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可疑交易的判斷與分析


人民銀行對銀行在反洗錢工作中,須上報可疑交易報告的要素有嚴格要求,須按照銀發〔2017〕98號文《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要素及釋義的通知》中,要求的「報告機構信息、可疑主體信息、報告基本信息、交易信息」四大部分共計60項重點進行完整報告。

組成可疑交易報告的要素必須完整,是對銀行最基本的要求,為進一步提升可疑交易報告的有效性,銀行還應考慮盡職調查的深入程度,是否已充分挖掘了可疑交易主體的身分背景疑點和交易行為不合理之處,通過這些疑點和不合理之處去判定可能的涉罪類型;可以這麼說,銀行對可疑特徵識別分析是否到位,和可疑類型判斷是否準確,及可疑報告的情報價值如何,都是影響最後成案率的關鍵原因。

銀行對經內部系統預警所排查出的可疑交易,須經反洗錢專職人員進行合理判斷分析和深入排查,才能確保提交的可疑報告具有一定的價值,因為尺度過嚴或過鬆的可疑交易報告不是為銀行作業帶來不必要的困擾,就是為銀行帶來洗錢風險。

銀行對可疑交易的分析,須全面結合客戶的身分特徵、交易特徵或行為特徵進行判斷,審慎提交可疑交易報告,人工分析識別可疑交易,銀行可針對以下重點進行分析。

一、客戶的洗錢風險等級
理論上客戶洗錢風險等級高,形成可疑交易的可能性就越大。銀行須針對客戶風險方法論的有效性進行量化分析、資料分析並回溯歷史資料,定期檢視可疑交易的預警和申報,到底最後落在高、中、低的哪些客戶群中,以確保客戶風險分類有效且能提升可疑交易排查的準確性。

二、客戶的職業或行業情況
具備高風險職業或行業特徵,不一定就是洗錢高風險客戶,銀行關注重點應該在反映於銀行帳面上的收入或資金流水,與該客戶本身的職業或行業是否具有一致性,特別對職業不明的客戶,應列入高風險職業,因為該類客戶的可疑交易風險較高。

三、異地和代理開戶情況
銀行遇來自偏遠山區、異地等開戶情況,須先核實開戶主體的真實開戶意願,防範帳戶被冒名、被買賣導致實際使用人和名義開戶人不一樣的情況,對於帳戶的開戶代理人,檢視是否存在同時或多次代理另外多個帳戶的情形,也是風險量化指標之一。

四、交易對手
銀行通過對交易對手類型的分析,可間接了解客戶所發生的資金交易是否可疑,比如交易對手位於反洗錢監管薄弱、犯罪活動嚴重甚至是境外離岸中心,或是交易對手在黑名單範圍內,則銀行可進一步結合命中的名單類型,具體屬於司法機關、聯合國、國際組織,有關國家制裁物件等哪類名單,進行交叉比對以釐清交易目的及合理性。

五、交易特徵
交易特徵是銀行分析可疑交易的重中之重,一般來說可結合以下信息進行分析與識別:

1)分析付款人和收款人情況,例如在一段期間內出現多筆資金交易的付款人和收款人為同一人情形,就是顯著的洗錢特徵。
2)帳戶資金呈現分散轉入、集中轉出,或集中轉入、分散轉出又不留餘額等可疑特徵。
3)關注帳戶提現情況,像是現金額異常放大,短期內由多個代理人或相同代理人在櫃面存取現金。
4)特別要注意資金公轉私或私轉公情況,特別是資金以現金存入,令銀行無法追溯交易對手的異常情形。
5)境外交易IP位址,尤其是不同主體的網上銀行交易位址相同的。
6)有無規避監測行為,例如交易金額刻意控制在大額交易報告金額以下。

六、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情況,銀行應結合最近六個月內的大額、可疑交易的上報次數和預警次數,進一步量化分析交易的可疑程度。

七、對企業客戶而言,銀行還可分析資金周轉總量與實繳資本間的倍數關係,藉此反映資金量與經營規模是否匹配,是否有存在可疑情形。

銀行對重點可疑交易的排查,還應把重點可疑帳戶所涉嫌的全資金鏈條進行分析與梳理,與銀行帳戶內貸方發生額進行比較,並強化對帳戶實際控制人的判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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