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分析
台灣今年上半年剛通過的產業創新條例》(以下稱為產創條例)第10條,延續了原本《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以下稱為促產條例)中關於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的租稅獎勵措施,新的產創條例規定,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金額的15%,得以抵減當年度的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但最高抵減稅額以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的30%為上限,超額部分不得留到以後年度扣抵。
舉例來說,A公司今年研發支出為500萬元,其中75萬(500萬×15%)可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若A公司今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稅額只有100萬元,則僅能抵減30萬元(100萬×30%),剩下的45萬元不能抵減,也無法留到以後年度扣抵。為了配合上述規定,台灣財政部與經濟部已於11月8日共同公布產創條例中最重要的子法《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此辦法適用範圍及申請程序與原先的促產條例不同。
適用產業之普遍性
此辦法對於研究發展的定義,是指公司以科學方法自行從事產品、技術、勞務或服務流程的創新活動,型態包括研究發展單位為開發或設計新產品或新服務的生產程序、服務流程或系統及其原型、為開發新原料、新材料或零元件所從事的研究發展活動,也就是公司投入研究發展符合前述定義,都可依法申請適用,而過去促產條例所適用投資抵減的大多以製造業為主,但新規定不再獨厚特定產業,只要是符合研究發展的創新活動,無論是任何產業都可申請投資抵減。
嚴謹訂定適用範圍,僅納入高度創新研究發展活動
因配合產創條例施行,台灣已修法將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自2010年度起由25%調降為17%,官方是希望經由稅率大幅調降以節省企業所得稅,將資金保留給企業自由運用,提升企業資金運用效率,所以企業為維持競爭力或為符合相關法規要求所進行的一般性或基礎性研究發展支出,像是研究發展單位的行政管理支出、研發人員教育訓練費用、例行性檢驗支出、認證測試費用等,都不可適用投資抵減規定,新規定僅限於符合高度「前瞻性」、「開創性」、「風險性」與「外溢性」的研究發展活動支出,才可適用投資抵減優惠。
至於定義「高度創新」,由於以往促產條例期間都是由國稅局核定,有疑義時才會尋求事業主管機關協助認定;本次則明定事業主管機關須先就公司研究發展活動予以審查認定,並出具認定意見,用來作為國稅局查核投資抵減稅額之依據。而申請投抵資格認定亦有時間限制,公司應於辦理當年度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3個月起至截止日後1個月內(會計年度採歷年制之公司,即於次年2月至6月間),檢具有關文件向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研究發展事實的認定,獲得認可後才有資格適用投資抵減優惠。
建立行政機關橫向專業分工之審查機制
此辦法考慮研究發展事實認定具有高度專業性,已明定由各產業主管機關負責涉及專業性判定,如專為用於研究發展所購買或使用之專用技術、軟體程式等,或是公司與國外業者共同研發項目認定以及創新研究發展事實都可納入範圍,須由公司向產業主管機關申請項目認定;至於國稅局則負責支出項目、金額及憑證審查,藉由行政機關間橫向專業分工,以減少公司與國稅局對於研究發展事實認定不一致所衍生的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