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跨境業務反洗錢盡職調查要求


對銀行來說,跨境業務由於涉及境外地區,要進行反洗錢的盡職調查工作,比起境內的業務困難許多,在今年的銀發〔2021〕16號文《銀行跨境業務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指引(試行)》中,明確要求銀行須對跨境業務的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進行識別、評估、監測和控制工作,而且必須貫穿銀行跨境業務的全流程。

所謂跨境業務流程,包含了客戶背景調查、業務審核、持續監控、資訊資料留存及報告等;至於跨境業務的範圍,則包含了境內外機構、境內外個人發生的跨境外幣、人民幣收支和境內涉及外幣的經營活動,其中,境內涉及外幣的經營活動,主要是以保稅區內企業間的交易、保稅區內企業與區外企業交易及保稅深加工結轉等業務模式為主。

銀行跨境業務可能涉及的洗錢上游犯罪,主要有地下錢莊、騙取出口退稅等;其中,地下錢莊的跨境資金流動,可能採取的是虛假的跨境交易或利用螞蟻搬家的積少成多方式,甚至還可能資金根本沒有實際發生跨境流動,但實質上卻已同時完成貨幣兌換和資金跨境轉移的目的,也就是完成貨幣兌換和資金跨境轉移的實際行為,這種所謂「對敲」的地下金融模式,導致了國家大量的外匯流失。

至於騙取出口退稅的公司,則往往都是與虛開增值稅發票的公司往來,或交易對手都是關聯方,並存在交易規模與企業資本金、辦公面積、人員間不相匹配的異常情形。

除此之外,銀行還要注意不論是經常項目還是資本專案下的跨境交易,都有可能變成不法分子清洗黑錢的管道,外匯的合規管理更重視交易的真實性及合法性審查,但對交易的資金來源關注較少,有些銀行將外匯合規管理和反洗錢作業要求常常混為一談,事實是,滿足了外匯監管規定,不一定就符合反洗錢工作的程序要求。

上述16號文要求銀行從以下幾方面,對跨境交易客戶進行客戶盡職調查,以達到降低洗錢風險的目的:

1、洗錢風險等級
跨境業務屬於洗錢風險較高的業務類別,針對被評定為洗錢風險等級較高的客戶,銀行須考慮採取對應的強化識別措施。

2、追蹤客戶在監管部門和銀行中的違規和不良記錄

3、客戶經營情況
客戶經營情況可從審計報告中獲取,銀行要關注客戶的經營規模、財務指標,分析經營資金來源等資訊。

4、股東、實際控制人、受益所有人
銀行要確認股東、實際控制人、受益所有人是否同時持有其他公司股權,是否與在本行開戶的其他客戶具有同股東、同聯繫電話、同註冊地址、同代理人等所謂的「四同」現象;需確認股東、實際控制人、受益所有人是否為國外政要(PEP)或其密切關係人。

5、關聯企業、交易對手
關聯企業的識別,不能僅從是否有股權或其他控制關係來判斷,還應當延伸至上述「四同」資訊,甚至是企業名稱接近等資訊都可用於關聯交易的判斷。

至於交易對手的了解,銀行主要要了解交易對手與客戶的主營產品是否具有關聯,是否屬於產業鏈的上下游關係,如果客戶經營的是電子產品,但其交易對手經營的是農貿產品,那就明顯屬於異常情形;又例如交易對手為新設立公司,又具有空殼公司特徵,銀行需提高警覺,萬一客戶交易對手來自於洗錢高風險國家(地區),銀行更需保持高度關注。

6、建立業務關係的意圖和性質、交易意圖及邏輯、涉外經營和跨境收支行為
如果客戶拒絕提供有效身分證件或者其他身分證明文件,或是被銀行發現提供的是虛假身分證明資料、經營資料或業務背景資料,或是開戶理由不合理,甚至所從事的業務與客戶身分不相符,銀行應直接拒絕受理該客戶的業務申請,並按反洗錢相關規定報告可疑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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