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決糾紛新選擇:「人民調解」


之前台商遇到糾紛,通常選擇向法院起訴或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以下簡稱《調解法》)於2011年1月1日正式生效後,台商未來將多了一種解決糾紛的選擇,就是向「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通過調解來解決糾紛。

一、人民調解委員會機構設置靈活,選擇方便、調解專業:
作為調解機構的人民調解委員會,不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可以設立,而且企事業單位、鄉鎮、街道、社會團體也可根據需要設立,因此未來台商所在的園區、城市的所屬街道等,都將有人民調解委員會供選擇申請調解,這將和人民法院主要以區縣為基礎設置有很大不同,而且因為人民調解委員會在行政上由地方司法行政部門(如司法局)指導,業務上受基層法院指導,在某種程度上也保證了其專業性,甚至目前在上海,還有專門處理醫患事故、交通事故、動拆遷矛盾、勞動爭議等糾紛的專業性調解委員會。

二、調解協議可申請司法確認,使得私下和解協議將有司法強制執行效力:
《調解法》第33條規定,“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定後,雙方當事人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30日內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對調解協議進行審查,依法確認調解協議的效力。人民法院依法確認調解協議有效,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由此可知,台商在糾紛發生後,甚至雙方已私下達成和解協定後,只要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並經人民法院確認有效,就可產生強制執行的效力,由此將改變過去很多私下和解協議因無司法強制執行效力,最終因另一方反悔而變成一紙空文,甚至最終被法院或仲裁機構認定為無效的情形。

三、由於是非訴訟性質,有利於減少費用,具有人性化解決糾紛的特色: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4年雖下發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但該規定明確了調解是必須在法院立案之後才進行的訴訟調解,這就意味著調解前當事人須先支付訴訟費進行立案,而按照《調解法》規定,人民調解不收取任何費用,並且是在人民法院立案前就由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這大大降低了成本,而且因為人民調解員在徵得當事人的同意後,可以邀請當事人的親屬、鄰里、同事等參與調解,也可以邀請具有專門知識、特定經驗的人員或者有關社會組織的人員參與調解,這使得調解更加人性化。

四、各項配套措施相繼公布,確保調解更加高效的進行:
《調解法》生效後,為了更好地做好調解和訴訟、仲裁的銜接,如上海、江蘇、遼寧等地人民法院正大力推訴訟與非訴訟相銜接的矛盾糾紛解決機制,通過建立民商事案件在司法調解、行政調解和人民調解間的流轉、銜接,提高爭議解決效率。上海市已有法院轄下的訴調對接中心與人民調解委員會在一處辦公,聯動密切,實現資源分享。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和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上海市分會也簽署了相關文件,將涉外商事糾紛委託貿促會上海調解中心負責調解。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也明確規定了12類糾紛在立案前應當先行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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