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因反洗錢遭處罰的主因
對比反洗錢法第32條規定的處罰情形,銀行常因未對下列四項反洗錢工作採取積極措施,最終導致人民銀行處以高額罰款。
一、未按規定履行客戶身分識別義務
客戶身分識別可分為四大部分,第一是識別內容,包括基礎信息識別、強化識別、代理業務識別、客戶風險分類、委託第三方廠商識別、重新識別、持續識別等。
第二是識別措施,比如通過聯網核查,或是要求客戶提供輔助證件,也可能回訪客戶或實地查訪;向官方部門核實和通過互聯網查詢等措施。第三是管理措施,例如可疑行為報告、高風險客戶和中止客戶業務的審批許可權等。最後一項則是違規追責。
從人民銀行公佈的處罰信息來看,銀行未按規定履行客戶身分識別義務的主要違規行為,有以下九種情形:
1.未登記客戶身分基本信息;2.未初次識別客戶身分;3.未持續識別客戶身分;4.未重新識別客戶身分;5.為持失效證件客戶開立帳戶、存在大量身分證件長期失效情形;6.未履行客戶風險分類評級;7.未對高風險客戶採取強化識別措施;8.未對高風險帳戶交易活動進行強化監測和分析排查;9.未建立反洗錢內控制度、制度不健全或制度執行不力。
其中銀行尤其要關注對洗錢高風險客戶和高風險業務的管控措施,通過掌握洗錢高風險客戶和高風險業務變化情況,銀行管理層可以充分瞭解機構所面臨的洗錢風險全貌和洗錢風險動態變化,也才能知道銀行已採取的反洗錢管控措施是否已經有效消除了洗錢風險,或是是否還有洗錢風險未能完全消除。
二、未按規定報送大額交易報告或可疑交易報告
銀行未按規定報送大額交易具體原因,常見銀行的反洗錢系統從核心系統挖掘資料時,出現遺漏或是錄入資料出錯的情況,像把現金交易錄成轉帳交易,或是未在規定時限內報告大額交易等行為。
至於未按規定報送可疑交易報告遭處罰的情形,首先是因為未按規定對異常交易進行人工分析和識別,同時排除理由不合理。舉例來說,未能結合客戶身分、職業特點、經營規模、交易對手等盡職調查內容,或是交易頻率、帳戶餘額、資金來源用途、資金流轉方式(網銀或POS機等),對異常交易預警原因進行分析。其次是可疑交易報告理由不完整。最後則是採用以案倒查方式發現成案交易,卻未及時報送可疑交易。
銀行為避免出現上述風險,對可疑交易的監測應貫穿業務辦理各個環節,並在客戶身分識別過程中識別出可疑線索,通過對交易資料的篩選和分析,提高可疑交易報告的有效性。
三、未按規定保存客戶身分資料和交易記錄
在《金融機構客戶身分識別和客戶身分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中,規範了銀行對客戶身分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的要求,其中有四項內容必須注意。
一是完整性。比如在業務關係存續期間,銀行要及時更新客戶身分資料,並通過妥善措施保存每筆交易的資料信息、業務憑證、帳簿及有關合同、函件等,才能確保交易過程能完整重現,以便反洗錢調查和監督管理。
二是準確性。反洗錢工作要求與業務充分融合,例如在網銀業務中,銀行應完善相關信息系統,並採取可行的措施以確保交易對手信息、網上交易IP地址等都被準確記錄。
三是及時性。銀行對反洗錢制度的更新應包含兩個層面,首先是根據反洗錢法規和監管政策要求,其次是根據業務變化建立客戶身分信息和交易保存制度,且在制度和資料、記錄更新上確保及時性。
四是滿足法規規定保存期限和保存方式,並防止缺失、損毀、洩露。
四、與身分不明客戶進行交易
人行在調查與身分不明客戶進行交易時,較容易發現問題的點在於,存量對公客戶營業執照被吊銷,銀行未在合理期限內採取限制措施,仍提供金融服務的情況。銀行還需注意用警官證、軍官證、外國護照等無法核查的證件進行開戶,類似證件因缺乏官方驗證管道,使銀行存在與身分不明客戶進行交易的潛在風險。對於大型銀行而言,由於客群數量龐大,類似海量信息處理相對不易,很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成為洗錢管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