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薪年休將推升台商勞動成本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國務院令第514號)規定,在大陸工作的職工累計工作滿一年不滿10年的,可享受帶薪年休假五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帶薪年休假為10天;已滿20年的,帶薪年休假為15天。台商應注意,在計算員工年休假時,應關注其連續工齡和累計工齡的區別:連續工齡主要用來確定職工是否擁有休假資格,只有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才有權休年休假;而累計工齡則主要用來確定職工可享受的休假天數。
調高基本工資或社保費用對勞動成本影響顯而易見,但法定假期對勞動成本的影響就很難直接量化,每個企業都知道法定假期越多,勞動成本自然越高,但企業在計算勞動成本時,卻還是常忽略法定假期對勞動成本的影響。
先不談國定假日一類的法定假期,如果單以「帶薪年休假」為例,台灣勞動基準法早已執行帶薪年休假相關規定,只要進入企業滿一年以上的員工,前兩年可享有七天帶薪年休假,第三年起增為10天帶薪年休假。(注釋1:根據台灣《勞動法令規定》,目前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1)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2)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3)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4)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14日。(5)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15日。(6)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30日為止。)
大陸則不同,在公布此次「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前,大陸的台資企業計算勞動成本,雖沒有帶薪年休假的因素,但以最常遇到的懷孕生產為例,台灣婦女只能休56天產假,大陸只要是超過23歲生產,可以享有四個月產假外(注釋2:2012年大陸將產假調整為98天,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指剖腹產)增加產假15天。2016年修訂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各地《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中,已經取消了相關鼓勵晚婚、晚育的條款,因此各地原來的晚育產假紛紛調整為產假獎勵假或生育假。比如上海、江蘇、廣東、浙江等地,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生育子女的,均可另外享受獎勵假30天,即產假普遍達到128天,還有的地區比如四川獎勵假長達60天),生產後的一年內,還能再享有每天提早一小時下班的帶薪哺乳假。
過去大陸的隱性勞動成本,在沒有帶薪年休假考量下就已經不低於台灣,如果再加上今後全面執行帶薪年休假規定,勢必再次推升台資企業在大陸要承擔的隱性勞動成本,值得台商重新分析因勞動力成本改變,對自己企業布局的影響。
面對帶薪年休假進一步推高勞動成本,台資企業應該重新評估自己的人力資源政策外,還要強化以下幾個勞動人事方面的細化管理:
1、自動化成本與勞動力成本間的比較
大陸和許多國家比起來,已不再是個勞動力廉價的地方,對那些當初抱持著利用大陸廉價勞動力,賺取產品出口差價的台資企業來說,只要繼續留在大陸,就必須在要不要改為自動化生產,還是維持勞力密集的生產型態間進行掙扎。其中的關鍵就是改為自動化所需增加的額外成本,與之後所能節省的綜合勞動力成本間,到底何者比較符合經濟效益?在不影響產量或業務情況下,減少用人是解決各種勞動人事問題最根本的辦法。
2、重新檢討工時工作制
大陸的勞動法律允許三種工時工作制,分別是標準工時工作制、不定時工時工作制及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不同性質的員工應該適用於不同工時工作制,而工時工作制最大影響是加班費的計算。
針對不同工種、不同工作性質的員工選擇最符合實際狀況的工時工作制,可以有效解決加班費發放不公平,或浮濫申報加班費的情況,透過類似工時工作制的勞動人事細化管理,才能降低此次帶薪年休假對勞動成本的衝擊。
3、改變勞務派遣用工模式勢在必行
從今年初的「勞動合同法」開始,到剛公布的「勞動合同法實施細則」,及此次的「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明顯看出大陸官方不喜歡勞務派遣的用工模式。簡單說,勞務派遣的員工在各方面權益,包含帶薪年休假的福利上,幾乎都已經比照正式員工,台資企業想利用外部勞務派遣,達到建立勞動糾紛防火牆,或是降低勞動成本的想法,將會受到極大挑戰。(注釋3:2014年3月1日生效的《勞務派遣暫行規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2號)規定,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