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結轉採購應對延期付匯


之前外匯局有90天必須支付外匯採購款的規定,自2012年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制度改革,A類企業90天以上和B、C類企業30天以上的延期付款,需在業務實際發生之日起30天內,通過監測系統報送對應的預計付匯資訊。結轉採購合同約定的賬期超過90天,仍可採用專欄介紹的物流園區採購模式,首先,可以符合外匯局的延期付款監管規定;其次,可以獲得延期支付採購款的資金利息;最後,供應商獲得出口退稅提高獲利,公司可要求供應商降低採購成本。

很多台商誤以為大陸外匯新規只針對來源於境外收付的外匯才受到限制,其實,來源於境內的外匯也是這次外匯規定適用的範圍,像是大陸境內的OBU、加工出口區、物流園區,或是很多台商廣泛利用的「深加工結轉」所產生的外匯收付,也都比照此次境外外匯管理模式。

深加工結轉特別之處,在於交易雙方都在大陸境內,卻是以美元作為交易基礎,在沒有要求外匯採購帳期超過90天就須納入延期付匯額度進行管理前,結轉採購的物流及資金流完全一致,但執行90天內必須支付外匯採購規定後,就可能使結轉採購的物流與資金流發生根本性變化。(注釋:本文涉及的超过90天延期付匯額度管理制度,隨著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制度改革而廢止。根據《關於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國家外匯管理局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號),自2012年8月1日起在全國實施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制度改革,此次改革的核心內容是總量核查、動態監測和分類管理:對企業的貿易外匯管理方式由現場逐筆核銷改變為非現場總量核查;通過貨物貿易外匯監測系統,全面採集企業貨物進出口和貿易外匯收支逐筆資料,定期比對、評估企業貨物流與資金流總體匹配情況,便利合規企業貿易外匯收支,對存在異常的企業進行重點監測,必要時實施現場核查;根據企業貿易外匯收支的合規性及其與貨物進出口的一致性,將企業分為A、B、C三類進行管理。)

台資企業在大陸的結轉採購帳期都在120天以上,台商一方面要遵守90天內就必須支付結轉採購的美元帳款,一方面又不願意把資金這麼快就支付給供貨商,等於會被多占用超過一個月以上時間,要平衡兩者間的矛盾,只能同時以物流採用「物流園區」模式,加上之前專欄分析的設立香港子公司結構,兩者並進才可能為結轉採構的延期付匯問題找到出路。

雖然訂單是由大陸境內台資企業以結轉採購模式下單給供應商,但流程上應是境內台資企業先下單給自己設在香港的子公司,香港子公司再下單給大陸境內供應商。關鍵是貨物不能直接出貨給台資企業,而要先經過物流園區,再由物流園區運送至台資企業手中。

貨物進到物流園區就視同出口,從物流園區接收貨物視為進口,對境內台資企業而言,90天的延期付匯截止時間前,台資企業先把貨款支付到香港子公司帳戶中,滿足外匯局的延期付匯規定;如果帳期是120天,那就在30天後再由境外將外匯貨款支付給境內供應商,如此一來,資金最起碼還在台資企業控制的香港子公司帳戶中運用,不會直接支付給供應商。

要採用上述模式,有幾個條件必須考慮: 

1、物流園區的成本、運費及所耗費的時間,都是在改變交易結構前就要先評估的事項,也得拿這些額外成本,與資金晚點付給供貨商的資金利益進行比較,畢竟每個企業情況都不同,資金緊張狀況及採購帳期、行業特性等都有差異,必須要進行細部規劃。

2、供應商配不配合改採物流園區,也是一大問題。貨物走物流園區可以享受出口退稅的好處,但有些產品或行業,幾乎是叫貨後就必須很快到貨,不能在物流園區中擔誤時間;改採物流園區會為自己和採購方帶來很多報關手續上的麻煩,許多供應商都不願支持配合改走物流園區。

3、既然資金會因不想直接付給供應商,而先付至香港子公司,形成在境外暫存情況,因此找一家境外境內都有默契,且能同時提供美元及人民幣資金協助的銀行配合,就變得非常重要。即便資金到了香港子公司帳戶中成為美元,也還可以對境內人民幣或美元資金需求產生正面幫助。

上一篇新版勞動法實施條例仍有盲點
下一篇增值稅轉型利弊分析與台商因應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