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聯交易揭露 新增境外交易要求
稅務總局發布的《關於完善關聯申報和同期資料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2號),適用於2016年及以後會計年度的關聯業務往來報告,公告修訂了關聯關係判定標準、增加了關聯交易類型及國別報告,並將年度匯算清繳提交的關聯交易申報表由原來的九張表增加到22張表,新增金融資產交易表、權益投資表、成本分攤協定表及六張國別報告表等。不過,對於絕大部分台資企業來講,可能僅需填報九張表以內,與原報告表基本相近。
台資企業往年在年度匯算清繳時,稅務局就要求企業申報當年度關聯交易狀況,並以所得稅年度申報表「附表」的形式報送稅務局。但從今年起,年度匯算清繳時申報關聯交易的層級將大幅提升,過去的附表將改為關聯交易往來報告表(九張表)的主表形式單獨報送稅務局。(注釋1:專欄的依據為稅務總局《企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國稅發〔2008〕114號),2016年6月29日稅務總局發布《關於完善關聯申報和同期資料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2號),適用於2016年及以後會計年度的關聯業務往來報告,並同步廢止了114號文。
42號公告的新版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有22張,但納稅人可以根據自身的業務情況選擇填報,充分考慮不同納稅人規模、業務情況,大部分企業可能僅填報九張表以內,與原報告表相近。有三張表第一年填報後,以後年度大部分資訊可共用,比之前填報更加簡化、便捷。)
稅務局定義關聯交易的類型也從過去的六項定義大幅擴增到11項,分別是:一、購入材料或商品;二、銷售商品或材料;三、勞務收入;四、勞務支出;五、受讓無形資產;六、出讓無形資產;七、受讓固定資產;八、出讓固定資產;九、融資應計利息收入;十、融資應計利息支出,及其他未納入上述關聯交易定義的類型。(注釋2:42號公告定義的關聯交易類型共有14項:有形資產所有權出讓、有形資產所有權受讓、無形資產所有權出讓、無形資產所有權受讓、有形資產使用權出讓、有形資產使用權受讓、無形資產使用權出讓、無形資產使用權受讓、金融資產出讓、金融資產受讓、融入資金利息支出、融出資金利息收入、提供勞務收入、接受勞務支出。)
除此之外,過去的關聯交易申報並沒有要求揭露「定價方法、對外投資情況、對外支付款項情況」三項內容,在新的九張關聯交易申報表中,已要求加入,並對境內境外關聯交易申報方式,改採分開獨立申報的作法。如果要說今年起的年度關聯交易申報和往年最大的區別,那絕對是「境外重大交易」的披露內容(注釋3:42號公告只披露與關聯方的交易,未要求披露「境外重大交易」)。
今年起只要是占10%以上的境外交易,都被視為關聯交易,必須披露,也就是占「總出口額、進口額及境外勞務收入與支出」比率超過10%的境外客戶或供應商,都必須填寫在九張關聯交易往來申報表上讓稅務局備查。(注釋4:42號公告只披露與關聯方的交易,未要求披露「占10%以上的境外交易」。)
問題是企業的銷售、採購或權利金支付等行為,財務人員根本無從了解細節。例如,有沒有承諾對方保密、有沒有與對方簽訂各種法律文件限制交易資訊曝光等;換句話說,今年起新執行的關聯交易往來申報表,不該和過去一樣只是由財務人員單純填表後送交稅務局,而是要和公司內部有關部門討論,例如採購的關聯交易當然是和採購部門商量,銷售的關聯交易就要和業務部門討論,有時甚至還要取得台灣母公司對填表內容的共識,因為這九張表涵蓋部門較廣,不該只是財務單一部門就可以決定。
對台資企業來說,九張關聯交易往來申報表中的表一的「關聯關係表」和表三的「購銷表」是最重要的兩張表,至於其他填表重點包含:
一、關聯方定義「表一」將關聯方定義為A到H七種類型,其中除了股權或資金借貸有明確比例規定外,其他類似實質控制等關聯方定義還是存在模糊地帶。(注釋5:42號公告修訂了關聯關係判定標準:
1.在判斷是否因持股關係構成關聯關係時,增加兩個以上具有夫妻、直系血親、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撫養、贍養關係的自然人共同持股同一企業,判定關聯關係時持股比例合併計算的規定。
2.在判斷是否因資金借貸構成關聯關係時,明確了借貸資金總額占實收資本比例的計算方法。
3.在判斷是否因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構成關聯關係時,提示性列舉了高級管理人員的範圍包括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4.明確具有夫妻、直系血親、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撫養、贍養關係的兩個自然人分別與待判定是否構成關聯關係的雙方因持股關係、資金借貸關係、生產經營需依賴特定特許權交易、控制關係以及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構成關聯關係的,待判定的雙方也構成關聯關係。例如,丈夫與A公司構成關聯關係,妻子與B公司構成關聯關係,則A公司和B公司構成關聯關係。
5.增加關聯關係年度內發生變化,關聯關係按照實際存續期間認定的規定。例如,2015年1月1日至3月31日,A公司擁有B公司50%的股權,但A公司在2015年4月1日向C公司出售其擁有的B公司的30%的股權,C公司持有該股權至2015年12月31日。在這種情況下,不考慮其他可能構成關聯關係的情形,A公司與B公司在2015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間構成關聯關係,C公司與B公司在2015年4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間構成關聯關係。)
二、來料加工和境外重大交易定價原則,早前本專欄曾分析,來料加工企業要求出具移轉定價報告的標準,不是依代工費而是依進出口報關金額為依據,但在「表三」中所要揭露來料加工關聯交易金額的依據卻是代工費,而不是進出口報關金額,這兩者非常容易混淆須特別留意。
三、要與審計報告及境外母公司移轉定價報告一致。實務中常發生大陸當地審計報告未反映台資企業正確關聯交易情況,導致填表時無從下手的困難。例如,明明不是關聯方,審計報告或境外母公司的移轉定價報告上卻認定為關聯方,此時要如何填寫九張表就成為第一線財務人員最頭疼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