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面對洗錢低風險客戶管控分析


對銀行來說,雖然洗錢低風險客戶不是反洗錢工作重點,但因為低風險客戶的總量大,銀行也不能忽略當中KYC(客戶身分識別)及大額交易或可疑交易監控措施。

按照銀發〔2013〕2號文《金融機構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評估及客戶分類管理指引》,銀行對風險程度顯著較低、預估能有效控制洗錢風險的客戶,可以直接定級為低風險客戶;但如果客戶在相同金融機構的金融資產淨值超過一定限額,原則上自然人客戶為人民幣20萬元,非自然人客戶為人民幣50萬元,或是該客戶涉及可疑報告、客戶為非居民等情形,銀行就必須逐一對比各項洗錢風險要素並進行風險評估,只要不具備洗錢高風險特徵,還是可以直接定級為低風險客戶。

銀行面對洗錢低風險客戶的反洗錢工作有以下重點值得銀行注意:

1、可不識別客戶身分或受益所有人的情形
根據人民銀行令〔2007〕第2號令《金融機構客戶身分識別和客戶身分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金融服務、無卡無折服務及現金存取服務,銀行可不採取KYC措施。

銀發〔2017〕235號文《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加強反洗錢客戶身分識別有關工作的通知》規定,銀行客戶為各級黨的機關、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軍事機關等政府機關或政府間國際組織、外國政府駐華使領館及辦事處等機構或組織,銀行都無須識別受益所有人。

2、可採取簡化KYC的情形
根據上述2號文規定,銀行對低風險客戶,在風險可控前提下可適當採取簡化KYC及其他風險控制措施,比如可以先建立業務關係後再核實客戶實際受益人或實際控制人身分,或適當延長客戶身分資料的更新周期等。

銀行在為公司開戶過程中,往往會遇到客戶是央企、國企或上市公司,這類公司的股權結構通常較為複雜,員工人數又眾多,對開戶的時間要求較高;另一方面,這些公司還可能會有一人擔任集團內多家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情況,或是法定代表人常駐於外省市,造成銀行取得法定代表人身分證件及向法定代表人核實開戶意願的困難度大增。

還常發生同一位財務人員代理集團內多家公司開立帳戶,又無法出具每家公司的員工證明,或是受益所有人身分證明取得困難;當客戶的公司規模大,當地招商部門給予辦公室免租金優惠時,也會造成該公司開戶時無法取得辦公經營地址的租賃合同,或是建築公司因為在當地施工,需要異地開戶以收取工程款,在當地卻無固定辦公地址等實際情況。

由於這類公司的洗錢風險較低,經客戶風險等級評價後一般都是低風險客戶,銀行對於這類客戶其實可通過內部跨部門討論後,確認出低風險客戶名單範圍,對名單範圍內的客戶申請開戶,只要收集到必要開戶資料後即可先行開戶,其他資料可等待開戶後一定期限內再行取得,部分資料或資訊也可採取其他可替代措施,舉例來說,對免租金無辦公經營地址租賃合同的情形,銀行除採取在辦公經營地址現場拍照等措施外,還可請客戶提供裝修合同等輔助材料,若是建築公司因異地施工而須開立銀行帳戶,則銀行可到建設地點實地查訪、核實施工合同,並對帳戶交易類型進行適當限制以降低風險。

3、低風險客戶的可疑交易監控及分析
中國人民銀行令〔2016〕第3號文《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規定,若交易的一方為各級黨的機關、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軍事機關、人民政協機關和人民解放軍、武警部隊,但不包含其下屬的各類企事業單位,如果未發現交易或行為可疑,則金融機構可以不進行報告。

如果客戶是低風險客戶,而交易對手又是上述情形,則可以直接利用技術手段予以篩除。除以上情形外,對其他的可疑交易,銀行不能採取技術排除手段。另在風險可控情況下,銀行面對低風險客戶,可允許工作人員合理推測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質,不需收集相關證據的材料。

所以,銀行對洗錢低風險客戶的應對之道,是應主動在客戶身分識別上採取簡化措施,在可疑交易監控及分析上不能採取過於簡化的措施,尤其是對其交易不能採取技術排除手段,仍應使用可疑交易監控模型進行監控,並對異常交易進行分析及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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