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個人所得稅法變化解析
全民關注的個稅改革於2018年8月31日獲得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除境內、境外人員每月起徵點統一調整為RMB 5,000元外,重點需要關注的是外籍人員認定居民納稅人的時間標準由一年縮短為累計滿183天以及首次設立反避稅條款,將對台籍人員在大陸境內的申報納稅義務帶來重大影響。
2018年8月3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了關於修改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此次稅收改革主要在於「小綜合」+「多扣除」,計徵方式將過去的分類計徵轉變為部分綜合,將工資薪金、勞動報酬、稿酬和特許權使用費等四項收入納入綜合所得。新法變化詳細解析如下:
一、重新定義居民納稅義務人
新法規定在大陸有住所,或無住所而一個自然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滿183天的個人,為居民納稅義務人。由原來的居住滿一年(一次離境不超過30天累計不超過90天,不扣減在華天數)改為183天,台籍人員認定大陸居民納稅人的時間標準較舊法有所縮短,意味著台籍人員從大陸境外取得的所得將「提前」在大陸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關於在華無住所的個人如何計算在華居住滿五年問題的通知》(財稅【1995】98號)規定:「個人在中國境內居住滿五年後,如該個人在第六年起以後的某一納稅年度內在境內居住不足90天,可以按個稅法實施條例第7條的規定確定納稅義務,並從再次居住滿一年的年度起重新計算五年期限。」假設上述規定在新法實施後繼續有效,結合新法居住滿183天的規定,可做推論如下表,實際如何徵稅還要看後續出台新實施條例及相關政策。
舊法實施條例第6條對已成為大陸居民納稅人的台籍人員規定了「五年例外規則」,即五年內取得的境外所得境外支付部分可免除在大陸繳納個稅,由於新法實施條例及相關細則尚未出台,故目前還難以判斷台籍人員未來是否可以享受「五年例外規則」。
由於大陸、台灣尚未簽署相關稅收協定,大陸稅務機關很難取得台籍人員的境外所得,雖然部分台籍人員已被認定為大陸稅收居民納稅人,但實務中對其境外所得在大陸納稅存在一定難度。需要注意的是,若台籍人員屬於境外上市公司股東或高管,大陸稅務機關可通過公開管道獲得其境外所得資訊,則其境外所得在大陸徵稅的可能性則大大增加。
二、 上調起徵點、設綜合所得
新法不再區分境內外居民,將月度起徵點統一調整到5,000元(人民幣,下同)。將工資薪金、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作為綜合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乘以80%為收入額,稿酬所得的收入額按56%(=80%×70%)計入,再與工資薪金一起合併計算個人所得稅。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仍然採用比例稅率,稅率為20%。上述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計算個人所得稅,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繳稅款。
新法刪除了舊法中不明確的「其他所得」項目。
三、 增加專項附加扣除
舊法允許扣除按照國家規定的範圍和標準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新法在此基礎上增加專項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贍養老人等支出。子女教育是定額扣除義務教育階段支出還是按子女數每人一定扣除額,住房利息對房產套數是否有限制,老人有幾個子女的如何分攤扣除額,以及申報附加扣除需要提供哪些資料都尚不明確,附加扣除具體範圍、標準和實施步驟待國務院確定。
實施專項附加扣除是大陸徵收個人所得稅以來一次全新嘗試,對納稅人納稅申報和稅務機關的徵收管理、資訊系統傳遞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具體執行時,可能是對專附加扣除採用定額標準或設置一定限額。另外隨著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水準逐步提高,專項附加扣除範圍和標準也應將隨之調整。
四、 擴大低稅率級距
新法仍採用3%到45%的七級超額累進稅率,其中綜合所得適用稅率擴大了3%、10%、20%三檔低稅率的級距,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額減除60,000元以及專項扣除。新法對中低收入者有較明顯的減稅效果。
年終獎金是否可以繼續享受原來優惠稅率尚未明確。
舉例說明如下:
張先生的2018年10月應發工資為33,000元,假定扣繳社保和公積金為3,465元。
按照新法,10月份應扣繳的個人所得稅為
(33,000-3,465-5,000)×20%-1,410
=24,535×20%-1410
=3,497(元)
按照舊法計算,應扣繳的個稅為:
(33,000-3,465-3,500)×25%-1,005
=5,503.75元。
新法較舊法可以少繳納個稅
5,503.75-3,497=2,006.75元。
2019年再增加子女教育、繼續教育、住房貸款利息等附加扣除,減稅效果則更加明顯。
五、居民個人增加匯算清繳
居民個人應當在取得綜合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辦理匯算清繳。按年計算個稅的適用稅率,也有利於避免月收入波動(如季度獎金等)導致個人多繳稅。
非居民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繳稅款,不辦理匯算清繳。
台籍人員如果一個納稅年度住滿183天,作為居民納稅義務人,可以適用綜合所得申報,享受附加扣除。台籍人員原先的洗理費、搬遷費、子女語言教育費、住房補貼等優惠政策是否繼續執行待明確。
六、增加反避稅條款
新法首次設立反避稅條款,為稅務機關稽查個人反避稅提供有力法律依據。對於存在避稅情形的,稅務機關有權調整,補繳稅款並加徵利息。避稅情形主要包括:(一)個人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減少應納稅額;(二)個人實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而獲取不當稅收利益;(三)居民個人控制的,設立在實際稅負明顯偏低的國家(地區)的企業,無合理經營需要,對應當歸屬於居民個人的利潤不作分配或者減少分配。第3項就是我們常說的受控外國公司(CFC)的情形,即一個台灣人如果成為了大陸居民納稅人,其控制的BVI、薩摩亞等外國公司取得收入但不分配利潤,大陸稅務局對此有徵稅權。個人CFC的具體實施辦法尚未出台。
個人反避稅條款的引入將有力打擊個人通過不具合理商業目的的關聯方交易、離岸架構及其他特殊安排逃避納稅義務。另外2018年9月大陸首次與其他部分國家交換CRS資訊,提醒高淨值人員需做好稅務合規性安排,避免稅務風險。
七、政府部門協作
新法規定,公安、人民銀行、金融監督管理等相關部門應當協助稅務機關確認納稅人的身份、金融帳戶資訊。教育、衛生、醫療保障、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公安、人民銀行、金融監督管理等相關部門應當向稅務機關提供納稅人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住房租金、贍養老人等專項附加扣除資訊。
個人轉讓不動產的和股權的,登記機關應當查驗該交易相關的個人所得稅的完稅憑證。稅務機關應當根據不動產登記等相關資訊核驗應繳的個人所得稅。
八、實施時間
新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實行,對納稅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後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按5,000元扣除額及綜合所得稅率表執行,無論屬於哪個月的勞動所得,都按照新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