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進行資金理財「會計與稅法」落差


企業將閒置資金購買股票、債券、遠期結售匯或其他理財產品,須結合《企業會計準則》和《企業所得稅法》進行會計與稅務處理。

一、會計處理

(一)銀行理財產品

銀行理財產品是銀行接受客戶的授權代為管理資金,投資收益與風險由客戶承擔,也可能依客戶與銀行按約定方式承擔。以企業購買持有期限為180天的銀行保本固定收益產品為例,會計處理如下:

1、認購銀行理財產品
借:持有至到期投資-成本
貸:銀行存款

2、銀行理財產品到期
借:銀行存款
貸:持有至到期投資-成本
投資收益

(二)股票、債券、基金

企業的金融資產包括交易性金融資產和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投資、貸款和應收款項、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企業初始確認金融資產應當按照公允價值計量。以企業購買股票為例,會計處理如下:

1、購入股票
借:交易性金融資產-成本
投資收益
貸:銀行存款

2、月末公允價值變動
借: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貸: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3、出售股票
借:銀行存款
貸:交易性金融資產
投資收益
借: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貸:投資收益

(三)遠期結售匯

遠期結售匯協議是指企業與銀行約定未來結匯或售匯的外匯幣種、金額、期限及匯率。以企業與銀行簽訂遠期購匯合約為例,會計處理如下(遠期購匯合約不用進行帳務處理僅備查):

1、月末計算遠期合約預計收益
借:套期工具-遠期購匯合約
貸: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2、遠期合約到期結算並支付貨款
借:應付帳款
貸:銀行存款
套期工具-遠期購匯合約
財務費用-匯兌損益
借: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貸:投資收益

二、稅務處理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56條規定,企業持有各項資產期間資產增值或減值,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確認損益外,不得調整該資產的計稅基礎,《關於執行《企業會計準則》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80號)也指出:企業以公允價值計量的金融資產、金融負債以及投資性房地產等,持有期間公允價值的變動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在實際處置或結算時,處置取得的價款扣除其歷史成本後的差額應計入處置或結算期間的應納稅所得額。

三、財稅差異

1、成本歸類存在永久差異

會計準則規定以公允價值計量且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應當按照取得時的公允價值作為初始確認金額,交易費用應計入投資收益。稅法規定通過支付現金方式取得的投資資產,以購買價款為成本。上述交易費用,會計準則在購買時計入投資收益,但稅法在購買時卻計入資產成本。

2、收益確認時點存在時間差異

會計準則規定月末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與帳面價值的差額應計入「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科目,同時調整金融資產的帳面價值。稅法規定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在持有期間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以兩者進行比較,會計準則傾向於權責發生制確認收益,而稅法傾向收付實現制確認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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