報告中找到參考數字。
對長期來透過關聯交易移轉定價,將利潤留在海外的台商來說,編製大陸TP報告最大的目的,是將過去的關聯交易價格及利潤率(稅後利潤÷營業額)做出合理解釋。
當台商在委託大陸中介機構編製TP報告前,應先進行關聯交易審計,有如人的健康檢查一樣,先徹底瞭解自己過去關聯交易所造成的避稅程度有多嚴重,再談TP報告的編製與如何解決未來關聯交易稅務風險,才是正確處理關聯交易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