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錢監控名單篩查時間點分析
銀行有四個時間段須啟動反洗錢名單篩查作業,分別是一開始與客戶建立業務關係、剛觸發特殊事件的發生、客戶進行交易、啟動定期身分識別作業。
其實反洗錢工作的源頭無非就是「了解你的客戶」(KYC);銀行在最初認識客戶時,就該確認該客戶是否與洗錢監控名單相匹配,通過客戶身分證件,銀行除了可以確認開戶是否為客戶本人外,還須進一步了解客戶的職業、年齡、國籍、位址、資金來源、交易情況及風險狀況,也就是「名單篩查、辨識客戶身分、盡職調查、客戶洗錢風險評級」所構成的KYC四大支柱。
銀行建立反洗錢監控名單的目的有兩方面,首先是確認客戶本身是否屬於被限制與金融機構往來的主體;其次是確認客戶是否與被限制金融服務的主體有任何關聯。因此,名單篩查的物件應包括客戶本身、客戶的法定代表人(高級管理人員)、客戶的控股股東、客戶的受益所有人、客戶的交易對手共計五大類。
根據銀反洗發〔2018〕19號文《法人金融機構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管理指引(試行)》第50條規定,金融機構只要有合理理由懷疑客戶或其交易對手、資金或其他資產與洗錢監控名單有關,都應立即提交可疑交易報告,人民銀行反洗錢局還在19號文的第48條規定中,明確定義篩查名單的範圍,須包括:
1、公安部等有權部門發布的恐怖活動組織及恐怖活動人員名單。
2、聯合國發布且得到我國承認的制裁決議名單。
3、其他國際組織、其他國家(地區)發布且得到我國承認的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監控名單。
4、人民銀行要求關注的其他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監控名單。
5、銀行在洗錢風險管理工作中,發現其他需要監測關注的組織或人員名單。
銀行須特別關注上述第五點,因為可以理解為是銀行潛在洗錢高風險客戶,例如政治公眾人物(PEP)以及密切關係人(RCA);負面新聞人士;銀行自建的黑名單人員,像是紅通名單和涉案帳戶名單等。
一般來說,銀行會以外購和自建兩種方式相結合,建立自己的洗錢風險黑名單資料庫,問題是銀行要在何時啟動反洗錢名單監控篩查程序?本文一開始就指出銀行應在四個時間點進行名單篩查作業。
第一個時間點是在與客戶剛建立業務關係時,就通過名單篩查程序確認該客戶是否有潛在的洗錢高風險指標,比如是否有被制裁,是否具有PEP、RCA背景,是否被報導負面新聞,並通過銀行自建的名單庫篩查該客戶是否屬於紅通人員或涉案人員。
其次是觸發特殊事件的發生,銀行也應啟動對客戶的名單篩查作業,像是該客戶出現了負面新聞,且可能導致客戶洗錢風險狀況發生實質性的變化;或是根據前述19號文規定,當洗錢風險黑名單資料庫更新時,銀行應先做批量篩查(Batch screening),對存量客戶及過去三年內的交易開展回溯性調查。另外還有一種情形,就是當銀行調整反洗錢系統設定,比如模糊比對的比例發生變動時,銀行也需要啟動名單篩查作業,以確認系統調整是否恰當。
再次是在客戶進行交易時也要啟動名單篩查作業,因為對涉及資金交易的情況,銀行應在資金交易完成前就開展名單監測作業,以匯款到境外的跨境業務為例,銀行除了要對匯款人、收款人等主體進行名單篩查外,還要做Swift電文的掃描,進一步了解境外收款銀行、涉及的港口、匯款的國家(地區)是否屬於黑名單,或是否具有高風險因素及交易是否存在異常情形,至於不涉及資金交易的情況,銀行應在辦理相關業務後儘快對監控名單開展監測。
最後,銀行在定期進行身分識別時,也要進行名單篩查作業,銀行可以通過名單篩查,針對客戶本身的背景變動進行持續性識別,並重新評估客戶風險等級,至於名單篩查的範圍,則和建立業務關係時相同,都是包含了制裁、PEP及其RCA、負面新聞和銀行自建的黑名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