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域環境的洗錢風險自評估重點


反洗錢工作的核心精神「風險為本」,是指銀行須了解自身面臨的洗錢風險,且對不同客戶、不同業務採取靈活多樣且行之有效的洗錢風險控制與監測措施。

在銀反洗發〔2021〕1號文《法人金融機構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自評估指引》中,要求銀行的洗錢風險自評估須包括固有風險評估、控制措施有效性評估、剩餘風險評估三大部分,之前兩周專欄已分析「控制措施有效性評估」,本篇專欄則重點解析「固有風險」評估中的「地域環境」風險。

銀行在評估地域環境的洗錢固有風險時,應全面考慮經營場所覆蓋的地域,並分別評估境內各地區和境外各司法管轄區的地域風險。根據沃爾夫斯堡規則建議,地域風險的評估權重可設定在20%~30%,同時對各地域的固有風險評估可考慮以下因素:

一、當地洗錢、恐怖融資與洗錢上游犯罪形勢
銀行應先掌握本行面對的高風險國家(地區)名單,其中包括FATF(反洗錢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發布和更新的黑、灰名單,同時要注意2021年2月FATF公布了朝鮮和伊朗兩個洗錢高風險國家,和開曼、巴拿馬等19個須加強監控洗錢風險的國家或地區,並鼓勵FATF成員在進行洗錢風險分析、劃分客戶洗錢風險等級時,將灰名單內的國家或地區列入考慮因素。

其次,銀行還應小心類似避稅型離岸金融中心國家或地區的洗錢地域風險,特別是像薩摩亞、塞席爾、美屬維爾京等由歐盟理事會最新發布的稅務不合作名單。

銀行還須留意代理行可能帶來的洗錢風險,當銀行與某些國家或地區金融機構建立業務關係時,對銀行自身的風險評估就可能會產生影響。

一般而言,代理行風險評分=代理行的風險分數總和/代理行總數(例如代理行位於高風險國家或地區,則風險給分為5分,若是中風險為3分,低風險是1分)。舉例來說,代理行共有十家,其中兩家涉及高風險國家或地區(比例為20%),三家涉及中風險國家或地區(比例為30%),五家涉及低風險國家或地區(比例為50%),那代理行的洗錢風險評分=(2×5+3×3+5×1)/10=2.4或按比例計算為(20%×5+30%×3+50%×1)=2.4。

銀行最後還須考慮客戶的居住地或經營地本身的洗錢風險,這部分對銀行的地域風險也有影響。和上述代理行的風險評分邏輯相同,客戶居住地或經營地風險評分=所有客戶居住地或經營地風險分數總和/客戶總數,與此同時銀行要注意須按個人客戶和對公客戶分別進行評分。

二、涉及該地區刑事查詢、凍結、扣劃或接受監察、公安機關查詢、凍結、扣劃
刑事查凍扣的案件數量顯示了該地區銀行客戶從事洗錢的可能性,數量越多,自然就必須提高銀行洗錢固有風險。

三、銀行本身上報涉及當地一般和重點可疑交易數量
可疑交易上報的件數顯示該地區銀行客戶從事洗錢的可能性,如果客戶進行越多可疑交易,那就越會提高銀行的洗錢固有風險。鑒於銀行可能採取防禦性申報策略,導致申報可疑交易件數偏高,因此在設定權重時,銀行可考慮設定為偏低的權重。

可疑交易申報評分=評估期內各月份可疑交易申報評分總和/月份總數,其中涉及每月申報數量、風險評分和風險區間三項重要指標,例如風險評分1分、3分、5分分別對應低風險、中風險和高風險,當月申報一定數量區間的可疑交易進行分類,對應前述風險評分。

四、銀行本身在當地經營情況
銀行面臨的洗錢固有地域風險,可能會因客戶進出較高風險國家和地區,或因交易金額、交易筆數較高,導致銀行的洗錢風險升高,因此須考慮分配給較高的風險權重,要注意的是,上述客戶也須按個人和對公兩類客戶分別評估。

具體評估方法分為「交易金額風險評分」和「交易筆數風險評分」兩大類,和上述代理行風險評分類似,交易金額風險評分=所有交易金額的風險分數總和/總交易金額;而交易筆數風險評分=所有交易筆數的風險分數總合/總交易筆數。

銀行要注意,洗錢風險評估中的固有風險評估,常以權重法作為基礎進行定量評估,同時結合定性分析方法來計量風險所在,本文內容中的各項指標可能會隨銀行面臨的內在與外在風險變化而有所調整,如此才能實現洗錢風險的動態管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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