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洗錢風險控制有效性評估新規分析(下)


上周已對銀反洗發〔2021〕1號文強調的「控制措施有效性評估」,要具備三項內容中的兩項進行說明,本篇專欄將針對最後一項「特殊控制措施評價」進行分析。

「特殊控制措施評價」主要從地域、客戶群體、產品業務和渠道四項固有風險角度出發,體現1號文強調的「風險為本」原則。

一、地域風險
銀行須考慮在境內外不同區域間採取不同的控制措施,對在境內外設立分支機構的銀行來說,反洗錢控制措施的有效性評估至少須包含三方面重點:

1、反洗錢部門和從業人員配置情況,是否與境內外機構經營規模相匹配,人員是否具備專業反洗錢能力。若分支機構設立在高風險區域,則還要評估是否有足夠的能力防範當地洗錢風險。

2、是否已符合所在地區反洗錢監管要求,尤其是銀行對境外所在地洗錢風險是否已掌握,與國內反洗錢要求是否有重大差異,銀行有無針對地域因素設置差異化監測指標。

3、總行與境外機構反洗錢協作情況,特別是境外分支機構執行總行要求的各類反洗錢措施的有效性情況,及總行與境外機構就反洗錢工作的雙向溝通機制。

銀行還須在境內外分支機構與高風險國家(地區)發生交易時,特別關注高風險國家(地區)的名單,名單維護情況及資金來源和去向,涉及高風險國家(地區)的系統監控、人工分析、報告制度等管控措施執行情況。

二、客戶群體風險
銀行在「建立業務+維持業務+退出業務」三階段,應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全生命周期管控。

第一是了解客戶的KYC階段,當名單監控出現命中情形時,銀行須執行判定的工作機制,並對高風險客戶進行強化身分識別,並定期或根據觸發事件及時更新客戶洗錢風險等級,針對風險點採取相應管控措施。

第二是盡職調查的政策和流程更新。當銀行業務或反洗錢法規有重大變更時,銀行須進行反洗錢政策與工作流程的更新,關鍵是每次更新都要由董事會核准;至於針對不同客戶群體及不同獲客渠道,銀行還須注意是否有相應客戶管理控制措施,評估是否已有效覆蓋固有風險點。

第三是客戶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依據反洗錢法規銀行須建立客戶身分資料及交易記錄的保存政策和流程.

第四是合規審查機制,銀行須通過內部審計和外部檢查,找出是否有重大違反法令或銀行政策情形。

三、產品業務風險
1號文對產品業務風險的控制措施有效性分析,主要圍繞交易監控系統、業務風險點管控措施和業務涉及風險事件管控三方面。

在交易監控系統方面,銀行主要是評估模型、閥值等設置是否為有效的控制措施,及針對涉案名單、帳戶買賣等特定情形,是否已採取限制客戶範圍或交易金額、頻率、渠道等措施。

業務風險點的管控措施是銀行須了解業務風險特徵,並採取有針對性的控制措施,以現金風險因素為例,銀行應重點關注存取現金的頻率和金額,與客戶行業特性是否相符,取現合理性解釋等,若涉及跨境風險因素,應重點關注交易真實性、邏輯合理性和商業合理性,資金來源和去向是否涉及高風險國家(地區)等,至於高風險客戶的高風險業務,則應採用EDD(加強型盡職調查)與KYCC(了解你客戶的客戶)的組合拳風控措施。

最後,在業務涉及風險事件的管控措施分析上,先定義銀行所謂的風險事件,包括內部審計發現的風險問題,申報過的可疑交易業務,涉嫌刑事犯罪被司法機關查凍扣和紀檢監察機關調查,以及涉及人行風險提示等,再針對風險事件,評估銀行有無明確的檔案記錄、調查結果或可疑交易說明等,同時還要評估執行風險緩釋措施的有效性。

四、渠道風險
銀行應把關注重點聚焦於有外部第三方參與的反洗錢業務,評估銀行是否已完整獲取真實的上下游交易對手資訊,是否能重現交易實際情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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