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轉型利弊分析與台商因應之道
自2009年1月1日起,大陸放開固定資產的增值稅不得抵扣的限制,對於大多數企業來說,增加進項稅額可以減少繳納的增值稅;由於計入固定資產的金額從含稅價變成不含稅價,企業每年折舊有所減少,則會增加企業的所得稅。對於之前可以享受免稅進口設備的台商來說,新政需企業先繳納進口增值稅,增加了企業的資金壓力;若企業的部分出口退稅適用免稅不退稅的政策,意味著新增的進項稅額並不能完全可以抵扣或退稅,也會減少企業的利潤。
增值稅由生產型轉為消費型,也就是購買固定資產的增值稅可以做為進項稅抵扣,讓外界普遍認為是項重大利多政策,更有人把增值稅轉型視為大陸官方減稅,或放鬆宏觀調控以挽救今年經濟的措施之一。
如果單從國家稅收或財政角度分析,增值稅轉型後所造成的稅收減少,勢必得從其他管道補足,因為稅務局與企業相同,對每年能徵收到多少稅收也有目標壓力,所以增值稅轉型必會引發其他的查稅措施。
特別是那些因固定資產增值稅進項可抵扣,造成地方稅收減少的省、市地方政府,更會透過查稅來彌補這次增值稅徵稅改變的稅收損失。可預見類似透過關聯交易轉移定價的避稅行為,或是房產稅、印花稅等地稅的課稅重點,都會是今後稅務局緊盯的目標。
雖然增值稅轉型還未實施,仍有許多重點值得台商注意:
1、與過去的增值稅轉型方案比起來,不管是已試點(東北三省及華中六省)或是曾公布的草案,都是在有條件或與之前基數相比,增加的增值稅部分才能抵扣。但此次方案很可能是全行業及全額允許抵扣,台商近期就算要買設備,除非有進口免稅額度,否則無論是從境內境外採購設備,都該盡量延至明年1月1日後再開發票。(注釋:《關於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規定: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包括接受捐贈、實物投資)或者自製(包括改擴建、安裝)固定資產發生的進項稅額(以下簡稱固定資產進項稅額),可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38號)和《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稅務總局令第50號)的有關規定,憑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和運輸費用結算單據(以下簡稱增值稅扣稅憑證)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其進項稅額應當記入「應交稅金一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
二、納稅人允許抵扣的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是指納稅人2009年1月1日以後(含1月1日,下同)實際發生,並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後開具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上注明的或者依據增值稅扣稅憑證計算的增值稅稅額。)
2、這次增值稅轉型,其實是兩項稅收規定基礎上制定(財稅〔2008〕第108號《汶川地震受災嚴重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暫行辦法》,及2008年7月1日實施《內蒙古東部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暫行辦法》),主要內容是著重於增量限制,允許納稅人當年抵扣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額,但不得超過當年新增的增值稅稅額。
萬一當年度沒有新增增值稅稅額或是新增的增值稅額不足以抵扣時,那抵扣的進項稅額可以留待下年度再抵扣。這裡所指當年度新增增值稅稅額,是指當年實現應交增值稅超過上年度應交的增值稅部分。
3、增值稅轉型後的企業固定資產進項稅額可以抵扣,將導致固定資產的入帳價值降低,減少後續固定資產計提折舊的金額,固定資產折舊金額降低,看起來會使企業利潤增加,多繳企業所得稅,總體來看企業還是能增加稅收利益。
舉例來說,A公司2009年新購500萬元固定資產(按十年計提折舊),取得進項稅額85萬元,增值稅由生產型轉為消費型後,企業增加進項稅額85萬元,而10年內因進項稅可以抵扣所增加的企業所得稅只為21.25萬元(85萬×企業所得稅稅率25%)。
4、許多台商近期都因無法取得「鼓勵類」認定,或過去曾被認定為鼓勵類,但在透過增資想取得新的進口設備免稅額度時,卻不被認定為鼓勵類,類似情況都將因固定資產增值稅可以抵扣,使購買進口設備的稅務成本大幅降低,一般來說,增值稅稅率都是超過關稅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