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曼和BVI新法對台商海外公司的影響
在歐盟壓力下,開曼、BVI、百慕達等避稅天堂紛紛要求國際公司在地經營,或取得第三地稅務居民身份證明,否則將導致罰款、稅務信息被交換到母公司或最終受益人所在地,甚至註銷公司。不論是在當地還是第三地經營,實質都是要求所有公司誠實納稅。
開曼和BVI同時出台法案,要求所有公司要麼提供第三地稅務居民身份要麼在本地實質經營,台商的境外公司之前可以「正大光明避稅」的時代已經過去。
歐盟黑名單的由來
2017年末歐盟公布了一份免稅天堂黑名單—「稅務不合作司法管轄區名單」,其中含有一份灰名單( 接受觀察的國家/ 地區),灰名單隨時可能被列入黑名單。2018年一年之內兩份名單幾經更迭,現在仍有包括薩摩亞在內的五個地區被列入黑名單,大家熟悉的開曼、BVI、香港、澳門、台灣、巴拿馬等63個國家/地區位列灰名單。歐盟認為名單上這些地方成立的公司,往往只具有公司的形式,即屬於紙上公司並無實質經營,其已成為逃避納稅的工具,有害於全球反避稅的行動,因此對黑名單可能採取包括金融限制在內的一些制裁措施。
開曼和BVI的響應
為避免被挪入黑名單,因應歐盟反避稅規定, 在2018年底, 開曼出台了《國際稅務合作(經濟實質)法(2018)》,BVI出台了《經濟實質(公司和有限合夥企業)法(2018)》,並且都於2019年1月1日生效。台商在兩地成立的所有公司全部囊括在內,將面臨兩個選擇,要麼在當地實質經營,要麼取得第三地稅務居民身份。要證明在當地實質經營,需要滿足一系列嚴苛的條件,比如在當地租賃辦公室,有員工在當地辦公,在當地發生足夠的費用等,開曼更是要求董事必須去當地開會。這些要求完全違背設立海外公司的初衷。
除了開曼和BVI,還有百慕達和根西島也都出台了類似經濟實質法案,其他灰名單國家/地區也可能跟進。
對台商海外公司的影響
如果做不到在當地實質經營,或者取得第三地稅務居民身份,台商的這些海外公司面臨的不僅僅是罰款,公司信息還可能會被交換回母公司或最終受益人所在地,更為嚴重的是公司可能會被註銷。即使沒有被註銷,那些不符合開曼和BVI規定的公司,能否每年按時向銀行提交資信證明,滿足銀行帳戶的正常運轉,也存在巨大的疑慮。作為銀行,在目前全球反洗錢大環境下,在審查海外公司資質時將更加謹慎,是否取得代理人的證明書就算完備?像開曼和BVI這樣明確提出企業要有居民身份的地方,銀行是否也應該要求海外公司提供稅務居
民的證明文件?銀行帳戶通不過審核以致停用,公司沒註銷也等同於註銷。
對於非上市公司,最壞不過公司停擺,業務不做,資金不流動,還可以換個地方註冊新公司繼續開展業務。但對於上市公司而言,無法消極應對,那些註冊在開曼或百慕達的F股公司,必須採取積極措施,讓公司合法存續下去,銀行帳戶正常運轉。
取得第三地稅務居民證明
BVI群島或開曼群島,面積沒有台北市大,人口也只有幾萬人,幾十萬離岸公司要實現在地經營幾乎不可能,台商的那些離岸公司勢必要取得第三地稅務居民身份。台灣的《實際管理處所適用辦法》雖然已經立法通過,但尚未實施,台商目前還不能以海外公司的實際管理處所(PEM)在台灣為由申請成為台灣的稅務居民。大陸《企業所得稅法》也有類似規定,「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為中國的居民企業,但實務中稅務總局只出台了針對中資控股的外國企業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判斷標準,台商控股的外國企業無法取得大陸的稅務居民身份。如果台商向大陸稅務局申明其外國公司確實在大陸經營管理,稅務局也只會視其為大陸的分支機構,仍然按非居民管理。外國公司可以很方便的在香港註冊為「非香港公司」並取得香港的稅籍編號(TIN),但要取得香港稅務居民身分證明還必須要在香港有實質經營行為。
總之,留給台商的第三地稅務居民的選項也不多。
結語
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和G20在2015年即發布「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BEPS)報告,開啟了一輪大規模的全球合作反避稅行動,其中第五項行動就是要考慮透明度與經濟實質的影響,歐盟的訴求與BEPS一致,再配合CRS行動,避稅天堂已經被逼入死角,利用海外公司避稅已越來越不可行,在全球共同反洗錢背景下利用海外公司的銀行帳戶進行資金調配也越來越困難。據實繳稅、信息透明化成為必然趨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