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依託第三方盡職調查重點分析


銀行基於反洗錢工作需要,常會通過境內外第三方對客戶進行盡職調查,不管是反洗錢特別工作行動組(FATF)還是人民銀行,都清楚指出銀行是可以依託第三方對客戶進行盡職調查的。

先從FATF建議來看,FATF雖允許第三方代替銀行對客戶盡職調查,但最終責任還是須由銀行自行承擔,有幾個重點值得銀行在依託第三方盡職調查時多加留意:

1、可依託第三方盡職調查的範圍
(1)識別客戶身分(KYC)要使用可靠、來源獨立的資料或信息;(2)識別受益所有人身分並採取合理措施核實受益所有人身分,若有類似代持等法律安排,銀行應了解最終所有權和控制權結構;(3)了解客戶業務關係目的和真實意圖的信息。

2、不能依託第三方進行客戶盡職調查的範圍
對業務關係採取持續盡職調查,屬於不能依託第三方進行客戶盡職調查的範圍,因為針對業務關係採取持續盡職調查,是對客戶整個業務關係期間發生的交易進行詳細審查,以確保正在進行中的交易與金融機構所掌握客戶信息、客戶業務、風險狀況,必要時還須包括資金來源等信息吻合。

3、銀行依託第三方時須滿足的四項標準
(1)依託第三方的銀行可立即獲得委託事項取得的必要信息;(2)第三方須確保在必須時可以立即提供銀行關於客戶盡職調查所取得的身分證明和其他資料影本;(3)銀行應當確信第三方受到監督、管理或監測,並根據FATF建議採取措施保存客戶盡職調查記錄;(4)銀行判斷哪些國家或地區的某些第三方可被委託前,應參考所在地的洗錢風險等級。

4、當依託的第三方屬於同一金融集團
如依託的第三方與銀行本身屬於同一金融集團時,須確保該集團已按FATF建議的第10、11、12條要求,採取客戶盡職調查和記錄保存措施,並按建議第18條實施反洗錢與反恐怖融資機制安排,只要滿足這些要求,銀行就可以採取較簡化的風險評估措施。

5、「依託第三方進行客戶盡職調查」的情況並不適用外包或代理
根據FATF第17條建議的釋意,所謂「第三方」通常是指已與客戶存在業務關係,並按自身作業程序對客戶開展盡職調查,如果只是外包或代理關係則剛好相反,受委託的外包第三方機構只是按照銀行要求的程序,代表委託銀行開展客戶盡職調查,這樣的程序很容易受到委託銀行影響,喪失公正獨立的立場。

本文一開始已說過,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委託第三方進行盡職調查也有類似規定,在人民銀行令〔2007〕第2號文《金融機構客戶身分識別和客戶身分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中,要求金融機構委託第三方識別客戶身分,應符合下列要求(1)須證明該第三方已按反洗錢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要求,採取客戶身分識別和身分資料保存必要措施;(2)第三方為本金融機構提供的客戶信息,不存在法律制度、技術等方面障礙;(3)本金融機構在辦理業務時,能立即獲得第三方提供的客戶信息,還可在必要時從第三方獲得客戶有效身分證件、身分證明文件的原件、影本或影印件。

銀行委託第三方代為履行識別客戶身分,銀行本身應承擔未履行客戶身分識別義務的責任,在銀發〔2017〕235號文《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加強反洗錢客戶身分識別有關工作的通知》中,反洗錢義務機構委託境外第三方開展客戶身分識別工作,須充分評估該機構所在國家或地區的洗錢風險狀況,並作為對客戶身分識別、風險評估和分類管理的基礎。

銀辦發〔2018〕130號文《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進一步加強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的通知》則強調,金融機構不得依託來自高風險國家或地區第三方開展客戶身分識別。

由此可知,對金融機構依託第三方進行盡職調查,人民銀行與FATF的要求基本一致,只是人民銀行沒有將依託第三方和外包、委託第三方兩者進行區分。簡單說,如果是外包和委託第三方盡職調查,那麼盡職調查的程序來源於委託的金融機構本身,盡職調查的結果就應該和金融機構自己進行盡職調查一致;但如果依託第三方,是第三方按自己程序進行盡職調查,結果可能與委託的金融機構需求存在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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