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洗錢風險控制有效性評估新規分析(上)


銀行都知道必須定期提交IRA報告(Institutional Risk Assessment,機構洗錢與恐怖融資風險評估),IRA報告除須具備固有風險評估、控制措施有效性評估、剩餘風險評估三項主要內容外,今年1月份人民銀行反洗錢局發布了銀反洗發〔2021〕1號文《法人金融機構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自評估指引》,其中「控制措施有效性評估」內容,要求須包括「反洗錢內部控制的基礎與環境、洗錢風險管理機制有效性、洗錢風險特殊控制措施評價」三大重點。

很明顯,人民銀行認為銀行採取的洗錢風險控制措施越有效,就越能在早期發現並有效降低洗錢風險,一般來說,銀行針對洗錢風險的控制措施有效性,可分為低、中、高三類,並以權重法作為風險評估計算標準,銀行在分配權重時,要注意平衡各項指標對所屬控制措施的影響力,才能確保重要指標被分配到較高權重,這樣才能真正反映出銀行洗錢風險及須加強的反洗錢工作重點所在。

此次1號文要求的控制措施有效性第一個內容「反洗錢內部控制的基礎與環境」,銀行可以理解為須從機構整體層面去審視反洗錢控制措施的有效性為何?並細分為以下六個角度進行說明。

1、董事會與高級管理層對洗錢風險管理的重視程度
如何證明銀行高層對反洗錢工作重視的程度?例如洗錢風險評估的政策、流程、方法論、風險評估結果等,都應由董事會與銀行高管層核准,同時還應設立由行長領導的專責委員會,建立起足以負責督導反洗錢工作的組織架構,促使銀行內部建立完善控制和辨識洗錢風險的機制。

2、評估反洗錢管理機制運轉情況
在人民銀行反洗錢局2018年19號文《法人金融機構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管理指引》中,已經要求銀行須建立不同層次的洗錢風險報告制度,此次1號文則要求銀行須針對洗錢風險報告制度進行評估,以了解銀行本身在例如可疑交易申報數量及趨勢、高風險客戶總數量及新開戶數量等可量化指標。

3、反洗錢管理部門的許可權和資源配置情況
報告中須說明銀行在反洗錢工作上所配置的人力資源、負責人層級,是否具備直接向行長報告的溝通管道等。

4、信息系統建設和數據整合情況
由於銀行反洗錢工作特別依賴IT系統,因此報告中須評估反洗錢部門在信息獲取、整合客戶與交易信息上的IT能力,由IT所構建的信息系統對反洗錢工作成效非常重要。

5、業務條線部門落實反洗錢政策力度
銀行還須評估內部是否已將反洗錢工作納入內部審計和檢查工作的範圍,是否在發現問題後已提出整改意見,是否已建立起相對應的追蹤機制,尤其是針對高風險國家(地區)是否已加強反洗錢內部審計的頻率等。

6、建立培訓機制
銀行對於反洗錢工作是否已針對不同崗位、不同需求建立培訓機制,包含記錄培訓時間、測試、未參加培訓人員的後續培訓追蹤等。

控制措施有效性須包含的第二項內容,是銀行要評估內部洗錢風險管理機制的有效性,其中又可細分為九項重點。首先是銀行須充分了解自身面臨的洗錢風險,若有境外分支機構,則須通過對所在地國家或地區的風險評估,或採用巴塞爾反洗錢指數排名,掌握當地面臨的洗錢上游犯罪特點。

其次是分析銀行在客戶身份識別、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及以客戶為單位的交易監測等反洗錢政策制定情況與風險匹配度。

第三是銀行須從制度層面審視內控制度是否有隨法令更新而及時調整,是否已按2019年銀保監1號令要求,將洗錢風險納入銀行全面風險管理體系,確保反洗錢控制措施已嵌入業務條線。

第四是根據FATF(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40項建議中的第18項要求,集團層面的洗錢風險管理須保持統一,集團內部須共用反洗錢信息;第五是評估反洗錢與業務部門間的溝通機制和信息交流情況;第六是分析銀行在客戶身份識別方面,在持續辨識過程中,有沒有忽略完整的客戶身份識別工作範圍;第七是從大額和可疑交易申報角度,審視模型和指標設置的合理性,並對交易監測標準的量化指標不合理情形進行分析匯總制度;第八是交易記錄保存完整性如何?是否具備調閱便利性;最後一個重點是銀行是否已建立反洗錢名單篩查機制的有效性,若監控名單採用模糊比對,比如文字順序顛倒、使用別名、名字縮寫等,則應記載模糊比對測試的數據基礎,確保在有效性和有效率性之間取得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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