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可疑活動報告機制分析
洗錢可疑活動的辨識,與建立洗錢可疑活動報告框架,是金融機構反洗錢合規計畫成敗的重要關鍵。通過金融機構向主管機關提交洗錢「可疑活動報告」,可以協助執法機構偵測及預防洗錢、恐怖融資、逃稅和其他犯罪活動,同時,金融機構在主管機關監管下,建立並執行洗錢可疑活動報告機制,連同KYC(Know your customer)、CDD(Customer due diligence)及其他過濾機制,全面覆蓋銀行的反洗錢合規工作。
正因為洗錢「可疑活動報告」機制對銀行反洗錢合規計畫如此重要,銀行須投入資源建立起針對洗錢交易監控及報送機制,一般來說,有效的洗錢交易監控及報送機制應包含五個要素:(1)異常交易活動識別和警示;(2)如何處理機制產生的警示;(3)判斷是否為可疑交易活動,並決定是否要向主管機關報送可疑交易活動;(4)完成可疑交易活動報送;(5)報送後的持續監控。
產生是否為洗錢可疑活動的懷疑,首先往往是由銀行反洗錢合規系統的警示流程開始,也就是由電腦系統依據預設標準先產生警示。除此之外,銀行還須設有人工檢核流程,才能提供銀行行員日常操作中對潛在洗錢可疑活動的識別。
由於電腦組建的交易監控系統,已足以辨識客戶帳戶中的每一筆交易、異常活動表徵或偏離預期活動等,銀行只要以風險為本,在考慮商品、服務、客戶及地域因素等因數後,決定系統的過濾標準,並在後續維護上定期評估採取的過濾標準數值是否需調整,最後在適當時間獨立審查過濾標準,以確保銀行履行「風險為本」的反洗錢工作核心精神,並保證在銀行自身業務和客戶利益間,維持的洗錢可疑活動識別持續有效。
在系統產生洗錢可疑交易活動警示後,第二步驟應交由銀行適格人員調查警示的來龍去脈,評估該警示是否需被認定為可疑交易活動並進行報送。銀行對系統形成的洗錢警示處理,應制定內部政策及流程,並要求業務單位或其他相關部門,一旦發現洗錢異常活動須及時呈報負責的調查人員,銀行應指派具有反洗錢工作經驗的適格調查人員,負責有效評估和報送潛在的洗錢可疑活動。
也就是說,一旦銀行識別出可能的洗錢異常活動,負責處理警示的調查人員,應檢視客戶KYC和CDD等相關資訊,判斷該交易活動是否可疑,但要特別釐清的是,銀行行員的義務不在於確認潛在的犯罪行為,而是盡其所能地辨別出可疑的洗錢活動並進行報送作業。
如果銀行已完成前兩項洗錢可疑活動的判斷,也進行了徹底調查和分析,負責人員就應將調查結果報告給銀行內部的決策者,決策者不管是個人或委員會形式,都須做出是否為洗錢可疑交易活動的報送決定。
事實上,銀行對洗錢可疑活動的報送,完全取決於決策者主觀的判斷,所有決定洗錢可疑活動的報送過程,銀行內部都須予以完整記錄,如果是以洗錢可疑交易活動報送,那銀行還須將已報送的洗錢可疑交易活動,進一步向董事會或相當職級的管理層報告。
銀行在提交洗錢「可疑活動報告」時,須同時提供涉案當事人名稱、地址、身分證明文件號碼、出生日期、駕駛執照或護照號碼、職業和電話號碼等,還必須提供可疑交易活動發生的日期、所在的金融機構相關資訊,及金融機構聯絡方式。
此外,銀行亦應提供洗錢可疑活動的書面說明,內容不僅是簡單敘述可疑交易活動,而是要有條理、精確、完整地陳述交易活動的事實,並根據客戶情況解釋為何視為洗錢可疑活動,才能協助主管機關和執法人員判斷要不要開展進一步調查。
金融機構架構反洗錢合規系統的目的,就是為了檢測和報告潛在洗錢和非法交易活動,金融機構能否準確、適時地提交「洗錢可疑活動報告」,視銀行能否有效收集客戶及受益所有人資訊,是否能對客戶交易持續監控,以及是否對客戶風險有持續更新資訊等。因此銀行須定期審查、調整內部政策和程式,確認整套系統有助於收集和更新客戶盡職調查資訊,或是有助於監控客戶帳戶中的可疑活動。
最後,銀行除了要嚴謹評估洗錢可疑活動的警示產生,及啟動調查的內部流程外,定期審查警示過濾標準,定期對銀行行員進行教育訓練,才能協助銀行行員依據最有效率的實務做法識別出潛在洗錢非法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