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偶然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分析
2018年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後,取消了原稅法中列舉應稅所得最後一項兜底條款「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徵稅的其他所得」,按照原稅法「其他所得」項目徵稅的有關政策文件,有些屬於偶然所得。本文歸納整理了目前按「偶然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的項目。
「偶然所得」是指個人得獎、中獎、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質的所得。2018年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後,取消了原稅法中列舉應稅所得最後一項「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徵稅的其他所得」,按照原稅法「其他所得」項目徵稅的有關政策文件,有些屬於偶然所得,在《關於個人取得有關收入適用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項目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4號)進行相應調整。
一、徵收規定
偶然所得,以每次取得該項收入為一次,原則上以個人所得全額進行申請繳稅,適用稅率仍為20%,與原「其他所得」稅率保持一致,納稅人的稅負保持不變。
個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所得為實物的,應當按照取得的憑證上所註明的價格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價格明顯偏低或無憑證的,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為有價證券的,根據票面價格和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為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的,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
二、經過歸納整理,截至目前「偶然所得」歸類如下:
(一)得獎類
個人因在各行各業做出突出貢獻而從省級以下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取得的一次性獎勵收入,不論其獎金來源於何處,均不屬於稅法所規定的免稅範疇,應按「偶然所得」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
(二)中獎類
1、企業對累積消費達到一定額度的顧客,給予額外抽獎機會,個人的抽獎所得。
2、個人參加有獎儲蓄取得的各種形式的中獎所得,屬於機遇性的所得,應按照個人所得稅法中「偶然所得」應稅項目的規定徵收個人所得稅。
3、個人取得單張有獎發票獎金所得不超過800元(含800元,人民幣,下同)的,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個人取得單張有獎發票獎金所得超過800元的,應按照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偶然所得」目徵收個人所得稅。
4、還有一種容易忽略的情況,如商場開業鼓勵消費抽獎活動,中獎獲得的如果是實物使用權獎勵,依據國稅函【1999】549號規定,消費者取得了實物的使用權,可以運用該使用權獲取收入或節省費用,使用權實質上是實物形態所得的表現形式。個人取得的實物所得含取得所有權和使用權的所得。因此,可以認定消費者取得住房、汽車的免費使用權,不管是自用或出租,已經取得了實物形式的所得,應按照「偶然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提供住房、汽車的企業代扣代繳。
(三)中彩類
1、對個人購買社會福利有獎募捐獎券一次中獎收入不超過10,000元的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對一次中獎收入超過10,000元的,應按稅法規定全額徵稅。
2、個人購買體育彩票的中獎收入屬於偶然所得,應全額依20%的稅率徵收個人所得稅。自1998年4月1日起,為了動員社會自主和發展國家體育事業,凡一次中獎收入不超過10,000元的,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超過10,000元的,應按稅法規定全額徵收個人所得稅。
3、居民個人在境外取得博彩所得。
(四)其他類
1、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包括網路紅包),由企業代扣代繳。個人之間派發的現金網路紅包,不屬於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應稅所得,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2、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作為偶然所得。
但是企業贈送的具有價格折扣或折讓性質的消費券、代金券、抵用券、優惠券等禮品除外, 例如企業在向個人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的同時給予贈品,通信企業對個人購買手機贈話費、入網費,或者購話費贈手機等;企業對累積消費達到一定額度的個人按消費積分回饋禮品。上述情形不徵收個稅。
3、個人為單位或他人提供擔保獲得報酬。
4、企業向個人支付的不競爭款項,屬於個人因偶然因素取得的一次性所得。
5、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他人的(不包括贈與直系親屬和贍養義務人及撫養義務人),受贈人因無償受贈房屋取得的受贈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