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證券法五大改革重點
大陸證券法制定迄今已21年,其間經過三次部分條款修正和一次全面性修訂;此次修訂是時隔14年後的第二次,從2015年4月一讀、歷時四年多經四次審議,終於12月28日獲13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5次會議審議通過,並自今(2020)年3月1日起實施。修改後的證券法計有總則、證券發行及證券交易、信息披露等14個章節226條法令,與現行證券法相較,新增了信息披露和投資者保護專章;新法除明確規定證券相關從業人員不得直接或以化名方式參與股票交易或接受股票贈與外,全面推廣註册制、加大證券違法成本及明確證券法必要的境外適用效力也是投資人應聚焦注意的改革重點。
一、設立投資者保護專章 強化投資者保護
早在新證券法審議通過前的12月27日,央行、證監會、銀保監會及全國股轉系統就相繼發布了和投資者保護息息相關的四項新規;人行為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限制了金融機構的強勢地位,規定金融機構不得利用技術手段、優勢地位,強制或變相強制消費者接受金融產品或服務,暴力催收也同時被納入規範。
銀保監會規範的是現金管理類理財槓桿水平不得超過120%,並加強投資組合的久期管理;證監會發布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流動性實施支持管理規定,全國股轉公司則發布新三板的七大制度改革,優化投資者適當性的持續性管理。而今新證券法立法又設立了投資人保護專章,除要求上市公司不得利用復牌停牌損害投資人權益外,也同時完善了證券民事訴訟的內容;投資者保護機構可以支持投資者集體訴訟、提起代表訴訟。

也就是說,依證監會規定設立的投資者保護機構只要接受50名以上投資者委託即可作為代表人參加訴訟;凸顯了此次證券法修改特別注重投資人保護的重要性、尤其是中小投資者的權益保護。另還設有普通投資者與證券公司的強制調節制度,明確了先行賠付、證券糾紛調解等法律地位;普通投資者若與證券公司發生證券業務糾紛、提出調解請求,證券公司不得拒絕。
二、信息披露專專章要求義務人公平揭露信息
按註冊制以信息披露為核心之要求,信息披露專章規定證券發行文件必須充分披露,並同時強化了發行人董監及高階管理人員對簽署證券發行文件及書面審核發行文件的相關責任;要及時、公平披露信息,且所披露信息必須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未按規定報送相關報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義務者責令改正、給予警告處分並處以最高人民幣1,000萬元罰款。
發行人報送的證券發行申請文件,應充分披露投資者作出價值判斷和投資決策時所必須的信息,內容應真實、準確、完整;另亦明確了投資者的適當性管理,要求證券公司向投資者銷售證券及提供服務時,應按規定充分瞭解投資者基本情況、財產狀況、金融資產狀況、投資知識和經驗、專業能力等相關信息,如實說明證券、服務等重要內容,充分揭露風險,所銷售、提供的證券或服務必須與投資者狀況相匹配。
三、全面推行證券發行註册制
2015年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授權國務院在實施股票發行註冊制改革中調整適用證券法有關規定的決定;2018年2月人大常委會又將上述授權期限延長至2020年2月29日,修訂後3月1日生效的證券法剛好可以做到註冊制全面施行的無縫接軌。
這一次的證券法修訂更加明確要開始全面推行註冊制。
去(2019)年實施的科創板試點註冊制證明了投資人對註冊制已有較高的接受度,因此這一次的證券法修訂更加明確要開始全面推行註冊制。除將發行股票應具持續盈利能力要求改為具有持續經營能力外,也大幅簡化了公司債券的發行條件;另在證券發行程序上亦取消了發行審核委員會制度,今後按國務院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證券交易所即可審核公開發行證券的申請。
但誠如證監會法律部主任程合紅所說的,註冊制的推進必須分步到位,不同的板塊、不同的證券品種需要分步實施;推行註冊制證監會會按照中央要求,在法律授權下充分考慮市場實際狀況、考慮市場承受能力,分步穩妥推進,不可能一蹴而就。
四、大幅提高違法行為成本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經濟法室副主任王翔表示,此次修改的證券法針對法律責任著墨甚多、共有44個條款,不僅針對市場詬病的處罰偏低進行了改善,也加大了對違法行為的行政責任,且在沒收違法所得的基礎上給予了更大金額的罰款。
在內線交易懲處方面,新法擴大了內線交易知情人範圍、增加了操縱市場行為的列舉,內線交易或利用非法手段獲取內線信息從事內線交易者,均責令依法處分非法持有證券、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另還規範了發行人、市場中介等主體的行為,規範了發行、交易、退市等各個環節,不僅加強了市場監管,也加大了對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

發行人在公告的證券發行文件中若有隱瞞重要事實或編造重大虛假內容,尚未發行證券的處以200萬元以上、2,000萬以下罰款;已發行證券的則處以非法募資資金百分之十以上或一倍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負直接責任人員則處以100萬以上、1,000萬以下罰款。
市場交易方面,不僅強化了證券實名制要求,也規範了程序化交易、規範了停復牌行為;另值得注意的是,2005年證券法修改時增加了市場禁入規定,違反法律、違反行政法規和證監會規定且情節嚴重者一定期限甚至終身不得從事證券業務、不得擔任上市公司董監事;而這次的新法修定則進一步擴大範圍,不但不能當上市公司高管、不能從事證券業務,更且也不能進行證券交易。
五、證券法必要的長臂管轄條款
滬港通、深港通、債券通開通,加上大陸資本市場日漸對外開放與全面自由化後,跨境資本和資金流動勢必愈加頻繁,與境外資本市場的聯繫也會愈來愈緊密;為避免跨境違法違規行為發生,本次修訂明確了證券法的域外適用效力。舉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證券發行和交易活動,有擾亂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市場秩序、損害境內投資者合法權益者,均依本法有關規定處理並追究法律責任。
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將域外適用效力稱為「長臂管轄條款」、雖遠必罰,在現行大陸法律體系中,除刑法外,其他法律基本上對域外主體都不適用;此次證券法修訂明確了域外適用效力,不僅可強化監管機構對違法者執行境外財產跨境追索能力,也能大大減少過去部分上市公司透過境外隱匿資產或境外虛假資產,影響境內市場秩序等情事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