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帳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標準」對台商的影響
大陸首次對外交換非居民金融帳戶涉稅信息的時間是2018年9月,目前由於台灣尚未簽署CRS,大陸國家稅務總局暫時還不會與台灣交換台灣居民在大陸的金融帳戶信息。
2014年7月,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簡 稱「OECD」)發佈了《金融帳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標準》(Standard for Automatic Exchange of Financial Account Information in Tax Matters,簡稱「AEOI」),其核心內容即為統一報告標準(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簡稱「CRS」),俗稱全球版肥咖條款。
大陸國家稅務總局於2016年10月14日發佈了《非居民金融帳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為CRS在大陸的落地文件,提出從2017年1月1日起,大陸境內金融機構將按統一標準及程序,識別並收集相關帳戶信息,由國家稅務總局定期與其他國家(地區)稅務主管當局自動交換信息,以打擊利用海外帳戶逃避稅行為。
消息一出,市場一片譁然,台商也很關心對其有何影響,下面從《管理辦法》涉及的主要內容及對台商的影響進行分析:
一、盡職調查對象
金融機構盡職調查對象為非居民帳戶,包括非居民個人和企業帳戶,也就是大陸稅收居民以外的個人和企業在大陸金融機構開立的金融帳戶。注意這裡採用的是稅收居民的概念,不能直接從個人身份證信息或企業營業執照等信息來判定。其中:
(1) 大陸稅收居民個人:包括在大陸境內有住所(指因戶籍、家庭、經濟利益關係而在大陸境內習慣性居住),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一年的個人。在境內居住滿一年指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大陸境內居住365日,臨時離境的,不扣減日數。臨時離境指一個納稅年度中一次不超過30日,或者多次累計不超過90日的離境。
對於同時構成大陸稅收居民個人和其他國家稅收居民個人的,視為大陸的非居民,因此,外籍個人雖符合上述「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一年」的條件,但一樣可能作為金融機構的盡職調查對象。
(2) 大陸稅收居民企業:包括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依照外國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大陸境內的企業。
二、金融機構識別非居民的方法
(1) 新開戶的,先由帳戶持有人簽署一份「稅收居民身份聲明文件」,再由金融機構判斷該項聲明是否合理。如果金融機構知道或者應該知道帳戶持有人身份信息有變化導致原有聲明不準確的,應要求帳戶持有人重新提交聲明書。
(2) 對於存量帳戶,金融機構通過檢索電子記錄,以及與該帳戶有關的紙質記錄,關注其是否有境外身份證明、有效郵寄地址是境內還是境外等。判斷出來為非居民帳戶的,需要帳戶持有人簽署一份「稅收居民身份聲明文件」,聲明為居民納稅人的,還需要進一步核查其證明文件。
三、金融帳戶範圍
並非只有銀行存款帳戶才是盡職調查對象,其他如證券經紀帳戶、理財產品、基金、信託計畫等託管帳戶,以及具有現金價值的保險合同及私募投資基金的合夥權益等在內的其他帳戶,都屬於盡職調查對象的範疇。
四、時間表
對非居民帳戶盡職調查的時間表如下:
(1) 2017年1月1日開始,對新開立的非居民帳戶開展盡職調查;
(2) 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對存量個人高淨值帳戶(截至2016年12月31日金融帳戶加總餘額超過600萬元)的盡職調查;
(3) 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對存量個人低淨值帳戶和全部存量機構帳戶的盡職調查。
金融帳戶加總餘額指帳戶持有人在同一金融機構及其關聯機構,所持有的全部金融帳戶餘額或者資產的價值之和。
大陸首次對外交換非居民金融帳戶涉稅信息的時間是2018年9月。
五、對台商的影響
目前已有100多個國家(地區)承諾實施CRS,包括BVI、開曼、模里西斯等避稅天堂。
台灣尚未簽署CRS,暫時還不會與其他國家(地區)交換非居民的金融帳戶信息。若未來台灣也加入,則台灣居民在境外開立的金融帳戶信息,包括帳戶的名稱、納稅人識別號、地址、帳號、餘額、利息、股息以及出售金融資產的收入等信息,均會通過自動信息交換暴露在台灣稅局面前。如此,台商存放在境外包括大陸的金融帳戶中的股息、出售房產或股權收入等,就可能被交換至台灣稅務機關,由台灣稅務機關判斷是否需要補繳稅。
當然,若未來兩岸租稅協定生效,本著避免雙重徵稅原則,在大陸已繳納的所得稅可以抵扣,如果是薪資所得,回台無需補稅。對於本就沒在大陸申報繳稅的收入,除存在被台灣稅務機關要求繳稅外,還可能存在大陸主管稅務機關獲取銀行報送信息後要求查補稅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