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中歐投資協定》市場准入 展望中國對外開放新格局
中歐協定談判成果主要包括市場准入承諾、公平競爭規則、可持續發展議題、爭端解決機制四方面內容。中方在包括服務業和非服務業在內的所有行業以負面清單形式作出承諾,實現與《外商投資法》確立的「准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模式」全面對接。
繼2020年11月15日包括中日韓在內的15個亞太國家正式簽署《區域全面經濟夥伴關係協定》(RCEP)後;2020年11月20日,中國國家主席習近平以視頻方式出席亞太經合組織第27次領導人非正式會議時宣布,中方將積極考慮加入全面與進步跨太平洋夥伴關係協定(CPTPP)。
2020年12月30日,中歐領導人共同宣布如期完成中歐投資協定(Comprehensive Agreement on Investment,以下簡稱「中歐協定」)談判。在充滿不確定性的2020年,中歐投資協定達成體現了中國推進高水準對外開放的決心和信心,為全球自由貿易和多邊主義注入了新動力。
中歐協定談判成果主要包括市場准入承諾、公平競爭規則、可持續發展議題、爭端解決機制四方面內容。中方在包括服務業和非服務業在內的所有行業以負面清單形式作出承諾,實現與《外商投資法》確立的「准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模式」全面對接,從電信、互聯網、醫療等領域的進一步開放即可見一斑:
(一)電信、雲服務:中國將取消雲服務領域的外商投資限制,允許外資股比不超過50%的中外合資企業在華經營雲服務。
根據《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20年版)》,對於「電信公司」,中國允許外商投資的電信業務「僅限於中國入世承諾開放的電信業務」,且「增值電信業務的外資股比不超過50%(電子商務、國內多方通信、存儲轉發類、呼叫中心除外),基礎電信業務須由中方控股(且經營者須為依法設立的專門從事基礎電信業務的公司)」。鑒於中國入世承諾開放的電信業務並不包括雲服務商業運營所涉及的四類增值電信業務,因此雲服務為禁止外商投資的領域。
(二)電腦服務:中國將對電腦服務做出市場准入承諾,並將納入「技術中立」條款,確保對增值電信業務施加的外資股比限制,不得影響通過互聯網提供的金融、物流、醫療等領域的外資政策。
在中國《互聯網資訊服務管理辦法》等有關電信行業現行法律框架下,凡是以營利為目的、通過互聯網提供「資訊」的服務均需要獲得增值電信業務牌照(即ICP證)。目前,外資持股超過50%的外商投資企業無法獲得ICP證。鑒於「資訊」這一概念範圍寬泛、缺乏明確的定義,現有的監管要求導致在某些已經取消了外商投資限制的服務行業,僅僅由於該服務通過互聯網提供而受到ICP證的限制,使得外資企業無法真正進入相關市場。因此,中歐協定中與「技術中立」有關的承諾可能消除已承諾開放領域存在的隱性市場壁壘,為外國企業帶來切實的市場准入機會,值得所有基於互聯網提供有關服務的外資企業重點關注。
(三)醫療健康行業:中國將允許在北京、上海、天津、廣州、深圳等城市設立外商獨資醫院。
根據《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商務部關於開展設立外資獨資醫院試點工作的通知》(國衛醫函〔2014〕244號),自2014年7月25日起,中國已經允許境外投資者通過新設或併購的方式在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江蘇省、福建省、廣東省、海南省設立外資獨資醫院。因此,中國在中歐投資協定中做出的這一市場開放承諾在何種程度上突破了現有限制,需要結合協定文本以及國內執行措施進一步評估。
歐盟方面,協定需要提交歐盟理事會和歐盟議會批准,無需歐盟所有成員國各自批准。因此,中歐協定有望在較短的時間內簽署和生效。總體而言,中國在中歐協定中做出的市場准入承諾,不僅涉及在新領域、新部門取消對外商投資的顯性限制(如外資股比要求等),更重要的是可能對既有已開放的領域消除外資運營面臨的隱性市場壁壘(即「准入後國民待遇」)。在這個意義上,中歐協定的全面執行將為中國深化改革、擴大開放、構建開放型經濟和「雙迴圈」格局提增強動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