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風暴下的壞帳處理


專欄至今已超過10年,所述法律已發生較大變化。自2012年8月1日起,大陸取消出口收匯核銷單,企業不再辦理出口收匯核銷手續。自2020年1月20日起,取消企業必須在次年的4月30日前辦理出口退稅的申報期限、出口收匯期限的限制,無須擔心超期改為繳稅。
大陸企業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資產損失,僅需填報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不再報送資產損失相關資料,但相關資料由企業留存備查。

「做業務的是徒弟,收錢的才是師父」,一直都是從事大陸內銷業務台籍主管必須謹記的教訓,但從去年第四季起,金融風暴造成訂單減少,應收帳款帳期變長,產生壞帳等風暴連鎖效應已浮現,雖說內銷要注意收錢問題,但外銷的帳款問題更得小心,因為在補稅的後遺症方面,外銷帳款問題嚴重性絕對超過內銷。

去年第四季台商從大陸出口到歐美的貨物,以兩個月船期加上平均三個月帳期,最近海外客戶都得付錢,讓台資企業進行收匯核銷的程序,但萬一國外客戶因金融風暴將付款帳期延長,甚至公司倒閉形成壞帳,台商首要關心的不是怎麼去追款,而是要小心外管局對出口核銷時間的要求,超過期限未外匯核銷的出口企業,會被視為內銷課徵17%的增值稅。(注釋1:《關於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國家外匯管理局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號)規定,從2012年8月1日起,取消出口收匯核銷單,企業不再辦理出口收匯核銷手續,現場逐筆核銷改為非現場總量核查。
《關於明確國有農用地出租等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號)規定,納稅人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出口退(免)稅或者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的,在收齊退(免)稅憑證及相關電子信息後,即可申報辦理出口退(免)稅;未在規定期限內收匯或者辦理不能收匯手續的,在收匯或者辦理不能收匯手續後,即可申報辦理退(免)稅。2號文實質上取消了免稅申報期限,不再設置免稅申報的最晚期限,想什麼時候報免稅就報,無須擔心超期改為繳稅。)

國家稅務總局去年曾頒布第47號文件,將出口收匯核銷的截止時間,由原先出口後180天延長為210天,貨物出口後超過210天仍未進行收匯核銷,出口企業就會面臨被依內銷課徵17%徵值稅。(注釋2:《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或者進口貨物,原適用16%稅率的,稅率調整為13%;原適用10%稅率的,稅率調整為9%。)

這裡的重點是企業無法收匯核銷的理由,不管是客戶拖欠貨款,或客戶已經倒閉變成壞帳,從外管局角度來看,210天的收匯核銷底線是不能變的。台商只要發現國外客戶帳期即將超過210天,或知道國外客戶已經倒閉,貨款收不回來,要避免被視同內銷課徵增值稅的唯一辦法,就是自己從境外掏錢付到大陸境內進行收匯核銷。

壞帳的帳務處理也是金融風暴下的財務重點,認列壞帳須經稅務局同意,企業不能自行認列入帳,除非是破產或企業倒閉,如果只是帳款無法回收,應收帳款要超過三年才能提出壞帳認列申請,此外,壞帳還有幾個值得關注的重點。(注釋3:《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規定,稅前列支的資產損失,必須是實際發生的損失,且會計上已經做損失處理。認列壞帳雖然不需稅務局同意,但企業要留存認列壞帳的憑據,以備稅務稽查。企業做應收帳款損失的帳務處理,需要留存的憑據包括相關事項的合同、協議或說明,以及人民法院的破產、清算公告,或者工商部門注銷、吊銷營業執照的證明,或者債務人死亡、失蹤證明,或者債務人受災證明等。台商出口業務的交易對手都是境外企業,基本不可能取得這些文件。台商只能在這些貨款逾期後才能逐步認列壞帳,逾期一年以上,單筆金額不超過5萬或不超過年度總收入的萬分之一的貨款,或者逾期三年以上的貨款,可以認列損失。
以上應收貨款因逾期確認損失的,台商還需要編制一份專項報告,這份報告並未強制要求具有資質的仲介機構出具,企業自行編制即可。)

1、申請壞帳認列要準備的資料
向稅務局申請認列壞帳,必須要有銷售合同、發票、入帳證明、送貨單等原始憑證、記帳憑證或帳頁、企業內部審批壞帳相關文件(簽呈、壞帳權限規定等)、財產損失專項報告。

2、地區稅務局對申請壞帳認列規定有些差異
台商申請壞帳前,應先諮詢當地稅務局相關細節,各地稅務局規定各有不同,以昆山為例,昆山六分局規定壞帳單筆金額在人民幣20萬元以上才需提供磋商記錄;壞帳單筆金額20萬元以下可採用信函方式,與蘇州或其他地區不一樣。(注釋4:目前已無上述規定,依據現行稅法相關規定。)

3、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財產損失專項報告」
地方稅務局對要求出具「財產損失專項報告」的壞帳金額標準不一,上海和無錫都是超過人民幣50萬元以上的壞帳,才要出財產損失專項報告;昆山是100萬元;蘇州是不論壞帳金額多少都要出具財產損失專項報告。(注釋5:《關於取消20項稅務證明事項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5號)規定,企業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特定損失時,不再留存專業技術鑒定意見(報告)或仲介機構專項報告。改為納稅人留存備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簽章證實有關損失的書面申明。)

4、關聯方與境外壞帳損失
屬於關聯方的壞帳損失
,必須要提供法院破產判決或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證明;境外壞帳損失需取得境外中介機構(律師、會計師等)出具的停止營業或破產等證明,也可取得中國駐外使館出具的上述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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