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法院判決「執行難」的對策
台灣曾發生名人不願償還欠款,卻大搖大擺地進行高檔消費,最後被司法機關強制追討欠款的案例。在大陸,也常發生法院就算判決勝訴,但最後執行很難的狀況,形成打贏了官司卻拿不回錢的窘境,也使很多台商因為害怕錢收不回來,而不敢拓展大陸內銷市場。
為解決上述執行難的問題,大陸直接統管執行工作的最高人民法院,陸續出台了很多規定,基於這些規定,除了凍結、強制劃轉被執行人已知銀行帳戶內的資金,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的不動產、機器設備、辦公設備、貨物等一般手段以外,在強制執行過程中,還可以採取申請限制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離境;對隱匿財產的被執行人申請搜查令;申請法院在徵信系統紀錄、透過媒體公布被執行人不履行義務信息;透過中國人民銀行結算帳戶管理系統查找被執行帳戶(但實務中,很多地方銀行不願配合);如果對方是外商投資企業或者有進出口業務,還可以申請凍結資本金帳戶或外幣結算帳戶;申請查封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無形資產;申請凍結被執行人股票、基金、期貨等帳戶;對特殊行業的被執行人,還可申請凍結在有關部門的保證金(如旅行社繳納的品質保證金);申請凍結被執行人納稅專戶(專戶內可能有沒來得及轉走的多繳所得稅退稅款或出口退稅退稅款);追加沒有出資到位的被執行人股東作為被執行人等。
窮盡上述所有執行手段,若作為被執行人的企業,仍無財產可供執行,企業也已不再經營,相關投資者或經營者對企業置之不理,此時還可因這類企業的股東、董事怠於履行清算程序,而追加股東、董事的賠償責任,但此程序要先經過清算,再另案起訴負有責任的股東、董事,程序複雜且耗時也較長。
為進一步應對執行難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於2010年7月14日公布「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首次在民事執行案件中,採取限制高消費措施及原則、範圍、啟動方式、實施程序及法律責任等做出規定。簡單來說,就是限制被執行人的高消費行為,可以由申請執行人向法院提出申請,並經法院審查決定,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職權決定。被限制高消費的被執行人不得以其財產進行如下消費:
(1)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2)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3)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4)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5)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6)旅遊、度假;
(7)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8)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9)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費行為。
若被限制高消費的被執行人為單位的,不僅該單位不得從事高消費行為,該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等,也不得以單位財產實施高消費行為。
限制高消費不僅限制消費主體,凡以被執行人的財產支付費用,並導致被執行人財產減少的高消費均包含在內。被執行人違反限制高消費令,將承擔被拘留、罰款等法律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將被追究其刑事責任。
上述規定能否有效執行,或在一定程度上解決執行難的問題,還有待司法實務的檢驗。另外,為盡量避免交易風險,台商在與新客戶交易前,務必進行盡職調查,包括登錄最高人民法院被執行人信息系統,以了解對方是否已經牽涉執行案件。