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安裝企業異地經營稅收分析
建築安裝企業由於其行業特性,異地從事工程作業情形特別多,異地經營涉及的稅收主要為企業所得稅、營業稅以及個人所得稅,逐一分析如下:
一、企業所得稅
根據〈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國稅發[2008]28號)和〈關於跨地區經營建築安裝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56號)的規定,建築安裝企業異地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場所(以下稱分支機構)的,必須遵循「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基本計算原則。歸納如下:
1、總機構和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的二級分支機構,就地分期預繳企業所得稅。二級及以下分支機構直接管理的專案部應匯總到二級分支機構統一核算並預繳。專案部應向勞務發生地稅務機關出具總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開具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和總機構出具的證明該專案部屬於總機構或二級分支機構管理的文件,並辦理報驗登記,否則應做為獨立納稅人就地繳納。
2、具體預繳方式
(1)總機構只設直屬異地項目部的,應按項目實際經營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總機構向勞務發生地預分企業所得稅,由項目部在當地預繳。總機構扣除已由直屬項目部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後,按照其餘額就地繳納;
(2)總機構只設二級分支機構的,50%在各分支機構間分攤預繳,50%由總機構預繳。總機構應按照以前年度分支機構的經營收入、職工工資和資產總額3個因素計算各分支機構應分攤所得稅款的比例,3因素的權重依次為35%、35%、30%;
(3)總機構既有直屬跨地區專案部,又有跨地區二級分支機構的,先扣除已由直屬項目部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後,再按照以上原則計算總、分支機構應繳納的稅款。
二、營業稅
建築安裝企業應向勞務發生地稅務機關繳納營業稅,自發生納稅義務之日起超過6個月未在勞務發生地稅務機關納稅的,應在其機構所在地或居住地補稅。
另外,根據《關於印發〈不動產、建築業營業稅專案管理及發票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規定,2011年底前必須全面推行建築業營業稅的專案管理制度,主要內容包括:
1、自簽訂工程合同並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30天內,向勞務發生地和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同時進行專案登記。
2、建築安裝企業應按月在勞務發生地申報納稅,並同時向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報告納稅狀況。
3、建築業發票分為自開發票和代開發票兩種。異地經營的建築安裝企業如滿足對專案管理要求,可向勞務發生地稅務機關購買並自行開具發票,否則只能持完稅憑證、外出經營稅收管理證明等資料由勞務發生地稅務機關代開發票。
此外還需說明的是,雖然〈營業稅暫行條例〉已沒有規定總承包人為代扣代繳義務人,分包方應自行於勞務發生地繳納稅款。但實務中,上海及江蘇還是實行由總包方代扣代繳的政策。
三、個人所得稅
對異地從事建築業的企業員工,應在勞務發生地扣繳個人所得稅。如個人所得在機構所在地分配,並能提供完整、準確的會計帳簿和核算憑證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准,可在機構所在地扣繳個人所得稅。實務中,勞務發生地稅務機關一般是按施工產值以1%左右的稅率計徵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