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法規導致台商稅費成本增加分析
自2010年12月1日起,由於《關於統一內外資企業和個人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制度的通知》(國發[2010]35號)和《關於對外資企業徵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103號)的執行,由於台資企業必須開始被課徵「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使台資企業日常經營本上升。
一、計徵依據
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的計徵依據一致,均是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合稱三稅)作為計稅依據,隨三稅一同繳納。如果納稅人被查補上述三稅的,應同時補繳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另外,根據《關於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實行免抵退稅辦法後有關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25號)規定,稅務機關正式審核批准的當期免抵的增值稅稅額,需納入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的計徵範圍,分別按規定的稅(費)率徵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因此,如果外資企業在出口退稅率低、進項稅不足的情況下,採用進料加工方式適用免抵退政策,則反而可能較採取深加工結轉或來料加工方式適用免稅不退稅的稅務成本高,因為在結轉環節不計算增值稅銷項稅,也不產生免抵稅額,也就無需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二、適用稅率
1. 城市維護建設稅
城市維護建設稅根據納稅人所在地不同分別按照三檔稅率徵收,其中市區的7%、縣城(鎮)的5%、其他地區的1%。對於存在代徵、代扣、代繳情況的,其適用稅率應根據《財政部關於城市維護建設稅幾個具體業務問題的補充規定》(財稅字[1985]第143號),按照繳納三稅所在地的規定稅率就地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而不是繳納企業所在地的適用稅率。比如某外國企業為上海A公司在昆山市的項目提供安裝勞務,則上海A公司代扣代繳該外國企業城市維護建設稅應適用5%的稅率。
2. 教育費附加統一按3%的費率徵收。
三、其他需關注的相關政策
1. 與地方性稅費的區別
上述法規公布後,對上海和江蘇地區的外資企業而言,除了要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外,上海地區的仍要繼續執行繳納1%河道管理費的地方政策,江蘇地區的仍要繼續執行繳納1%地方教育附加的地方政策。根據財綜[2010]98號規定,地方教育附加徵收標準低於1%的省份需上調至2% ,雖然目前尚未執行,但不久的將來應該是台資企業不能忽略的另一項稅務成本。
2. 減免與退還
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由於是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三稅為計徵依據,減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也就意味著同時減免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因此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一般不能單獨減免,並且外資企業應注意以下兩種情況不能退還已經繳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出口產品退還增值稅、消費稅的,不予退還;三稅先徵後返、先徵後退、即徵即退的,不予退還。
四、稅收優惠政策
財稅[2010]84號規定,對部分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招用符合條件人員,可在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內根據實際招用人數按每人每年4,000元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這是台資企業可以進行稅務成本控制的選項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