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可善用的兩大節稅政策


外資企業購政府部門頒布「環保、節能、安全」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內的設備,才能按設備的10%抵扣應納所得稅額。企業若自行判斷符合上述規定條件,可自行申報享受稅收優惠,相關資料留存備查。
自2016年1月1日起,企業申報高新技術企業需適用國科發火〔2016〕32號文,大陸各省科技廳每年都會發布二至四次關於組織申報高新技術企業的通知,企業需登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在企業申報入口進行註冊登記後進行網上在線填報。

新企業所得稅法今年1月起實施後,外商投資企業在大陸還能適用的稅收優惠政策就寥寥無幾了,對大部分台資企業來說,只剩下兩項政策還能引用,分別是購買「環保、節能、安全」三類型設備可以抵稅,及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可少繳10%企業所得稅(一般企業的所得稅率是25%,但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後稅率降為15%)。

針對三項抵稅設備目錄「環境保護專用設備」、「節能節水專用設備」、「安全生產專用設備」,台商首先要做的是確認今年來所購買的設備是不是在目錄範圍內,只要是目錄範圍內的設備,就可申請以設備金額的10%來抵扣當年度原本要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注釋1:2008年版「環境保護專用設備」、「節能節水專用設備」、「安全生產專用設備」目錄已經作廢,自2017年1月1日起,企業購置並實際使用節能節水和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享受企業所得稅抵免優惠政策的適用目錄按《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17年版)》、《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17年版)》執行;自2018年1月1日起,企業購置並實際使用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享受企業所得稅抵免優惠政策的適用目錄按《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18年版)》執行。)

舉例來說,有家台資企業今年要繳納企業所得稅人民幣500萬元,但因當年度購買了符合上述三項目錄中的設備1,000萬元,可以抵扣所得稅100萬元,台商只需繳納400萬元的企所稅,而且當年度無法全額抵扣的部分,還可以在往後的五個年度內繼續抵扣。

其次,生產「環保、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相關設備的台資企業,也要逐條研究自己所生產的設備能不能適用於這次公布的目錄,只要確認自己銷售的設備是官方允許抵稅的範圍,除了要主動提醒客戶外,還應該用來做為行銷及業務上的訴求重點。

至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是現在很多台資企業正努力申請的優惠政策。目前各地允許申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期限不一,每個省及直轄市當年度都會規定允許提交高新技術企業申請的期限,過了截止日期就得再等上一年。除此之外,下列重點還值得台商在申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時事先留意:

1、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不分內資或外資企業,傳說台資企業不能申請高新技術企業並不正確。

2、今年起,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改為由省或直轄市級別的科學技術管理委員會、財政局、稅務局三單位聯合來認定,但其實還是以科委為主導,財政局或稅務局只是對因高新技術企業所產生的稅收影響上,進行審批數量的把關。

3、 關於境內研發費用須占全部研發費用的60%以上,或是銷售收入金額的高低須配比一定比例以上的研發費用,對於其中的「研發費用」定義,企業可自行在會計科目上進行定義,這與「技術開發費」可加計抵扣50%的費用,須先經科委立項再到稅務局備案的程序不同。

4、人員資格上的要求是新舊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上最大的差異,也是目前台商申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時,要滿足申請條件最困難的部分。首先是研發人員要占全部員工的10%以上;其次是大專學歷以上的科技人員須占總人數的30%以上。換句話說,越是勞力密集型企業,要申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困難就越大。
(注釋2:自2016年1月1日起,企業申報高新技術企業需適用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16〕32號),與國科發火〔2008〕362號文相比,主要變化如下:
1、取消「近三年內」獲得知識產權的限制,擴大知識產權的取得的年限限制;取消「通過五年以上的獨占許可方式」獲得知識產權的方式,32號文更加强調企業自主研發和創新能力;
2、取消科技人員學歷限制,不設門檻,更加開放;將科技人員占比由30%下調至10%,更加鼓勵企業研發外包等創新的發展需求;
3、「研發費用占銷售收入比例」指標方面,將年營業額小於5,000萬的中小企業的研發費占比由6%下調為5%,5,000萬以上的大中型企業沿用3%、4%比例不變,32號文更加向小企業予以政策傾斜。)

上一篇兩岸訂單分配須考慮納稅因素
下一篇帶薪年休將推升台商勞動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