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預扣預繳方法分析
自2021年1月1日起,對上一完整納稅年度內每月均在同一企業預扣預繳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且全年工資薪金收入不超過人民幣(下同)6萬元的居民個人,預扣預繳本年度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時,累計減除費用可自1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6萬元計算扣除。
實務中,對於大多數低收入人群,因其各月間收入波動較大或者前高後低等原因,雖然全年來看不用繳稅,但年度中間無法判斷全年所得情況而預扣預繳了個人所得稅,年度終了時需辦理匯算清繳申請退稅。
為盡可能使大多數人在預扣預繳環節就精準預繳稅款,減輕其稅收負擔,自實施新個人所得稅法以來,國家稅務總局陸續發布了個人所得稅預扣預繳辦法的相關文件,逐步優化了預扣預繳方法。
一、累計預扣法
根據2019年1月1日實施的《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1號),企業向居民個人支付工資薪金所得時,應按照累計預扣法計算預扣稅款,並按月辦理扣繳申報。累計預扣法下,本期應預扣預繳稅額的計算公式如下:
本期應預扣預繳稅額=(累計預扣預繳應納稅所得額×預扣率-速算扣除數)-累計減免稅額-累計已預扣預繳稅額
累計預扣預繳應納稅所得額=累計收入-累計免稅收入-累計減除費用-累計專項扣除-累計專項附加扣除-累計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計減除費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個人當年截至本月在本企業的任職受雇月份數計算。
本期應預扣預繳稅額餘額為負值時,暫不退稅。當納稅年度終了後餘額仍為負值時,可通過年度匯算清繳申請退稅。
二、年度中間首次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個人所得稅預扣預繳方法
為減輕年度中間首次入職人員預扣預繳階段的稅收負擔,國家稅務總局於2020年7月28日發布13號公告《關於完善調整部分納稅人個人所得稅預扣預繳方法的公告》,自2020年7月1日起,對一個納稅年度內首次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居民個人,企業在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時,可扣除從1月份開始計算的累計減除費用(5,000元/月)。
其中:首次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居民個人,是指自納稅年度首月起至新入職時,沒有取得過工資薪金所得的居民個人。在入職新單位前取得過工資薪金所得的,則不包括在內。
例如:A先生於2020年9月份進入甲公司工作(2020年1至8月份無工作),公司發放9月份工資、計算當期個人所得稅時,可減除費用45,000元(9個月×5,000元/月)。
在2020年7月1日前,上述情形,公司計繳個人所得稅時,只能扣除5,000元(1個月×5,000元/月)的減除費用。
三、年度工資薪金收入不超過6萬元的個人所得稅預扣預繳方法
為簡便優化低收入人群個人所得稅預扣預繳方法,國家稅務總局於2020年12月4日發布19號公告《關於進一步簡便優化部分納稅人個人所得稅預扣預繳方法的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居民個人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
(1)上一納稅年度1至12月均在同一單位任職且預扣預繳申報了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
(2)上一納稅年度1至12月的累計工資薪金收入(包括全年一次性獎金等各類工資薪金所得,且不扣減任何費用及免稅收入)不超過6萬元;
(3)本納稅年度自1月起,仍在該單位任職受雇並取得工資薪金所得。
企業在預扣預繳本年度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時,累計減除費用可自1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6萬元計算扣除。即:在個人累計收入不超過6萬元的月份,暫不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在其累計收入超過6萬元的當月及年內後續月份,再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至於符合條件的個人是否選擇適用19號公告,企業需在當年1月份稅款扣繳申報前與個人進行確認。
例如:B先生為乙公司員工,2020年1至12月在乙公司取得工資薪金50,000元,公司為其按月辦理扣繳申報。2021年,乙公司1月給其發放10,000元工資,2至12月每月發放4,000元工資。在不考慮「三險一金」等各項扣除情況下,之前,B先生1月需預繳個稅(10,000-5,000)×3%=150元,其他月份無需預繳個稅;全年度來看,因其年收入不足6萬元,通過匯算清繳可退稅150元。而根據19號公告規定,B先生自1月份起即可直接扣除全年累計減除費用6萬元而無需預繳稅款,年度終了也無需辦理匯算清繳。
需注意的是,上述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預扣預繳方法,僅適用居民個人,對於非居民個人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5,000元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適用月度個人所得稅稅率表計算應納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